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側為超車道的目的是盡量讓交通順暢,請看下列法規紅字部分.........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htm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11月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如內側車道前方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超車道,就要受罰。
法規並沒有說只要保持最高速線,就可以待在內側道。
而若是塞車的狀況下,內側車道前方是沒有辦法出現所謂的安全距離,自然內側車道是可以佔用的。
所以,請版主參考一下,我相信版主佔用內側車道的行為並不容易受罰,畢竟台灣的公權力不彰是眾所皆知的。
是不是惡法我不知道,但是版主若是堅持您所說的,那也只能等警察抓到你佔用內側車道,拿這一條來處罰版主與其他堅持佔用內車道的人。
而版主保留在內側車道的行為,會阻止其他人“合法”的超車,因為規定超車只能夠使用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四項有明文指出: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換句話說,一般變換車道若是不在超車道上是不能夠有超車的動作。
所以,版主在網路上倡導速限內違法佔用內側車道,一點都不正義。
說真的,不用把自己擺在這麼高的道德標準上~
其實,不讓道我覺得還好,最度爛的就是不讓道,卻兩線道的車並行!
大家好~我是台灣JGTC車體開發設計公司的行銷企劃公關-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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