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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型車迴轉一半遭撞!鑑定出爐「騎士0肇責」女駕駛聽結果氣炸

01鄉民都能看新聞判案!

路權!路權的吠!

快用生命去捍衛啊!笑死人!
機車都沒在看前方的嗎?
汽車已經盡量靠右慢速迴轉,這麼一大台廂型車,大白天的,也不是機車接近了,箱型車才急迴轉,是慢慢迴轉,機車才出現撞尾,且過程已經轉到像長賜號,阻斷整個道路(河道)了,還會撞到???

結果還一堆三寶在說理,真的很扯。
天啊
127樓也太冤了
每天從這路口上交流道
竟這樣判
那您最有資格找記者
地上畫的是虛線 就沒有說不能迴轉

汽車都迴轉2/3了...機車才撞上去

很明顯的是機車騎士不知道在幹嘛 前方有車在迴轉難道大白天的看不到?

0肇責真的扯...
若只要是直行方都是無肇責那也不錯.....
我覺得要先鑑定機車速度

若超速過多(如7X 8X) 擇要負擔八成以上責任

若無超速換乘四輪8成以上
迴轉只要沒完成肇事
一定付比較大責任
從最外側迴轉連續橫跨車道(開單)
機車機動性大 可能無法馬上反應(不是每個都是賽車手)
箱型車迴轉非十字路口所以未依方向行車(開單)
迴轉不是非雙黃或雙白線就可以任意迴轉
snapx wrote:
八成一堆人認為機車直行就是絕對路權

是的
路權沒有絕對 ,只有相對 ,誰優先 誰讓誰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在說什麼 ?
時間更迭 , 就會變換 路權 ← 法規以第四空間的時間差錯開雙方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是永久, 廂車 在那個時空下, 是喪失路權, 並沒有路權
機車 只是相對於廂車, 在該車道,在那一段時間內, 短暫有優先路權

只有在路權範圍之內 , 才會發生一方侵入另一方路權的問題
若是遠在 機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 廂車 和機車 並無法成立 "轉彎車VS直行車" 的關係

"路權" 不是只講權利 , 還有遵重它人權利的義務 →《禮讓
而源由來自 "聯合國 道路交通公約"
而我國 簽過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我國法律和國外完全相同
例如,漢堡地方法院在2015年做出了相應裁決(AZ 32 C 394/14):一名支道汽車駕駛人駛入主幹道,並與左方幹道車相撞。在法庭上,她主張說 主幹道上的駕駛突然改變了車道,且未閃方向燈(遵守義務),這是撞車的唯一原因。但 法院仍將肇事歸咎於支道駕駛員,認為該支道駕駛員等待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優位次序 : 規則 < "標誌" < 燈光號誌 < 警察指揮


真實世界2000 wrote:
01鄉民都能看新聞判案!
路權!路權的吠!
快用生命去捍衛啊!笑死人!

路權沒有大小 , 只有擁有路權 及 喪失路權
而且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有 和 沒有, 沒有的東西 ,並無法 比 什麼 大小去捍衛?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該時空, 該時間之下 , 只有一方在使用道路,只有一方在移動, 另一方是依法暫停
這樣並不需要 用生命去捍衛 ? 是法律出來捍衛 ? "路權"受到法律保障

f8501133 wrote:
機車都沒在看前方的嗎?
汽車已經盡量靠右慢速迴轉,這麼一大台廂型車,大白天的,也不是機車接近了,箱型車才急迴轉,是慢慢迴轉,機車才出現撞尾,且過程已經轉到像長賜號,阻斷整個道路(河道)了,還會撞到???
結果還一堆三寶在說理,真的很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請看法規 , 並非自我想像 "慢速迴轉" ????
相對的, 依法廂車必須暫停 , 暫停 .暫停 看清來往車輛 停車再開 , 始得迴轉
路權 來自於法規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分配
法規 將 那一段"路口"的使用權利 "分配"給了誰 ? 是給了"機車" ! 不是轉彎的車 !

每一台車都有"路權" ←法律授予的 , 但是範圍各有不同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路權是有範圍的
而是各自有"使用範圍" ←路權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路權是有範圍的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並非先搶先贏 ? 無視路權搶先進入道路,侵犯它人路權?還要求不能撞到她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忘記還有空走距離(反應時間) ?
廂車迴轉時,後面的機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廂車迴轉時是橫向通過, 所以其順向的速度是 0 , 而機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所謂交通意外就是一堆意外同時集合在一起才會發生,
摩托車有路權沒錯,但是你只要稍加注意,稍微騎慢一點,這次就煞的住,
休旅車若是再多看一會再等2秒,讓摩托車通過,也不會發生被撞,
我曾經被一部闖紅燈的機車擋了3秒,結過在100公尺後的小巷口被直衝出來的貨車撞到車尾,
所以在路上真的要小心,不然腿斷了,命沒了,跟誰去說路權?閻王爺?
另外還是那句話,那台現代休旅車被裝一下要修37萬,是當作別人盤子?
37萬X0.3的肇責=11萬,這位車主真的不老實,可能不想付一毛錢就修車!
herblee wrote:
是的 路權沒有絕對 (恕刪)



認同你的說法~
台灣很多人都有~這種要不得的觀念~

[我先來~所以我贏~你們都要讓我~]
(什麼叫你先來~只要在別人前面~就叫我先來~)
(你是真的先來~還是插隊的?)
(就算你先來~有買票嗎?)

[我頭都過了~所以身就可以過~你們都要讓我~]
(什麼叫頭過~身就過~)
(這裡是可以~讓你頭過的地方嗎?)
(你的頭就是頭~別人的頭就不是頭?)

[大家都這樣~所以我這樣~也沒什麼不對~]
(大家都違規~大家都違建~所以我違規違建~我有什麼錯?)
(為什麼抓我檢舉我~怎麼不去抓他檢舉他?)

當然~我不是說見人違規..~你就可以用生命捍衛路權...~
自己的生命是最寶貴的~也沒有必要這樣~
要互相注意~要互相禮讓~
沒事~是大家讓你~不見得你就是對的~要有自知~
有事~少牽拖扯蛋~不見得你就是沒錯~也要自知~

只要出事了~
小事私事~情>理>法~沒問題~講講就算了~
公眾的事~法>理>情~照規則~情是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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