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年也是在台南新光三越西門店地下停車場發生事故,對方女生開小鴨,我老婆開我爸的神A,對方在B3要往B4的路口倒車撞到我們,警察來了做了筆錄對方也說是倒車撞到我們,筆錄上也有紀錄倒車撞到我們,從現在開始那個女生就都沒有出面了,全都是她男朋友出面跟我們調停,後來我估價完聯絡對方的男朋友報價,對方沒辦法接受那個金額,她男朋友說自己也是在修車的叫我們車子牽去給他們修理不用那麼貴,車子發生事故本來雙方就有權利找自己信任的車廠修理了,對方只有強制險而已,我爸那台是有保賠對方的,結果協調2次都不行我就直接說不用在協調了直接上法院了,我老婆那時候懷孕我後面不忍心讓她一直跑法院還要自己寫狀紙的就跟他說算了,我們自己鼻子摸一摸認了,我老婆說她那口氣吞不下去堅持要告她,後來到法院那個女生才有出來面對,後來法院判決有比當初對方要賠償的金額還高可是我還是虧錢因為有折舊的關係,我就跟我老婆說法院判的金額扣除對方當初要賠的金額剩下的我們全部捐給孤兒院,我老婆也說好就當作為女兒積福,光這一件事情就搞了一年多,小孩子從肚子裡打到都生出來了,受害者比肇事者還累,真的是天底下什麼人都有真的有夠厚顏無恥的
大部分的車禍都是認為自己沒有錯,都是對方自己撞過來的等等等,大多都是灰也灰不清的所以上法院講才會認為比較公正,雙方也都只能認了。通常有報案的話初判表那邊大概就底定了,除非有找到關鍵影像或其他證據,不然要逆轉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