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n66 wrote:
以前可以通融
這個新聞就是通融的理由
計程車超速還連闖紅燈 警察問出「苦衷」鳴笛幫開路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正區街道上前陣子突然傳出警笛聲,原以為是警方在追捕犯人,深入瞭解才知是為了救人。據了解,南海路派出所員警高肇欽當時正在取締違規,突然發現一台計程車高速闖過紅燈,他一路尾隨看到司機又闖紅燈,最後攔車詢問下才知道,原來沈姓駕駛做出違規行為,全是因為趕著送一名小孩就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指出,計程車後座有位王姓民眾,手上抱著約1歲大的男童,雙頰潮紅正在發高燒,他解釋男童一度有痙攣情況,才會請司機趕快送他們到醫院。
警方透露,員警了解狀況後,立即告知沈姓司機雖然情況緊急,但這樣連闖紅燈還是太危險,若一時不察搞不好會釀成車禍,反而得不償失,他立即請對方開車跟在警車後,然後亮起警示燈並打開警笛一路開道,將幼童安全護送至鄰近醫院診治。
針對這次事件,中正第二分局指出,警方除表示為民服務義不容辭外,也提醒民眾遇到此類情況時,應盡量通知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來協助送醫,畢竟救護車上有專業的醫療人員及器材,亦有緊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比一般車輛護送病人應該更安全快速。
警察當場執法的情況
可以依照現場判斷
這就是民眾通稱的通融
chinan66 wrote:
現在為何不可通融?
警察收到民眾的交通違規檢舉
除了資料庫上有案件紀錄外
警方依規定就是要完成處理
通融的叫吃案
不然你以為彰化這種鄉下地方的警察那麼閒
還專程跑去開罰單?
chinan66 wrote:
警察都正好沒去巡邏?
警察巡邏時認為可以勸導就好咩
chinan66 wrote:
不是檢舉就一定過,誰決定?警察局變成法院?
這個就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決定
一般罰單的正式名稱叫做行政處分書
法院的裁量後送來的文書叫做判決書
罰單只有罰錢
判決書可能要罰錢或是坐牢
哪個時候警察局變成法院?
一個是行政機關作出的
一個是司法機關作出的
不要傻傻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