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讓我感到台灣法官真是"恐怖".........?!!!!!
這麼離譜的判決,該法官不該被立案"調查"嗎........???
還是說這社會已經沒有"是非黑白"了嗎...!!!!
影像已經照得非常清楚,法官為何還要這樣判......????
沒有車碰車,意思說只要對方意識認定你有錯而不管對方自己擅自離去
就是"肇逃"嗎....????
為什麼法官不去推該騎士為何突然間"緊急煞車"自摔呢...???
有超速嗎..???????
法官是否有調閱機車行進車道(超速與否)的監視影像來做為判決的佐證呢....???
或是騎士騎車行進時是否張望他處而未注意前方馬路周遭動態呢....?
(我看影片中白色自小客在原地停蠻久)
aahomeboy wrote:
現在沒有肇事逃逸了,(恕刪)
刑法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看清楚了!!!‘’無過失‘’者才減輕或免除
那位女駕駛未於停止線停車,待安全再行駛,已經是非常明確的違規行為!!!
警方做完初判表後,也應該有賞她罰單!!!
不論從任何角度來看,她支道車未讓幹道車都是最大肇責者!!!
我過去是接觸車禍實務的人員,一看就知道她絕對被列為第一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支道車要禮讓幹道車,這就是法規的‘’明確化‘’!如果法規沒有明確化,肇事責任就模稜兩可難釐清!甚至權貴可以仗勢巔倒黑白!法規明確化,肇事者不論你多有權勢,違規就是有肇責!!!任誰都無法幫你免責!!!這樣的法律才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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