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反對違憲的區間測速 - 自由時報採訪Hank汽車部落客語音重點

要針對出事的人去處理, 而不是就認定開太快所以把速限降低

出事的人: (1).沒繫安全帶 (2).輪胎磨耗未更換, (3).車子性能差又開很快 (4).駕駛技術知識不合規定

以上先檢討, 一項一項處理或處罰, 而不是就結論降低速限。

政府官員領錢很勤勞, 動腦都很懶


日本都是處罰不會不懂無知的駕駛人, 台灣都是用降低速限去懲罰其他優良的駕駛人


henrylai21 wrote:
感謝自由時報的採訪,(恕刪)
henrylai21 wrote:
感謝自由時報的採訪,...(恕刪)


這篇真的很有趣~一堆人為了反而反
好像要證明自己很懂法律?恐龍法官不也很懂嗎?

咱們拿薪水來比喻好了:

你偷懶公司就扣你錢
你超速政府就罰你錢

怎樣叫做偷懶? 公司說得算!
怎樣叫做超速? 政府說得算!

能依照自己的方式工作誰不喜歡?
能依照自己的速度開車誰不喜歡?

那問題來了...

某天公司說:
「我就是覺得怎麼扣錢都還是有人在偷懶!
所以我要用你筆電的視訊鏡頭隨時監控你」
我不知道在座各位有誰會舉手贊成...

但我只知道有人在吃到苦頭前是不會轉念的
甚至可以用很高的姿態很糟糕的態度去對待一位願意用長遠角度討論問題的人...慟!
ado016435 wrote:
台灣都是用降低速限去懲罰其他優良的駕駛人



出門一趟不管到哪裡盡是滿滿的各類違規駕駛人,結果你說台灣有優良駕駛!?你在講笑話嗎?
ne5532 wrote:
塞車或許車慢也有影響,但我個人認為絕對不會是主因..(恕刪)

你沒感覺是因為龜車都被刷卡
jason 567 wrote:
快速道路或封閉的隧道...(恕刪)


依照我的經驗來看,
北宜40~60是絕大部分人開的速度,

強制降到40,
轉彎處急彎很多人也都只是20~30,
我相信他們也不敢提速!
而且又是上坡,
沒提速只會變成第二個停車場。

要放區間測速也是放新店-石碇段。
這段才是飆車地,
頭城-石碇段是分流國5的重要路段,
國5今天又塞了...
連續假日塞個5公里以上,

還有蘇花改隧道,
12公里長...
之前有區間測速,
全段無法提速的大概都50~60被擋在那邊,
以上是半夜情況,
現在沒區間才有辦法開到70~75。

專家醫生都說明長時間在隧道會增加疲勞感,
而很多隧道都是因為疲勞出事,
新蓋的!也不是因為以前是易肇事路段而設置!

我是因為這2處所以反對區間測速。
放的位置不對阿!

防飆車所以放置——頭城-石碇段表示?
易肇事路段所以放置—— 蘇花改隧道表示?
a0972 wrote:
「我就是覺得怎麼扣錢都還是有人在偷懶!
所以我要用你筆電的視訊鏡頭隨時監控你」
我不知道在座各位有誰會舉手贊成...


比喻失敗
區間測速並不是裝在車內看你

不然你以為公司辦公室裝監視器是在抓小偷嗎
jason 567 wrote:
原本要一條一條的來認(恕刪)


這位大哥打的內容...
完全看不出能打臉誰...
完全離題
jason 567 wrote:
比喻失敗區間測速並不...(恕刪)


好唷~好唷~你這個人好嚴格呢

我都說了,有些人要痛到才會轉念
在那之前可是死都要捍衛面子呢!

是說大家也不知道你哪位,這面子值得你花這些時間嗎XD

吼~氣氣氣氣氣
ado016435 wrote:
日本都是處罰不會不懂無知的駕駛人, 台灣都是用降低速限去懲罰其他優良的駕駛人

完全相反,日本的速限比台灣更低
市區40km

山區50km

高速道路 80km

不過隧道可以超車 (虛線)


依高管規則6 : 車速與車距比值 2:1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所以車速必須受到制約

LOS F 完全塞住,並不會更快
有多少車距? 車才能開多快
內車道2台車,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 100km/h行駛
外車道4台車,只分配到 3條車道線之車距 ,只能60km/h行駛
車距並非完全由個人踩油門單方面來決定, 而是周遭擠進幾台車 ?由所有車共同決定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
依據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也就是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限制車速是為了車距 , 是為了道路共用 , 公家用 , 容納更多車一起使用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55m",車距55m ? 代表每公里只能有16台車的密度
17車/km , 車距只有53.8m , 車距不足,縮短了, 對比於車速, 這樣的車距無法煞停! 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如圖, 車速提高到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相同道路空間 , 能容納的車就變少了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道路容量有限, 對車速有限制 , 道路才能裝下所有的車
速限調高? 如果超過最大車流量Qmax, 同樣塞住動彈不得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調高"最高速限"
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
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實測》拉大車距駕駛法 (減少車速波動,紓解塞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690478
東京大學「西成活裕教授所提出的『吸收塞車式駕駛法』,就是在行駛時必須適時減速,刻意加大與前車的距離,這樣就算前車突然緊急煞車,煞停的衝擊波被車距吸收,能保持車流的行進,後方車輛也就不會跟著煞車,如此塞車的情況便能較快緩解」

(1)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用路人都期望能 快一點到達?但是, 車輛衝出去不必煞停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2)道路鋪面相對於汽車 , 如同鐵軌之於火車 , 高速軌之於高鐵 , 法國 TGV走在一般的鐵軌上, 還是必須降速到100km , 無法 280km行駛
台灣的國道建造,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台灣的公路設計都必須依照"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表1-4-1明文訂定高速公路最高設計速率為120KM/hr,
所以台灣既有高速公路的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視距等,都以120KM/hr下去計算的

車道寬
縮小車輛通行寬度或以視覺效果方式,會讓駕駛人通過產生壓迫感而減低行車速率。
超高Super-elevation
公路平曲線路段,為抵銷離心力,提高外側路面之高度,即為「超高」 。

路面超高,曲線,與舖面摩擦係數的限制都會影響安全最高時速,
時速80km/hr以上的路面標準寬度為3.50~3.75M,
所以中山高的車道寬度是3.75M,二高的車道寬度是3.65M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日本的自動車道 , 它不是只是平, 還有很多安全設計
台灣的風景和日本是很像,但是道路的品質天差地遠
這是上越信自動車道 , 當時碰上大霧,完全看不到前方的道路,所以都是靠路邊亮的那一排黃燈,才知道道路的邊界

路旁有標示彎道的曲度及半徑 R=480m 速度注意
彎道不降速, 超出輪胎的抓地力 , understeer gradient (K)為負值 , 車就飛出去了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
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這是在Freiburg im Breisgau德國佛萊堡, 歷史城區 , 速限30km,大家乖乖排隊 , 全部30km,
理由是 夜間22-早上6h lärmschutz (噪音保護)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 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它最早訂出 車速應該地勢,道路狀況, 車輛條件及載重 , 天氣情形及交通密度 調整 和 與前車保持充份距離(車距)
地勢: 下坡(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 "凹陷部"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必然降速

道路狀況 :
彎道要降速

德國的 A4 autobahn 解除速限(無速限)路段

車輛條件及載重:

天氣情形:

交通密度:
德國 A100

都要調整『速限』

德國A8 , 此時機動速限是 100km/h , 也機動開放路肩了


我國早就有"機動速限" 的法規 (高管規則8-1-3但書)
現行,目前法規,我國對於"內側車道速限" 有二條法規, 因應車距不同二種速限在互變!
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是高管規則5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 ??
這兩種速限不同!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 !

速限在此兩種速限之間, 因應不同 LOS , 不同車流量, 車距不同, 機動轉換

"碰撞" 是 侵入它人路權所造成的
所謂「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只被法律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各自走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道路上從來沒有自由行駛這種事 , 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尤其 V 車速 , 會有(V2-V1) 速差 , 速差 會產加速度a , 這是一種能量波 , 不受控就會傳遞出來影響到鄰車 !
您的路權之外 , 都是別人的路權 !
您的自由只局限於自己的路權範圍
否則, 任意擴權 ? 就會侵入到 它人的路權範圍
路權的分配, 來自於法律 , 每台車只被法律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可使用
"速限"乃無條件遵守, 根本不會因為遵守"速限"義務? 而得到什麼"使用權利"(路權) ?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遵守速限是義務! 並非使用道路之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遵守義務) 而不是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速限』當然要管制
但是, 『速限』 管制得好或不好? 是另外一回事
jason 567 wrote:
「犧牲憲法所保障的行(恕刪)
多數人不知道,遷徙自由延伸出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以及衍生出選擇移動速度的自由,所以遷徙自由會有幾個細項展開,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車騎車,不該被干預,同時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快開慢,不該被干預。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才來決定速限是多少,在這個基本自由的基礎之上,決定侵害最小的速限是多少,決定侵害最小的管制手段是什麼。所以那種「我覺得70很順」不是可以合理拘束速限在70的理由,速度是個人自由,就跟其他的自由一樣必須要受到尊重,這個相互尊重透過超車機制來協調。但是提到這個超車機制就是中華民國的死穴,一提超車就先噴想超車的人超速,慢速才是唯一真理,然後就壓低速限,超速執法,但是根本上這個觀念就不滿足上述選擇速度的自由。
 
另外一個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也很常不被重視,比方說批評騎著機車就是要變肉醬,騎機車沒資格上路,騎機車就是習慣不良之類,誰叫你不騎機車之類的,這就很不尊重運具選擇的自由。應該要了解,交通部管車但不是在管變形金剛,終究是人在使用交通工具,不管社會多和諧,終究會有不良份子存在,這是人類社會的必然,跟運具的選擇不應該掛勾。
  • 2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