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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道慢車![看看國外的月亮吧!]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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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堵塞行車違規構成要件的處罰條例,還是存在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所謂最高速限的達成率。

在正常車流下,一輛時速表灌水十公里的A車宣稱自己表速達110公里(實際100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另一輛B車時速表灌水5公里,它也欲以時速110公里(實際105公里)超車,結果B車被前面的A車給擋住。

相對於A車而言,它認為B車超速所以不讓;但對於B車而言,A車堵塞行車,因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看出來這條例的盲點了嗎?問題仍然沒解決,堵塞行車的定義在預設「最高速限」的達成率的爭議就成了廢話條例。

因各車表速與實際速度差異甚大,要求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執行率本身就是強人所難。

高速公路與快速公速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一句是主條文,目的就是要內側車道維持超車使之功能,但鑑於台灣車流甚多,為求充分利用道路原則以疏通車流,後面加的但書即為有條件的改善方案。但在法律效力上,仍然比「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薄弱(故用字)。但許多人卻把後面有條件的但書奉為圭臬,亦即只要我達到時速110公里,我就是合法使用內側車道。但一遇到上述的舉例,A車仍然合法嗎?

為了避免上述爭議,當在內側車道時,後車速度較快,讓它過,一切就單純化。至於後車是否超速,那是國道警察的事,不是前車所能判定,也不是高速與快速公路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款所規範的效力;用本條文來自恃後車超速而不讓者,不符法律依據,且前車亦無法用精準測速儀器舉證。

另外一點,在道德上,在內側車道,後車速度快,前車讓,本來就是先進國家國民良好的駕駛道德,維持車速內快外慢的原則。而法律,只是道德最低的底限罷了。

bestbsn wrote:
但對於B車而言,A車堵塞行車,因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6)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換句說話講,前車要有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這五項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才是堵塞超車道行車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最後一項的判定條件,要前面五項都達成了,再到此項


bestbsn wrote:
而法律,只是道德最低的底限罷了。


同樣的,若連別人法律上給予的權利,都不予以尊重,談甚麼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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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這個例子:

在正常車流下,一輛時速表灌水十公里的A車宣稱自己表速達110公里(實際100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另一輛B車時速表灌水5公里,它也欲以時速110公里(實際105公里)超車,結果B車被前面的A車給擋住,無法順利超車。

請問,A車算不算堵塞行車?

它可是符合(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行駛於內側車道(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5)有超車行為(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B車就是因A車之故「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可是A車堅稱自己也達到時速110公里,那誰對誰錯?這兩造可都是「宣稱合法」哦。

這是法條上的漏洞,但書條文狗尾續貂下衍生的爭議。

唯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確定的。所以在內側車道,後車速度較快,就讓道,才不會有那麼多爭議。

同樣的,所謂法律給予的權益,要看主條文的效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效力為優先。
Raymond Lui wrote:
同樣的,若連別人法律上給予的權利,都不予以專重,談甚麼道德?

我通常都是尊重, 所以從右側超車
但相對的, 佔用內車道不讓的駕駛
在我眼中則是不尊重後車合法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的自私駕駛
法律精神無論怎麼看都不鼓勵持續佔用內側車道
這一點根本無須爭論

對有駕駛禮節的人, 內車車道為超車用
把超車道擋住應該會感到不好意思
而不是我已經開這麼快了, 要超自己想辦法
我在內側車道遇到龜車, 龜車又不願意將內側車道讓出來,
通常我也不會按喇叭, 我只會非常無奈的從右側超車.
畢竟從右側超車是不好的...
但為我怕遇到壞人, 所以再無奈也沒辦法...

如果您以為在內側開個 110, 就誰也不用讓.
我只能祝福你, 不要遇到壞人.

如果你是綠燈, 別人闖紅燈, 別人違規, 所以你不用讓???
禮讓有這麼困難嗎?
生活素質, 國民禮儀是幹嘛用的?
在很多國家, 你站在沒有斑馬線的路邊, 車子都會停下來讓你過了.
是因為他違規? 還是因為禮讓的風度? 還是因為旁邊有警察? 還是因為生活的禮儀?
台灣的生活品質很難進步, 是有原因的.
講了那麼多, 說是為你好, 你大概也聽不進去...

大過年的, 懶的吵了~~
這個問題真的會再吵十年...
祝大家新年快樂, 行車平安!!!
前面有人問過高速公路局 局長信箱
若B車車速以高於最高速限接近A車時,A車要不要讓

答案是不需讓

但算了,我也就此打住,決定不再回此類文章了。

其實從台北到高雄約300KM的高速公路,開110KM/H和120KM/H 只相差 約13分鐘,實不知何必為此大動干火。

好啦....就別再吵了,這種這制度面的東西,還是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不是嗎?
與其在那邊爭,還是把自己的好觀念帶上路吧!!不然不爽的話...就善用自己的行車紀錄器
去舉法那些違規的駕駛,這還來的實際

剛剛的畫面就當作是救護車吧!!!XD....性能很好的救護車..嘿嘿
基本上我是一定會讓出超車道的, 不管我車速多少, 後車車速多少, 只要我前面有空檔, 或者你車速比我快, 或者你示意了.

但平常讓超車道的機會不多, 因為我大多是跑中外線, 就算要利用超車道超過中線的車, 也以不擋到內線後方來車為原則, 不要自己切進了內線超車道, 反而變成後車的障礙物. 超車時以儘快完成超車動作為原則, 就算要連續超車, 也是儘可能貼近最高速限+10, 甚至超過, 同時, 還得注意後方來車, 如果後車漸漸逼近, 那趕緊再加速讓出車道. 我要用超車道, 別人也可以利用超車道. 道路, 是大家公用的, 不是你想佔著就佔著.

以自己的經驗來說, 當發現後方有車接近時, 最好還是讓出車道,
讓後車直線通過就好了. 如果自己佔著車道, 讓後車右切左切, 哪天真的後車spin或超車怎麼怎麼了, 再來被掃到, 多不值得.

喜歡佔著內線, 又說自己以最高速行駛, 那是你的事. 後車如果要超中線車, 總是車速會稍微快一些吧. 我想, 接著又說, 前面沒有空檔, 只能跟著前車走. 是啊, 去高速公路上看看, 除了車流順暢, 車流量極少的路段, 你愛佔著內線隨你, 但就別和中線並排行駛. 其他車流量稍多的路段, 都是被低於最高速限, 或剛好行駛於最高速限的車佔著內線, 整個 "車流" 就卡在那裏, 整個 "領先群" 就佔在那裏. 這不是我一個人看到的, 相信版上許多先進和大大, 一定都有同感.

要超過領先群要開多快 ? 不用太快, 只要稍微超過最高速限, 至多 +5 ~9, 超過領先群就會發現, 其實前面一大段空檔, 車也沒那麼多嘛, 其實.
只是沒一下子, 又是另一團車陣.

別人超速是他家的事. 是的, 我偶而也會超速, 市區限速50, 我開60~70, 高速限速 100, 我開100~110, 限速 110我開110~120.
在國道上, 我不阻礙車流, 我以走中外線為主, 限速 110, 但超車時可能開到12x , 完成超車回到中線降速至11x.
我抽根煙開 100, 我乖乖龜在外線, 只差後面沒告示牌 寫著 歡迎超車.
我想跟著車流走, 就走在中線, 不管前車開11x, 110, 開100, 就跟著走.
想超中線車, 看好適當時機走內線超車, 有時想儘快完成超車(是的, 我超速了), 只是常常會遇到, 其實中線的車, 還是比內線的車快那麼一點點, 所以囉, 還是切回中線吧.

打了那麼多, 只是著重一個觀念, 順暢的車流, 開車才會輕鬆, 但也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和維持. 如果只是抓著我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 那麼試著看一下, 後面是否跟了一串車流, 又或者, 其實中線的車, 一輛一輛的超過去了.

祝大家行車平安. (開大燈, 善用方向燈 & 互相禮讓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Raymond Lui wrote:
前面有人問過高速公路局 局長信箱
若B車車速以高於最高速限接近A車時,A車要不要讓

答案是不需讓

但算了,我也就此打住,決定不再回此類文章了。
...(恕刪)


拜託別在法條裡咬文嚼字好嗎???

請問你"最高速限"實際上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GPS嗎?還是你車上的碼錶??

我猜不讓車的駕駛,她們腦子裡的"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就是"老子現在的速度"!!



開在內側車道的車有多少比例是以極誇張速度超車??

比例很少好不好!!

少在那邊用污名化的手法一口咬定"比你快的車就是違法超速"!

大多數的內側車道的車速,幾乎都分布在100km/h到120km/h之間

但是這20km/h的快慢差異,不就是一般內側車道擋車超車的爭議所在??

憑什麼開的比你快你就說"人家是違規超速"??

然後自以為是的告訴大家"我的車速就是高速公路最高速限基準,請大家以我為依據"???

開115km/h的車,後面逼近一台119km/h的車,非但不讓,還可以大聲的說別人犯法我合法??

令人啞口無言的邏輯!!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Raymond Lui wrote:
前面有人問過高速公路...(恕刪)


有爭議的法條,得到的回覆大多是制式的官方回話,因為官方也是依據法條來回覆,因法條本來就沒有規定前車已達速限後車接近一定要讓。他們也是迴避了每輛車的表速都不同所衍生的「最高速限達成」之爭議。

然而,不管是駕訓班教練教的觀念,政府的宣傳影片與高速公路上的標牌,都明明確確指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沒必要,請勿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前車佔用內側車道者,請勿自恃已達最高速限而不讓道,有時候會使自己陷入危機之中。後車若真有急事,如見親人最後一面,老婆要生,屎在噴,讓一下他們會感激一輩子。

若後車是亡命之徒、黑道兄弟或其他小混混,你不讓,後面的人會幹出麼危險的事,誰也無法預料。你的車牌他們記得很清楚。

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在內側車道閃避空間小,當後車接近時,其碰撞機率會大增,連帶自己會陷入危機之中,更廣的,這一路段也陷入了危機。要解決危機的辦法,讓出內側車道,危機頓時消於無形。自己的命是很寶貴的,沒必要意氣用事,也沒必要恃「法」而不讓,想想家人,他們還在等著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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