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果然 亂解釋法規派的(恕刪)
說你沒邏輯就是沒邏輯!
如果這條 8-1-3 法規真的很明確、執行沒問題,沒有漏洞、沒有爭議,那立法院為什麼是那樣的評語? 那我們在吵甚麼? 還有那些白X政府單位真的太閒,所以才發了一堆解釋文?!
我從頭到尾立場一貫,就是在打 8-1-3 這個畫蛇添足、無法證明、無法執行;任由駕駛人自由心證的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 的邏輯大漏洞,造就一堆路隊長橫行超車道!
因為,除非被開了罰單,否則沒有任何人可以知道自己到底是不是開到了最高速!
不要告訴我你的快樂表、GPS +多少就等於最高速,你說的都只是 "經驗法則",沒有一點法律、科學的效力! 經驗法則可以拿來執法嗎? 到底腦袋都裝了甚麼?!
不就是這樣的漏洞,才讓大家莫衷一是,自由心證,各自解讀,然後一堆人在這裡吵個沒完沒了,誰也不服誰嗎?!
8-1-3 如果想合理而且執行上沒有困難、沒有爭議,那麼條文應該修正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一般狀況,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當有後方車以燈號或喇叭示意超車時應即讓道,除因鄰接車道無安全超車距離而無法換道外,不得繼續佔用內側超車道,阻礙後方車超車。
這樣才能還原 8-1-3 真正的法規意旨、在超車道行駛所設定的 "前提" - 也就是 "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 徹底解決超車道長時被佔用、堵塞(不論有沒有達到110)的問題,還給超車道真正的功能,也還給高速公路真正的高速!
我自己就是一直奉行這個法則開在高速公路的內車道。 當後方有車靠近,要不我比他快一點,要不我就換道讓他,到今天開車超過30年,不但安全、沒有被逼車的危險,而且心安理得,毫無問題!
這麼簡單的駕駛道德、超車邏輯,國外的駕駛人能,所以盡管人家的車流量比我們的還大,卻可以造就出順暢且安全的高速移動交通,而為什麼一堆台灣人到今天寧可讓路隊長橫行,高速變慢速,卻還在吵超車道該不該讓?! 自私、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