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你好棒 wrote:
當然是違規的人最賤,
一個違規,一個行法治允許之事,)
此話差矣!
一個是行政罰(交通法規) 一個有可能涉及法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刑法,
請問哪個較嚴重?
違規了是事實不必去狡辯 沒錯,但是 他犯的也不過就是[交通法規],
後製者難道都是真正的無居心公平正義,如果是~我還真沒話說!
但是 我拍胸普告訴你,絕對有人在此從中搞怪,
那麼這個後製者所犯的錯,比起交通違規可大得多,哪一個問題較大?
既然要檢舉自然要物件齊全嘛,檢舉別人自然要讓人心服口服不是嗎?
幹嘛還要後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