chienchenghung wrote:
兩者間的相關聯性.真...(恕刪)
其實我認為不是警員不敢開槍,而是開槍後必需要接受法官去檢驗<有無符合比例原則>,通常這種論理法則的東西又太需無飄渺,而台灣的法官又都是法匠,沒有太多的第一線實務經驗,只是在法庭上動動嘴巴,埋頭寫寫判決書罷了,怎麼又會理解當時的狀況及面對亡命之徒的緊急性呢?
若是警員開槍後又被法官擺了一道,那警員不就嘔死了,開的不好自己還有可能扛上一條人命…,說起來真是萬般無奈丫。
其實我要是警員,就先找兩輛偵防車堵住前後去路,再不下車,先射穿驅動輪胎,最簡單的概念雙B射後面輪胎就對,反正事後要自己賠也沒多少…
至於隔熱紙黑不黑,看的見看不見車內人員,愚認為不是最大重點,因為車子前進後退是可以用<腳>去控制的。只是透光性高的隔熱紙,有些許機會判讀駕駛者是否硬幹或下車配合盤查,
故結論是能不能有效的去癱瘓車子的行動能力,才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