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fupafu wrote:
又仔細看了大大的檢舉...(恕刪)
pafupafu君您好,
嘗試回覆如下,但因擷取畫面較麻煩,此次為直接附上文字內容,其中除了姓名、分機、email部份改為XX之外,其他內容隻字未動。
當時為直接將檢舉資料提交國道交通違規專區,且該次檢舉回覆單位即為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並未另外詢問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如下所示,回覆函釋內容為來自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新修正之「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一)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應依高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視為利用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第33條1項9款舉發「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二)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即屬專用車道之一,如前車行速緩慢,得允許行駛路肩車輛有變換車道行為,超越前車後駛回路肩續行下匝道,惟該變換車道行為仍須遵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範。遭檢舉之車輛於開放路肩路段(僅開放往出口小型車)從路肩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時,未有驟然影響車流之狀況,另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免爭議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如尚有其他具體事證(已電話聯絡提供該車後續行駛狀態影片),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於7日內提供,提供資料請以電子信件傳送提供(20M以下)或實體光碟,請勿用個人雲端硬碟網址,若已提供將另行以電子信件通知辦理情形)。
二、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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