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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速限100

一堆龜車就跑表速100而持續佔用超車道

沒有超車需求時讓出超車道很難嗎?

罰單開得好!

歡迎開好開滿!👍
台灣人駕照好似考假的?

高速公路3線道.最左側為小型車超車道

難道都不知大客貨車.為何超車後要回駛右外車道

沒車可超!占據超車道做什麼?
就說當自己離前車越來越遠時 自己就應該自動一點切回中線 占用內線被開剛好而已 應該改成不管是不是最高時速 只要中線沒車擋住 就應該自動切回中線的 除非一直超中線車才可以一直在內線行駛 外線沒車就自動切到外線去 開那麼慢就別一直擋路惹人厭 台灣要改成速度分流 不能以車種分流 高速公路才不會塞車
酒駕 抓到槍斃
占用內線 抓到槍斃
道路 1定暢通 安全
警察越來越英明了!!

高速公路之福啊!!!
表速不準確
怪人囉???
不會會開手機導航看看GPS的表速?
爛路隊長龜車還好意思出來靠北

上禮拜光是從高雄開到嘉義
我的車子GPS定在119km/h
表速都127了
起碼碰上十幾個路隊長
自以為開到110km/h~
明明中線沒車硬要開內側
喇叭+閃燈都不為所動嘞
測速本來就是以警察手上那支測速槍為準
那些喜歡講我已經開最高速的

請問是以你車上的錶為準還是以警察的槍為準??
你的車子開久了不會有誤差???
每一款車的錶鬆緊度不一 你真的覺得比你快一些的就是超速??
有本事就開到警察的測速槍打下去真的是最高速限


支持警察嚴格取締內側烏龜
willison1082 wrote:
是啊,遵守規則就好,但法律有明確規定超車行為嗎?要超距離多遠的車才算超車?要是有人龜內線然後跟你解釋是要超距離的10公里遠的中線車輛,只要有本事不低於警察測速的低標,你能奈他何?說穿了,超速跟龜速本來就是相對的,超車不也是一樣!
...(恕刪)

法規當然有明確規定
並不是這樣,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宣稱對超出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而且,依法若有55m車距, 此時的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就是110km !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不是絕對的? 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 還必須有遵重"別人路權"的義務!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速限"這是義務! 沒有任何權利!
路權(使用)是有範圍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路權"依法有了左右←→範圍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跨過中/內側車道之車道線, 允許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6,8,9,11)
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速限
速限 ≠不等於 ≠ 車速 !
依法律規定, 路權前後↑↓範圍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及A車 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開的好!內側車道叫什麼車道? 應該要放鞭炮祝賀一下
成功蓋起一座樓!你就是贏家~ 鼻子別被牽著走。
垃圾龜車被罰


真的是大快人心


想慢慢開別佔內車道


影響其他用路人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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