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句我有位大學法律畢業,從事法務朋友說的⋯有些人就是理盲瀾情又法盲(重點在最後三字)。
777號解釋文出來一段時間,但大膽猜測一下多數人可能連去哪裡查全文都不知道!
先來談談幾個問題好了:
Q:有受傷就是有肇事?沒有停下來就是肇事逃逸?
A:這就是777要釐清的問題,借句廣告詞,先講有沒有肇事、再來談有沒有逃逸。777明確定義出來,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能把肇事算在無故意過失的人身上,自然沒有逃逸的問題。至於會不會有人以我不知道有發生事故,來規避肇事責任,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不要雞嘴湊鴨嘴、混為一談。
(解釋文一出爐,網路有很多評論可以查)!
Q:警察亂函送?
A:有人提告,警察就要送,這是行政流程,因為警察沒有審判權。
Q:檢察官問有沒有肇事逃逸⋯?
A:刑事訴訟法228條,⋯檢察官(應)主動提起偵查⋯,有人提告,檢察官就要受理,至於問話技巧、內容如何,個人就不評論了,因為偵查不公開,我也沒有在現場(好壞我都有碰過)。
Q:有跟檢察官提出陳情?
A:套句我老師說的,法律用語要精準。有任何想說的,就是用陳(報)狀寫給檢察官,留下軌跡,陳情是行政法在用的,不是刑事訴訟法。
Q:和解了還有⋯?
A:只要進入刑事訴訟案件再轉調解,不管是轉至地區調解會,或是在法院調解,達成民事和解,當然也會同時要求原告撤回刑事告訴,不會只有和解民事、不撤回刑事的。管它被告有沒有責任,喬對方去談和解,的確是目前實務上車禍最常見方式,因為和解對於檢察官和法官來說最省事!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更明確指出,車禍之損害賠償案件是強制調解。
Q:警察不給對方個資?
A:25年前事故登記聯單上面還有雙方的地址、ID、生日呢!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爐後,警方誤用法條不主動給,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實務上你們填寫個申請書就能要到了,警政署內部有個函令也解釋過!去年我學妹有個車禍,員警不給,我就請她直接上網投訴,員警就乖乖打來道歉!沒想到,南部某縣市交通員警還是不給,已請我朋友準備去投訴。來個有申請書有真相,這種東西不會只有台南有,全台灣標準都一致。

這種亂告的案件實務上一定有,不只是車禍而已(我就有三件不起訴處分書)!
沒有責任也可以和解,強制險不講責任,就是跟對方和解各自處理(不含強制險),更犀利的一招就是告訴對方,不和解就是反告對方誣告,要玩就玩大一點!刑法第十八條,滿八十歲以上之人,得減輕其刑,提醒對方,萬一告不成,對方被反告誣告,看誰損失大!
至於調解委員素質更是天壤之別,上週就碰到一個自以為是的,我也不客氣嗆了回去!
版主的論點是對的,大法官777也講的很清楚,只是這年頭願意去認真讀的人不多了,難怪社會如此亂!
為版主加油,把想寫的直接寫陳報狀或答辯狀給檢察官,應該有無責任的鑑定報告,把初判表跟鑑定報告(假設無責)當附件,再剪貼一下777部份內容陳報給檢察官,意思就是你把不起訴的理由都幫檢察官想好了,讓他可以順利抄進不起訴處分書裡,這樣就快速多了!不過地檢署案件也是堆積如山,只能慢慢等!
還有、請不用引我的言,也不用TAG我,也不要跟大叔筆戰,容大叔簡介一下資歷,如果你有比我多,再來說



25年前我當過車險理賠,21年前在老東家當過法務催收⋯
目前一年大概要處理參與一百場車禍調解事故,約有十件左右會進入民刑事訴訟,由我協助客戶(狀紙都我寫的啦)!
去年考回母校,改讀財經法律研究所,攻讀第二個碩士!
一般的車險理賠一年處理約八百件,才沒有空上來回覆!
預祝版主父親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加油!
下午得去高分院調解另一件毀損罪案,大叔先去準備了(連高分院都想喬和解了,何況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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