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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管你開多少! 100,110,120,130,200......
中線沒車就請你回中線, 囉哩八嗦的!
吵了這麼久,拜託你別再發這種濫文章了!
佔用內側車道而不超速,一點都不違法.........嗎?

內側為超車道的目的是盡量讓交通順暢,請看下列法規紅字部分.........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htm

【制定修正】民國100年11月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如內側車道前方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超車道,就要受罰。

法規並沒有說只要保持最高速線,就可以待在內側道。

而若是塞車的狀況下,內側車道前方是沒有辦法出現所謂的安全距離,自然內側車道是可以佔用的。

所以,請版主參考一下,我相信版主佔用內側車道的行為並不容易受罰,畢竟台灣的公權力不彰是眾所皆知的。

是不是惡法我不知道,但是版主若是堅持您所說的,那也只能等警察抓到你佔用內側車道,拿這一條來處罰版主與其他堅持佔用內車道的人。

而版主保留在內側車道的行為,會阻止其他人“合法”的超車,因為規定超車只能夠使用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四項有明文指出: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換句話說,一般變換車道若是不在超車道上是不能夠有超車的動作。

所以,版主在網路上倡導速限內違法佔用內側車道,一點都不正義。



吵了這麼久,我只看到,就是不想讓比你快的車...即便對方超速!!
說真的,不用把自己擺在這麼高的道德標準上~

其實,不讓道我覺得還好,最度爛的就是不讓道,卻兩線道的車並行!
大家好~我是台灣JGTC車體開發設計公司的行銷企劃公關-少尉

nxwo wrote:
第一、先就大家最存疑...(恕刪)




大大的職業是 "作家" 吧? 可以寫這麼 長的 "作文" , 佩服之至. 我就沒那個耐心了.

反正直直的路, "它" 就直直地開 直 到天堂.

不知道一樣米養百樣人, 那天讓 "它" 遇到 "白目哥" & "輸贏哥" & 甚麼甚麼哥的,

看 "它" 的嘴還有這麼 硬嗎?

好 "?" 不擋路
PETER 沈 wrote:
不想超速就請靠邊站....(恕刪)


所以內側道已經改名為"超速道"?
好啦,那遇到測速或警察不能突然踩油門想省荷包喔,後車追撞來不及煞,不要又叫人家賠喔

oddchung wrote: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很矛盾的條例
以最高時速行車,按理說不可能出現塞車的現象
會塞車就是後面不只一台超速
那後面的車為何也要走內車道
不是應該由中線切過來超車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奇怪?現在還有人看不懂國文喔

第八條第三款: 內側為超車道。(注意這句號,它不是逗號,也不是分號),它是第八條第三款的主要意思。後面的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但書,但書看不懂嗎?但書是主約的附加條款,什麼叫附加條款?就是你不能在違反主約的情況下可行的方案。

佔用內線道達人引用這法條還看不懂嗎?第八條第三款,有寫超速前車就不讓嗎?有嗎?
看到版主一直強調不要超速這件事想請問一下我以最高速限約110的速度走在中線 旁邊外線剛好有台大卡車外線併行同時破胎 並開始往內線方向傾斜 請問這時的我該煞車?該定速?還是趕緊加速呢?

josew wrote:
您的表速110不代表...(恕刪)



"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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