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開放就開放阿反正我本來就不太常上高速公路開放重機上高速公路一年內不要上高速公路不就得了等該撞死的都撞死了法就會修回來樂觀其成只是倒楣的可能要因為過失致死被法辦,倒楣基本上會騎重機的大部分都是自卑感重的人比正常男人還自卑的比正常男人運動體能還要差的才會騎重機、養獒犬的基本上就是自卑跟運動神經差而已這種弱雞人騎重機,當然是自找死路阿騎重機還要成群結黨怕被小屁孩的小機車給攔下來霸凌看勒索.....遜
芝木貢 wrote:基本上會騎重機的大部分都是自卑感重的人比正常男人還自卑的比正常男人運動體能還要差的才會騎重機、養獒犬的基本上就是自卑跟運動神經差而已 我是覺得騎重機的人才MAN才有一種自由奔放男子漢的感覺~反到是那種騎GOGORO的男人才娘(光是騎上快速道路就要有一定的勇氣~你敢嗎?)
gungunM wrote:看了好多人的言論,重機騎士在國道以外的車禍死的都不是人,阿不開放,騎在其他替代道路上死更多人,開放快速道路這麼多年的數據都告訴你們了,死更多人難道叫安全?邏輯很好! 所以讓這麼危險的東西更加方便,更加多人使用不是死更多人?滿街只能在「危險路段」行駛的普通重型機車都沒有博古通今、具有國際觀的大型重機騎士傷亡這麼慘重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 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 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2條第 1項第12款所明定。由上規定可知,所謂汽車「超車」,係 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 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 駛行為,至於後車如係由正在停等紅燈管制之前方車輛側方 通過並超前後,再駛入前方車輛之車道後停等紅燈管制,則 非屬超車行為,而屬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下交流道紅燈停等鑽車縫還是違規只是不能用快速公路超車來舉發所以被法院撤銷
pizzawaei wrote:坦白說,小弟在國一國三。沒車都是170定速。實在很怕如果以後有重機沒看後面的。不像車子沒看後面切來,我還有反應時間煞車或換道。重機切道速度機動多了。(恕刪) 因為你習慣違法超速,所以反對重機合法爭取上路,這個台式民主的自我中心標準,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