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的人: (1).沒繫安全帶 (2).輪胎磨耗未更換, (3).車子性能差又開很快 (4).駕駛技術知識不合規定
以上先檢討, 一項一項處理或處罰, 而不是就結論降低速限。
政府官員領錢很勤勞, 動腦都很懶
日本都是處罰不會不懂無知的駕駛人, 台灣都是用降低速限去懲罰其他優良的駕駛人
henrylai21 wrote:
感謝自由時報的採訪,(恕刪)
jason 567 wrote:
快速道路或封閉的隧道...(恕刪)
ado016435 wrote:
日本都是處罰不會不懂無知的駕駛人, 台灣都是用降低速限去懲罰其他優良的駕駛人
jason 567 wrote:多數人不知道,遷徙自由延伸出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以及衍生出選擇移動速度的自由,所以遷徙自由會有幾個細項展開,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車騎車,不該被干預,同時大家可以自由選擇要開快開慢,不該被干預。然後在這個基礎之上,才來決定速限是多少,在這個基本自由的基礎之上,決定侵害最小的速限是多少,決定侵害最小的管制手段是什麼。所以那種「我覺得70很順」不是可以合理拘束速限在70的理由,速度是個人自由,就跟其他的自由一樣必須要受到尊重,這個相互尊重透過超車機制來協調。但是提到這個超車機制就是中華民國的死穴,一提超車就先噴想超車的人超速,慢速才是唯一真理,然後就壓低速限,超速執法,但是根本上這個觀念就不滿足上述選擇速度的自由。
「犧牲憲法所保障的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