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觀念是大卡車路權最大,然後大貨車,巴士,轎車,機車,行人. 把行人的權利放在所有車後面,人不如車. 又把車分階級,這是什麼法規呀?
先進國家是, 人最大,其次是車(不會去分你是機車,轎車,巴士, 大貨車.....的), 所以交通法規, 人家是保障"人",我們是??.....罰那麼輕, 我也看不懂到底保障人還是車?(但近年算有進步了,路權觀念愈來愈有了)
此案例,我覺得判得還太輕.
依法,婦人違法無誤, 但班馬線路權是屬於行人,駕駛人行經有斑馬線的地方,是行人走的地方,毫無防護的設備護體, 開著有鋼鐵護體的駕駛人,本來就要很注意很注意.放慢車速(<-很重要) 總不能行人闖紅燈違法,你就把人撞下去吧?
但是臺灣真的有不明確的霸王法條,什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太模糊了!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太大,叫人無所是從!交通規則又不是無法規範各種不同情況,為何不能明白規定出來,大部分會發生的情況就那幾種,有爭議的再來討論,卻只用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給法官自由心證,偏偏法官各有自己的獨特見解,越獨特就越表示自己的法學程度越高,你只能燒香拜佛不要遇到程度那麼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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