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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01的神人幫忙小妹看下我這張很冤的罰單


car888 wrote:
拖兩個月才檢舉,太久...(恕刪)

重點在於如果發現違規盡快檢舉
被檢舉者紀錄檔還留存, 可以自行舉證當時已開放路肩
會想拖2個月再檢舉, 擺明就是要死無對證, 故意陷人於不義
其心態可議!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car888 wrote:
拖兩個月才檢舉,太久了,不新鮮,我都一禮拜內就寄出。

倒是,我的檢舉檔案都是永久保存的,有一個專用的500G 隨身碟。

開車不要惡意違規比較實在,sd卡拔來拔去容易壞,而且又忘記帶上車,趕著上班,急啊。

而且,知道哪輛車檢舉你也無濟於事,「刑事犯罪」代價大啊。


...(恕刪)

檢舉時間拖太久警察會不受理喔,國道的請盡量在違規一個月內檢舉,北部的國道警察處理約需時要1~2個月
你都知道檢舉者的行車記錄器時間有可能做假了,
何不乾脆去弄一台會記錄日期的行車記錄器,
把日期調成案發那天的日期,自己去錄一段沒有違規的證明影片。

然後申訴時記得強調你是具名申訴,所以影片的時間是可依據的。
很抱歉, 在台的司法觀念就是要證明被害人被害, 要自己舉證.
也就是說, 今天有人強姦你, 殺了你, 你自己要舉證你的確
被他強姦了, 被他殺了, 而不是他去舉證他沒加害你...

所以, 今天有人檢舉你還是警察開你單, 你要自己舉證你是被害
而不是對方舉證說他加害. (好有趣, 誰要自己舉證自己是加害人?)

CoffeeCup wrote:
很抱歉, 在台的司法觀念就是要證明被害人被害, 要自己舉證.
也就是說, 今天有人強姦你, 殺了你, 你自己要舉證你的確
被他強姦了, 被他殺了, 而不是他去舉證他沒加害你...

所以, 今天有人檢舉你還是警察開你單, 你要自己舉證你是被害
而不是對方舉證說他加害. (好有趣, 誰要自己舉證自己是加害人?)


台灣的法律真好,值得全球學習

過兩天我朋友環島,讓他帶我的前後行車紀錄器多多紀錄一下~~~~
打官司啦! 你的違法已有灰色地帶。 老實說,就算警方自己抓,也不會挑差幾分鐘的時間去抓。以免有爭議。
具名檢舉 = 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時間可信。

可笑!

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
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_file/1494/SG/48419/D.html

台灣人多車多機車也很多,車在馬路上,身不由己。

不是太誇張的,就手下留情吧!

也許檢舉對你來說,是一種生活興趣,
但一張一千幾佰的罰單,往往令人家吃少幾天早餐。


raymond.hk wrote:
打官司啦! 你的違法已有灰色地帶。 老實說,就算警方自己抓,也不會挑差幾分鐘的時間去抓。以免有爭議。
具名檢舉 = 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時間可信。

可笑!

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
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_file/1494/SG/48419/D.html

台灣人多車多機車也很多,車在馬路上,身不由己。

不是太誇張的,就手下留情吧!

也許檢舉對你來說,是一種生活興趣,
但一張一千幾佰的罰單,往往令人家吃少幾天早餐


...(恕刪)

喔...
raymond.hk wrote:
希望這些檢舉神人,去檢舉警方列為惡性違規的20類事件,不要在路上"雞蛋裡挑骨頭"。
...(恕刪)

貼一下大家看一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加強取締嚴懲惡性違規專案取締項目認定原則

項   目 全國性執法重點 法令規定 取締認定原則或應注意事項
酒後駕車 第35條
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第53條第1項 車輛於號誌變換之際,尾隨他車通過,如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之情形,從寬認定。
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 一般道路:

第40條(超速未達60)
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
高、快速道路: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未達60)
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


行駛路肩(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9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應注意是否有為暫時開放路肩之路段、時段及是否「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得暫停路肩」情況。

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3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1款。
逆向行駛 第45條第1款及第3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闖單行道)(第45條第1款)。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第45條第3款)。

轉彎未依規定 第4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 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處所違規左轉,
轉彎前未依規定駛入內側(或左轉彎專用)車道、外側(或右轉專用、慢車道)車道:
以四輪汽車占用直行車道「搶道」或「併排」左、右轉彎為取締重點(左、右轉彎車輛占用直行車道行駛)。
如該路口「搶道」或「併排」左、右轉違規眾多,係左轉車道容量不足或左轉時相綠燈秒數不夠造成,應不予舉發。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第45條第13款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應先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外側車道有公車上下客、違規停車或其他障礙物等)。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本項舉發限於設有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及機車待轉區標線之路口。
十一 併排停車 第55條1項4款、及第56條1項6款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情形(臨時停車,無妨害人車通行)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
十二 各式大型車超載 第29條之2
十三 危險駕駛 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43條1項1款、及第3項
十四 無牌(報廢、拼裝)車行駛道路(淨牌專案) 第12條、第13條1項1款及3款
十五 未繫安全帶 第31條第1、2項
十六 汽車違停人行道 第55條1項1款、第56條1項1款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6款情形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
十七 幼童車專案 超載(30條1項4款)、無照駕駛(21條1項1款至7款、第22條1項2款)、遇幼童專用車不依規定禮讓、減速慢行
十八 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31條第6項 配戴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
十九 慢車 第69條、第71條至第76條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
二十 行人 第78條、第80條至第81條之1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

保鑣也嚇到 wrote:
台灣的法律真好,值得全球學習

過兩天我朋友環島,讓他帶我的前後行車紀錄器多多紀錄一下~~~~
...(恕刪)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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