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這樣鎖車能幹嘛,也沒有「罰錢」之類的,還要特地派人來鎖車??另外不知道布條內容算不算恐嚇?https://n.yam.com/Article/20180308540600黃隊長說,有些無紅黃線的住戶或店家,以張貼或口頭宣稱「停放此處、後果自負」,涉《刑法》恐嚇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1. 大樓沒有義務要替外送機車弄停車格,這棟大樓管理者腦袋真是奇怪。2. 目前疫情還是很險峻,我擁有的房產之大樓全部都是禁止外送員上樓,所以目前外送員根本不用停車上樓,在車上等住戶下來即可。若是外送員去餐廳外等待取餐,才比較有停車位需求呀。什麼腦袋才有這種違法公告? 我想法和你完全相反 ,我覺得這社區做得很好!!!有爭議的地方是 那個是公有車位 還是 社區私有車位 ....公有車位應該也可以去申請變更成黃線 ...1. 不需臨停車位如果你這種說法成立、 坊間很多貨車卸貨停車位、校園旁邊的黃線臨停區 都可以取消了臨停車位本來就應該有、有問題是政府一直沒處理這個問題路邊連上下車的地方都沒有上次交通部有說要在紅黃之間再弄一個臨停的 不知道進度怎樣了2.外送員能不能上樓 每個社區管理方式不同如果我是外送員 寧可送上樓 在樓下臨停也是違規在樓下等不知道要等多久 還不如快點上去快點離開 接下一單 ...不過我們社區現在作法是警衛代收 ...讓外送員可以快點離開
新聞報出來了.因鬧的夠大,所以有新聞媒體來報導,並找了律師認證為社區合法。那些在那造謠的網民,看看有沒有人想要去提告他們的。 以下我們了一堆文後,加上我去問相關的人事物後得到的答案如下:1.那地方為社區所有,是社區的私人土地,所以標題是造謠。2.停車格是政府劃的,故沒有私劃停車格違法的問題。3.道路是交通部管的,並不是工務所管的,故要依交通法條處理。4.照片上的鎖車,是物業保全自己鎖自己的車,故也沒有什麼違法問題。5.那道路未被國家徵收,憲法保障人行的自由,故國家依道路需求處理。6.那道路的土地為私人的,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故社區有管理之權。7.依照社區公共道路停車管理辦法,違停者就上鎖一小時500元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8.私人土地要停車格,社區大樓跟政府提出需求,政府就會來劃格子了。9.在法院判例中,停到別人私人土地上,判例都是要賠錢的,只要不妨礙行車,自然就沒有違反另外一個法條。10.雖然人土地轉既成道路需要20年的時間,但那地方確實為道路,依憲法保障,它仍然是既成道路。11.工務所介入交通部的管轄,這部份可能要找司法單位介入,但我覺得應該是人為造謠而己。12.社區管委會很想替外送人員解決問題,而變成現在這樣,不是原本社區規劃的目的。13.今年11月新上任的物業保全,想表現自己有服務社區,造成這結果只能物業自己承擔。
對於既成道路,讓不特定第3者予以通行,是其原則,有管理之權,不代表你可以劃地收費或封路圍牆。既然是既成道路,業主還可以請政府劃停車位,然後私自收費或限制只有業主可以使用??這不變成了政府圖利業主,幫忙負擔劃設停車位的工程及費用??這個CASE的癥結在,既成道路,如果劃設停車位,其停車位是政府公共設施還是屬於私人設施,業主是否可以加以限制使用或收費?我還真沒聽過,既成道路可以這樣搞的,是否有人可以提供見解,以增見聞謝謝!
這種案例很有趣,騎車在市區柏油馬路(其實是瀝青混凝土,不過大家習慣講柏油路了),行駛道路的位階定義、維護責任跟管理使用,大多數民眾並不清楚,其實很多公職人員或執法人員也常常沒弄清楚就是,以下實務上一點判定原則供網友參考。Q.道路是否為計畫道路?A.是Q1.土地是否已登記為國有或縣市有。A1.是-> 屬已完成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A2.否-> 已開闢未徵收,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做計畫用途以外之使用。簡單說還是只能作道路使用,不能佔地為王或主張當自己的專屬停車位。B.否Q2.是否為既成道路?B1.是-> 由當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依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範之;須注意既成道路之認定應經由道路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造冊列管為荷,而非由特定人士(如里長、民意代表或當地住戶、管委會)口頭主張即可生效之。Q2-1.前開道路是否已徵收為國有或縣市有?B2.是-> 屬市區道路。B3.否-> 地主得主張土地處分權力,惟需經由司法機關判決始得有效;否則仍須依現況作為市區道路之使用。Q3.是否為現有巷道?(現有巷道定義詳參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通常與指定建築線之界定有關)C1.是-> 應經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公告程序公告,公告期間如未經地主或毗鄰民眾反對,應註記於毗鄰建物之指定建築線圖說資料,以供日後查證。C2.否-> 是否為私設道路或特定目的道路(如農路、防汛道路等)?C2-1.是-> 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維護,並注意該道路所在土地是否已登記為毗鄰建物之法定空地併計建蔽率、容積率使用。如未登記已經作為前開建築行為使用,並經市區道路管理單位認定有不特定人士等公眾通行使用需求等公共地役關係者,且經由全體地主或土地管理者之同意,可代為維護管理,並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範之。反之,如已登記為毗鄰建築使用之土地,道路管理單位不得代為養護管理之;如有,則涉及損害地主處分土地之權力、及圖利特定人士嫌疑(用公帑維護私人產權道路)。C2-2.否-> 依土地法,地主有自由處分土地之權力,開發行為由相關法令(都土或非都土)規範之。——綜合上述,只要屬「市區道路」則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範之,警察機關就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會有爭議的,通常是B3、C2-1這兩種狀況,前者地主會以為自己有處分土地權力,後者則是認為縣市政府應該幫地主維護基地內的柏油路,關鍵就在是不是建物的法空了,進而由道路管理單位認定是否有公眾通行需求管理維護。另外要注意「現有巷道」地主是有權主張廢止的,程序與認定相似。PS. 某些縣市會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條例,會編列地方預算開放社區申請補助,用以維護鋪設基地內的柏油路,依邏輯上亦非屬市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