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 wrote:屬於外勤工作的人 公司有指派工作 可能拿個樣品 收個發票 交個文件 甚至臨時要到外縣市他們不得不開車啊 這樣的人 可能不是開貨車 可能不是貨運業 違規是不對 但應該也要有輕重之分才對 就你舉得這幾個例子來看似乎非常有必要把車停好,彼此好好確認確認如果真的只是東西丟過去就好,請快遞不是更便宜方便?
真諶 wrote:濫用應有權力…覺得還是記名檢舉,避免公器私用之嫌! 108年多項交通新措施 檢舉違規實名制2018/12/23 10:36 中央社一、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為避免檢舉浮濫、惡意檢舉,或因資料不足增加警方查證困難,交通部修正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規定,不但要用真實姓名,還要提供國民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供主管關查證。去年底的新聞了今年已經過了一個月又21天了
檢舉"臨時"違停被打槍,大家看看為什麼沒過,當然檢舉信我還有附上經過它的影片,影片中可看到車門從關閉到打開的過程。以下是警察的回覆:尚無妨礙其他人事通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台端提供影片2秒,無法確認有無乘客下車,故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我覺得以上理由才是有爭議:1.線上檢舉要怎麼勸導?會寄警告信給車主?2.停在車道上,竟說無妨礙他人通行,不就擋到我了?3.這開門行為就算沒下車,也算"臨時停車"吧?還是警察認為它是邊行駛邊開門?
ilovesinging wrote:尚無妨礙其他人事通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台端提供影片2秒,無法確認有無乘客下車,故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恕刪) 是哪個垃圾警察在鬼扯?請拿法條回覆他們,要求他們依法舉發,否則向送督察室舉報.要實施勸導,要「當場」實施,檢舉不可能實施勸導。檢舉違停可以不舉發的也只有深夜0~6時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ilovesinging wrote:檢舉"臨時"違停被打...(恕刪) 違規臨時車就是連半秒都不能停,不然違規停車這條規定廢掉好了。有些違規沒有行車記錄器根本就超難檢舉。這次沒有檢舉成功下次再努力檢舉回來。我最近都真針對公車站牌附近違停努力拍照,嫌錢太多的就儘量來。
ilovesinging wrote:檢舉"臨時"違停被打槍 由車後錄影至車前,車後紅線與車前紅線都要入鏡,如果沒有紅線只有車道線,基本上不會舉發,因為55條不舉發 "非快車道" 之臨時違停。以上切記。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由車後錄影至車前,車...(恕刪) 如果沒有紅線,在外側之車道亂停,只能用三分鐘以上取證,檢舉56條。55條如下: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此案如果有紅線,55條不舉發,務必向署長報告。如果沒有紅線只有車道線,因為不是快車道,所以可以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