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el.chen wrote:
足見乙○○駕駛汽車左轉彎時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甚而加速轉彎,致甲○○直行至該處不及反應煞車而發生撞擊
請注意判決文當中的 "加速轉彎". 跟之前有人宣稱, 轉彎起步"重踩油門", 我指出是"危險駕駛", 就是剛好在這個案例發生.
所以拜託各位開車朋友, 多涉獵安全駕駛觀念, 不要一直堅持原有舊觀念. 能讓就讓, 大車讓小車, 轉彎讓直行, 轉彎路口應該是慢慢迴轉, 腳隨時在煞車踏板待命, 而不是大腳油門. 讓我們有一個比較安全一點的道路.
godel.chen wrote:
請注意判決文當中的 ...(恕刪)
dennis10 wrote:
我那篇也有很多案例啊...(恕刪)
godel.chen wrote:
1. 所以我說這樣的開車方式是危險駕駛會出事, 對嗎?
2. 前面沒有駕照及超速, 汽車要負70%責任, 機車超速, 汽車要負90%的責任. 你的案子還沒有結案, 我不知道要負多少責任, 但是目前社會一面倒反酒駕, 你或許會有比較好的結果, 歡迎等判決定讞後在討論.
...(恕刪)
godel.chen wrote:
大哥, 所以95年修的法律您也認為是賄選不合法? 還是您認為不合法的法律就是不合法???
按照您的邏輯, 那個停車誤踩油門撞死人的女生應該辯護她自己無罪, 因為行人不該站在危險的車頭前, 因為侵害了他的"車頭權", 走路太快到你車旁邊的人也都強行取得你車子的路權, 所以大哥你可不可以公佈車號, 我好尊敬您的路權, 讓出空間讓你過??
你的想法只有上帝能救你, 我也盡了公民義務, 打了這麼多字解釋, 懂的早該懂了.
godel.chen wrote: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