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句話就是徹頭徹尾的法盲才說得出口的
...(恕刪)
你的論述在哪???
酒駕害3命 葉少爺關3年假釋 家屬斥:憑什麼
三條人命竟只關三年!高雄闊少葉冠亨四年前在舞廳通宵喝酒後,開賓士車狂飆撞死路人李幸蓉,車上友人陳岡逸亦傷重死亡,三天後李婦的丈夫悲慟猝死,留下八歲孤女,葉遭判刑六年定讞,但僅服刑三年又三十二天,昨即獲假釋出獄,葉雖公開表示願全力協助被害家屬的需要、參加反酒駕宣導,但死者家屬昨痛罵「他憑什麼假釋?我的恨一直都在!」
網友昨痛批「三條命關不到四年,台灣人命就是賤」、「人命不值錢!」批葉少爺竟然「可以跟父母親人過節;被害家人唯一的小孩,只能跟她父母的牌位過節。」
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邀各部會報告「我國酒後駕車現況暨防制作為」,警政署指今年到十一月為止,取締酒駕九萬六千多件,因酒駕肇事導致九十四人死亡,較去年減少近三成;交通部則規劃酒駕吊照後,須經醫療機構完成酒癮或酒精戒治治療,才能重新考駕照。律師林俊儀直言,「包括法官判刑、監所假釋,常與民眾期待不符,葉少才剛服刑過半就獲假釋,恐怕未考量社會觀感。」
酒駕超速撞死人,沒判死還可假釋,還不能說是台灣奇蹟嗎???
維基百科-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為台灣社會產生的名詞,意指司法界「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取材自遠古的草食性恐龍對現實反應緩慢的刻板形象,一些法官因與現代尊重女權、反迫害與保護弱勢的社會趨勢嚴重脫節,造成這些法官的判決引起大眾的強烈抗議[1]。以往被形容為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的判例均與婦女或弱勢人身侵害判決有關,但目前已經被廣泛用來指稱瀆職法官或法官曾有判決不符合社會共同認定道德標準的裁決結果。
2009年間,長期捍衛婦幼權益的婦女團體察覺了一些「不符社會普遍期待」的涉及對婦幼人身侵害的輕判案例,並呼籲社會各界關注此一現象,由於數件判決結果的揭露,遂使性犯罪輕判現象開始為民眾察覺,並引發廣泛討論,「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的形容才開始普遍傳開。直到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邵燕玲,因裁奪一起女童性侵上訴案,以不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案件發回更審,引起社會各界嘩然,因此獲得恐龍法官稱號,此一事件更直接導致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
曾被指斥為恐龍判決的案例----------------------------------
彰化地院,襲胸十秒無罪案。
花蓮地院,花蓮性侵智障少女案。
彰化地院,狼父性侵三女案。
板橋地院,汽車旅館三男輪暴案。
最高法院,2011年花蓮員警性侵國中女生案(即2005年7月4日。花蓮縣新城分局值勤員警吳錦榮性侵國中女生案)。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一審嘉義某工會邱姓常務理事長期性侵女會計案。
高雄地院交通裁決庭,2012年8月撤銷超速罰單裁決。
最高法院,性侵累犯林國政性侵殺害雲林縣葉姓國二女學生案,一、二審均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他有悔意,有再教化遷善可能,因此撤銷死刑判決,「自為判決」無期徒刑定讞。諷刺的是,被害人家屬至今並未感受到林的"悔意"。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指責高等法院是「烏龍法院、恐龍法官!」,並表示將規畫行動,聲援葉姓少女的家屬。
最高法院,板橋女童雙屍命案兇嫌陳昆明出獄再殺婦人案,兇嫌陳昆明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但2013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以兇嫌罹精神疾病、犯後具有悔意等七大理由認為死刑判決失當將本案發回更審。
2014年台灣劣質油品事件,一宣判都無罪,其餘的食安事件,常以無法證明危害人體健康、不可食用加料為可食用為由輕判。
2016年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小燈泡案),兇嫌王景玉遭榮總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正常,但一審及二審仍遭法官以精神疾病(依據聯合國兩公約,不可判處精神疾病者死刑)及有悔過為由,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
2017年南港女模命案中,2018年7月10日,法官以「手段不特別兇殘」、「犯罪後謊言為人之常情」不能以此認定其為罪大惡極之人為由,判處兇手程宇無期徒刑
有教化可能,法官說了算?
台大宅王張彥文砍殺女友47刀一案因「有教化可能性」,經法院判決免死,又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有教化可能性」的爭議。近年來,以有教化可能性而輕判的案子愈來愈多,什麼是有教化可能性?它有何理論根據?教化可能性又是怎麼認定的?
最高法院所言的「(無)教化可能性」,係指「對於被告加以教育、轉化或矯治,使其改過向善,並因而不得以剝奪生命權將之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狀況,其內容其實隱藏了「矯治可能性」(correctibility)、「(再)社會化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socialization)、「再犯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peating offense)等三個概念。但這些都是極為抽象的概念,是要透過被告過去與當下的行為,去預測他未來的人生、未來的可塑性?但要調查哪些項目才能夠判斷一個人未來的改過遷善的可能性?又是否真的能夠全面否定一個人完全沒有教化可能性?真的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毫無改善可能性嗎?這些都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並不像DNA鑑定般有客觀性,而且帶有鑑定者本身的主觀意識,與鑑定是要憑藉鑑定者的特別知識經驗才能做的要件,並不全然相符。因此,就目前的實證科學要來證明有無教化可能性,仍存在很大的疑問,所以有人說根本是用「猜的」,和卜卦沒什麼不同。
也就是因為沒有一套完整的標準,所以目前實務判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的說是臨時起意,不是預謀殺人,或者被告年紀尚輕、無暴力犯罪前科、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犯罪後深表悔悟,以及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抄佛經回向死者等,都具有教化可能性。但以年紀尚輕認為有教化可能性,那老年人就該判死嗎?不是說「活到老學到老」嗎?以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就認為有教化可能性,那麼在校成績差,就是冥頑不靈、不堪造就?以非預謀、無暴力前科認為有教化可能,那貪汙、詐欺等智慧型財產犯罪,愈聰明反而愈不會被判死刑?犯罪後有悔悟,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抄佛經回向死者,這已經是犯罪後態度的問題,再作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認定基準,是否有重覆評價?況且,有時候只是為了求得免死,不是真心悔悟,怎麼區分?短短幾個小時的面晤會談,就可以得出有無教化可能的結果?最後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