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888 wrote:拖兩個月才檢舉,太久...(恕刪) 重點在於如果發現違規盡快檢舉被檢舉者紀錄檔還留存, 可以自行舉證當時已開放路肩會想拖2個月再檢舉, 擺明就是要死無對證, 故意陷人於不義其心態可議!
car888 wrote:拖兩個月才檢舉,太久了,不新鮮,我都一禮拜內就寄出。倒是,我的檢舉檔案都是永久保存的,有一個專用的500G 隨身碟。開車不要惡意違規比較實在,sd卡拔來拔去容易壞,而且又忘記帶上車,趕著上班,急啊。而且,知道哪輛車檢舉你也無濟於事,「刑事犯罪」代價大啊。...(恕刪)
很抱歉, 在台的司法觀念就是要證明被害人被害, 要自己舉證.也就是說, 今天有人強姦你, 殺了你, 你自己要舉證你的確被他強姦了, 被他殺了, 而不是他去舉證他沒加害你...所以, 今天有人檢舉你還是警察開你單, 你要自己舉證你是被害而不是對方舉證說他加害. (好有趣, 誰要自己舉證自己是加害人?)
CoffeeCup wrote:很抱歉, 在台的司法觀念就是要證明被害人被害, 要自己舉證.也就是說, 今天有人強姦你, 殺了你, 你自己要舉證你的確被他強姦了, 被他殺了, 而不是他去舉證他沒加害你...所以, 今天有人檢舉你還是警察開你單, 你要自己舉證你是被害而不是對方舉證說他加害. (好有趣, 誰要自己舉證自己是加害人?) 台灣的法律真好,值得全球學習過兩天我朋友環島,讓他帶我的前後行車紀錄器多多紀錄一下~~~~
打官司啦! 你的違法已有灰色地帶。 老實說,就算警方自己抓,也不會挑差幾分鐘的時間去抓。以免有爭議。具名檢舉 = 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時間可信。可笑!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_file/1494/SG/48419/D.html台灣人多車多機車也很多,車在馬路上,身不由己。不是太誇張的,就手下留情吧!也許檢舉對你來說,是一種生活興趣,但一張一千幾佰的罰單,往往令人家吃少幾天早餐。
raymond.hk wrote:打官司啦! 你的違法已有灰色地帶。 老實說,就算警方自己抓,也不會挑差幾分鐘的時間去抓。以免有爭議。具名檢舉 = 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時間可信。可笑!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_file/1494/SG/48419/D.html台灣人多車多機車也很多,車在馬路上,身不由己。不是太誇張的,就手下留情吧!也許檢舉對你來說,是一種生活興趣,但一張一千幾佰的罰單,往往令人家吃少幾天早餐。...(恕刪) 喔...
raymond.hk wrote: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恕刪) 貼一下大家看一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加強取締嚴懲惡性違規專案取締項目認定原則項 目 全國性執法重點 法令規定 取締認定原則或應注意事項一 酒後駕車 第35條二 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第53條第1項 車輛於號誌變換之際,尾隨他車通過,如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之情形,從寬認定。三 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 一般道路:第40條(超速未達60)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高、快速道路: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未達60)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四 行駛路肩(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9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應注意是否有為暫時開放路肩之路段、時段及是否「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得暫停路肩」情況。五 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3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六 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1款。七 逆向行駛 第45條第1款及第3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闖單行道)(第45條第1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第45條第3款)。八 轉彎未依規定 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 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處所違規左轉,轉彎前未依規定駛入內側(或左轉彎專用)車道、外側(或右轉專用、慢車道)車道:以四輪汽車占用直行車道「搶道」或「併排」左、右轉彎為取締重點(左、右轉彎車輛占用直行車道行駛)。如該路口「搶道」或「併排」左、右轉違規眾多,係左轉車道容量不足或左轉時相綠燈秒數不夠造成,應不予舉發。九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第45條第13款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應先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外側車道有公車上下客、違規停車或其他障礙物等)。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十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本項舉發限於設有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及機車待轉區標線之路口。十一 併排停車 第55條1項4款、及第56條1項6款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情形(臨時停車,無妨害人車通行)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十二 各式大型車超載 第29條之2十三 危險駕駛 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43條1項1款、及第3項十四 無牌(報廢、拼裝)車行駛道路(淨牌專案) 第12條、第13條1項1款及3款十五 未繫安全帶 第31條第1、2項十六 汽車違停人行道 第55條1項1款、第56條1項1款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6款情形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十七 幼童車專案 超載(30條1項4款)、無照駕駛(21條1項1款至7款、第22條1項2款)、遇幼童專用車不依規定禮讓、減速慢行十八 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31條第6項 配戴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十九 慢車 第69條、第71條至第76條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二十 行人 第78條、第80條至第81條之1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