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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內車道不讓 兩台車就堵死

jason 567 wrote:
看吧 只能瞎扯蛋了

我問的問題從來不正面回答

是沒回答
還是您壓根不想看?

jason 567 wrote:
我64 65這兩條 全線開內側,到底有沒有問題?好啦,你嗆明我不可能全線維持70
那我遇到塞車,一樣在內側20 30 40如何?反正就是開著內側啦。
我最終要由內側下去,我就是不爽變換車道到外側去,到底要不要罰我?

但我在內側用40過去,不會怎樣耶

警察不罰
不就是「授權」別人「堵」您?

這您都看不出問題在哪?

授權別人「堵」自己
源自對「塞」車的熱愛

jason 567 wrote:
你說警察不會開單,不代表沒錯?

超速,會被開單,不代表有錯。

這到底是什麼邏輯啦。64中和段兩台相機,超速不代表有錯,你們怎麼不帶種90以上過去?

您是要討論「超車道」
還是「超速」?

您自己都說開不到「最高速限」了
擔心別人超速做什麼?

反正右側超車也「不罰」
想超速要怎麼做
您也很清楚啊


讓台灣人頻繁變換車道會不會塞?




這也是因為「不開單」才塞車


法律所禁止之事
都是會造成別人困擾的

看人家上01鼓勵別人做會讓自己困擾的事
小弟要用什麼表情呢?

不雨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33條明定高速與快速兩種公路前項就是白紙黑字指名高速公路是前項(否則何必訂定前項前項是啥鬼?無前項一體適用就只需文字用"道路內側為超車道"無須畫蛇添足不必要文字).....如果通用就不會指名前項因此快速道路並沒有超車道這東西....請重新熟讀幾次何謂前項!

因此快速道路從來沒有明訂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反而是民眾潛規則用之....或許某些路段有少部分指示牌但是也只適用該路段!
不只這樣交通部有很多法條根本定的零零落落引發模擬兩可..宣導竟然可以當法條用而法條未明訂這在法律人眼裡根本就是無能至極..而交通部的文法用詞有很多都是連小學生看了都搖頭...套一句星爺電影台詞"官耶..官耶..官耶"...只能說台灣交通真正的亂源有一半來自於這個政府!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出來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怎麼包含了「快速公路」呢?

法治國家當政府都不守法時
不亂才怪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再看 高管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您就知道用法規命令「修法」
有多好笑

a901922001 wrote:
我開車就算了 昨天台...(恕刪)


你跟honda後面這麼近,honda怕你撞上 無法減速外切到toyota後面
而且全部的人都超速了
保持安全距離 讓自己有安全回家的路很難嗎?
你變換車道有考慮別人的安全距離嗎?
上個規矩的安駕課程很難嗎?

時速80車流順暢你就會熱了,上國道保證中暑,還敢開放國道嗎?

davidstrong wrote:
你跟honda後面...(恕刪)


沒有併排

哪來安全距離的問題

早就超過去離的遠遠的

只是說說而已啦

國道一堆這樣併排

我是不愛上拉

可是這是基本的權力好嗎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不雨 wrote:
錯!你這是自我解讀..
結論: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33條明定高速與快速兩種公路前項就是白紙黑字指名高速公路是前項(否則何必訂定前項前項是啥鬼?無前項一體適用就只需文字用"道路內側為超車道"無須畫蛇添足不必要文字).....如果通用就不會指名前項因此快速道路並沒有超車道這東西....請重新熟讀幾次何謂前項!
.(恕刪)


您連 法條 之 條 項 款 目 都 不知道 ? 還能說成《高速與快速兩種公路前項就是白紙黑字指名高速公路是前項》?? 還前項是啥鬼?
麻煩依照法規的解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這裏也有 前項, 前項是什麼?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第一項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第三款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第二項, 第二項的前項就是 第一項 , 第一項提及的道路包括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雨 wrote:
錯!你這是自我解讀...(恕刪)

我只能說你搞錯了....。
前項的意思指的就是前面句點的那一段,
該項的前一個項次,
前兩項,指的就是該項的前兩個項次。

因此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均為超車車道。
最討厭重機在汽車後面吵得要死
不然就是在那鑽來鑽去的
好幾次都被嚇到
還在那邊說汽車開得很慢
你這行為還敢po網
自己要買重機還在那抱怨很熱~活該阿
這樣還想上高速公路
車道有限速你要乖乖地騎
是你不遵守交通規則還說別人有問題
應該禁止重機上快速道路才對
這樣就不會有這些糾紛了
給了方便當隨便
太蝦了
大家好

樓主何必討拍
跟這些人解釋再多還是一樣
找到安全時機補油遠離比較快

很少有車是錄360度影片的
機車很難被檢舉所謂的逼車或是鑽車縫



我騎車也開車
只要在內線時發現後面來車比較快
前方也沒測速一定想辦法讓

在山路遇到大車打方向燈靠右讓你先過不會感動嗎?
那為什麼路況允許的情況下開小車卻不願意這樣做?
黃逸軒 wrote:
最討厭重機在汽車後...(恕刪)

台灣最速超速罰單是賓士車在二高時速247公里所創下,
有超跑車友拍自己時速320公里時被超車,
車道不是有速限嗎?
你標準要一致啊!

wubird wrote:
樓主何必討拍跟這些...(恕刪)


沒有討拍

只是用來洗臉喜歡併排的人拉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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