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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一天接19張罰單 原來是被檢舉

chinan66 wrote:
以前可以通融

這個新聞就是通融的理由
計程車超速還連闖紅燈 警察問出「苦衷」鳴笛幫開路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區街道上前陣子突然傳出警笛聲,原以為是警方在追捕犯人,深入瞭解才知是為了救人。據了解,南海路派出所員警高肇欽當時正在取締違規,突然發現一台計程車高速闖過紅燈,他一路尾隨看到司機又闖紅燈,最後攔車詢問下才知道,原來沈姓駕駛做出違規行為,全是因為趕著送一名小孩就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指出,計程車後座有位王姓民眾,手上抱著約1歲大的男童,雙頰潮紅正在發高燒,他解釋男童一度有痙攣情況,才會請司機趕快送他們到醫院。

警方透露,員警了解狀況後,立即告知沈姓司機雖然情況緊急,但這樣連闖紅燈還是太危險,若一時不察搞不好會釀成車禍,反而得不償失,他立即請對方開車跟在警車後,然後亮起警示燈並打開警笛一路開道,將幼童安全護送至鄰近醫院診治。

針對這次事件,中正第二分局指出,警方除表示為民服務義不容辭外,也提醒民眾遇到此類情況時,應盡量通知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來協助送醫,畢竟救護車上有專業的醫療人員及器材,亦有緊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比一般車輛護送病人應該更安全快速。

警察當場執法的情況
可以依照現場判斷
這就是民眾通稱的通融
chinan66 wrote:
現在為何不可通融?

警察收到民眾的交通違規檢舉
除了資料庫上有案件紀錄外
警方依規定就是要完成處理
通融的叫吃案
不然你以為彰化這種鄉下地方的警察那麼閒
還專程跑去開罰單?
chinan66 wrote:
警察都正好沒去巡邏?

警察巡邏時認為可以勸導就好咩
chinan66 wrote:
不是檢舉就一定過,誰決定?警察局變成法院?

這個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決定
一般罰單的正式名稱叫做行政處分書
法院的裁量後送來的文書叫做判決書
罰單只有罰錢
判決書可能要罰錢或是坐牢
哪個時候警察局變成法院?
一個是行政機關作出的
一個是司法機關作出的
不要傻傻分不清
macsms wrote:
沒有畫紅線、黃線,為...(恕刪)

考駕照的時候沒認真唸喔。
白色實線是車道邊線,無論是否有畫線,停車不可以佔用車道。
他是用佔用車道來檢舉,不是黃紅線違規停車。
chinan66 wrote:
現場是小村落,警察跟民眾的距離有那麼遙遠?這19張罰單事實發生時段,警察都正好沒去巡邏?
不是檢舉就一定過,那還開出19張罰單,不就檢舉了超過百次?不是檢舉就一定過,誰決定?警察局變成法院?
我們的警察單位什麼時候變成這樣?還是這樣才是對的?實,這...(恕刪)


避免包庇,警察幾乎都不是當地人好嗎zzz

到底有沒有讀過法律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民眾檢舉的案子,只要違規行為查證屬實就要舉發,誰跟你警察局變法院?

笑死
何時台灣網民素質變得這麼好, 連交通違規都零容忍了,
難怪韓市長都開始用屁眼了,,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到底有沒有讀過法律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民眾檢舉的案子,只要違規行為查證屬實就要舉發,誰跟你警察局變法院?

如果查證屬實就要舉發,如果警察局沒有變法院,大大您的檢舉案件怎麼常被打槍呢?
悄悄話:我是在幫您,您怎麼敲我的頭呢?
Mikadoyakumo wrote:
白色實線是車道邊線,無論是否有畫線,停車不可以佔用車道。
他是用佔用車道來檢舉,不是黃紅線違規停車。

黃紅線可以收起來了。
以後給停車的地方,車道邊線外就畫寬一些;不給停車的地方,就畫窄一些,有人停了,就用占用車道告發。
曉得 wrote:
這個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決定
一般罰單的正式名稱叫做行政處分書
法院的裁量後送來的文書叫做判決書
哪個時候警察局變成法院?
一個是行政機關作出的
一個是司法機關作出的
不要傻傻分不清

有人檢舉就沒有裁量權,非告發不可?巡邏時就有裁量權?
您認為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有那麼大?

chinan66 wrote:
如果查證屬實就要舉發,如果警察局沒有變法院,大大您的檢舉案件怎麼常被打槍呢?
悄悄話:我是在幫您,您怎麼敲我的頭呢?
...(恕刪)


誰跟你常常被打槍?

我被打槍的案件,我直接打電話去交通隊關切,他們幾乎都乖乖開單.

只有極少部分,車牌不明確、或是違規停車事實不明確(沒拍到上下車之類的)的,才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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