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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機車錯比較大 ~

套一句汽車族最愛的話 別用生命捍衛路權阿
到底該減速到多慢 還是大家過紅綠燈都用牽的?
js830624 wrote:
套一句汽車族最愛的...(恕刪)


上面不是有張圖表時速50致死率85%,,時速30致死率15%

車禍只要不死人,受傷皆判過失,,把行人撞死負全責

從判例得知,只要把速度控制在不把行人撞死或重殘都好談
克雷西歐部魯斯 wrote:
在這個案中,騎士確實減速絕對可以避免事件發生


就"事"論"事"
行人不闖紅燈才絕對可以避免這事件發生
騎士減速只是有可能並不是"絕對"
因為這世界就不存在聖人與理想環境
也就是主客觀環境不支持視野會受限影響
人性心理會有缺失生理不配合等各種因素
因此你的絕對其實是建立在不絕對基礎上
當幾百萬騎士都無法確認自身絕對會確實減速
你的因都不存在了哪裡會有之後的果發生?
這變成是說給自己聽沒有任何意義

至於你要說絕對不會發生那是你的自由
不過你的"絕對"我也絕對不相信
因為你的絕對沒有客觀數據支持
也許你可以突破極限於在只有減速前提下
騎士發現狀況後一秒內讓機車停止不致碰撞
可是你的"減速"是要先降到多少才能避免?
可別說要降到個位數以下...
那我會說你不食人間煙火為反而反為辯而辯
這種邏輯思維造句法我也會
騎士不出門不騎機車也絕對能避免這車禍
可是...這不就是廢話嗎?


克雷西歐部魯斯 wrote:
因為他沒減速注意,所以要負擔不小的責任
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器佐證,騎士全賠都有可能


行人闖紅燈也是主因之一
旁邊大客車擋住視線騎士無法從老遠就注意到她
騎士先行"減速"是可以拉長反應時間
但在本案中預想之拉長的時間是否等於足夠有不致碰撞之時間?
這是兩回事需要更多客觀數據支持
你的絕對說卻將兩者當成一回事視為等號

而法律雖然因後果因素將責任較多賦予在駕駛者上
但也不會是單純到只用兩分法在論

henry999 wrote:
以上你所說的可以向...(恕刪)

事情沒有絕對
這事件你說自己減速,再靠左一點
就能盡量避免撞擊
但是事情就是沒有絕對
說不定當你減速正經過時
行人就剛好和你衝撞到
你看案例用法條是你的見解
我也能有自己見解
行人過馬路的行為要檢討
看政府機關對違規行人的行為只有輕微罰款
因為如此才造成很多行人違規
才造成行人傷亡多..........
行人自己要懂得避險
「行人不闖」這件事情基本上就等於你說的「理想環境」

要玩文字遊戲就算了,整件事情的主因很清楚在於機車騎士
你可以說這是惡法或者帝王條款,可惜改變不了事實

至於騎機車經過斑馬線到底要慢到啥程度,誰也沒個準
但是,當任何一個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會在心中意識到「減速」這件事情
這種情況的車禍會少很多

miamivice wrote:
就'事'論'事'行...(恕刪)
馬路如虎口,不可以闖紅燈。是從幼稚園就在教育的一句話。
俺一直搞不懂,為何將號誌當成參考用?
人行道的使用大於號誌?
駕駛行經人行道,無論放慢至啥速度,撞到人,肇責大於闖紅燈?
同樣是在斑馬線上,行人綠燈被撞與因於半途號誌變化被撞,闖紅燈被撞,可同一視之嗎?

當然,在有警告標示區域,應減速慢行,甚至可不受人行道之標線限制。
例如,行駛至有注意孩童的標示區域,這路段在罰則上不應受人行道標線限制。
畢竟,孩童隨時會莫名衝出,已有警告,駕駛人應當注意。
台中市西屯路科博館段,鋪設地磚,用意為隨時注意行人,此二者,當然是應放慢速度,隨時注意行人呗。

近行人穿越道未放慢速度肇責大於行人闖紅燈,那紅燈 啟不是參考用?
無怪乎常見行人無視號誌,標線,甚至於無視路況,心存僥倖,拔腿穿越。
很多人心存僥倖,如同夜路走多了,總有天遇到倒楣鬼。

高中生,智力上應能看得懂紅綠燈唄!
為何同車同校的同學,就能在一旁等待?

走在路上失神,恍惚,沒注意,卻要慣性行駛的駕駛人付多數責任?
弱勢,也得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唄。
弱勢,也能看得懂紅綠燈唄。

我沒說駕駛人對或不對,但肇責比例上不應高於闖紅燈的女高中生。
這種神風(特攻隊)式的穿越馬路,實在不可取,應該再教育一番。


克雷西歐部魯斯 wrote:
「行人不闖」這件事情基本上就等於你說的「理想環境」
要玩文字遊戲就算了,整件事情的主因很清楚在於機車騎士


那你的騎士能"確實減速"這又叫甚麼?

至於"主因"為何?
行人不遵守號誌才為主
因此現實中要絕對不發生只有穿越道上沒人才會絕對
所有騎士穿越道減速只能降低發生機率及嚴重度
並不會這樣就絕對不會發生車禍
所以行人才是該事件之"主因"
而沒有行人的不當穿越行為前因
騎士的穿越道不減速行為什麼果都不會發生
律法只是因為特定"目的"加重駕駛者應盡義務
將"法定"責任歸類於駕駛居多"視為"(當作是)主因
要駕駛負責就要將因歸於其上才能究責這是"法律"本意
但這不等於法律責任較重者就是事件發生之唯一主因
就沒有其他同等主因或次因這是兩回事
你卻喜歡用兩分避談行人也為主因
或只就法單面向解釋成只有騎士行為才是主因這明顯有誤

也就是你只從法律面單一觀點標準跟角度去論斷一切
無視最重要的現實就是...
該碰撞是由兩個體自主違規行為並非某一人單獨行為能導致
而何者違規行為是"必然"導致該碰撞後果呢?
1.騎士穿越道未減速行為自然是可能之一
2.行人無視燈號未看來車就闖自也是可能
兩者皆為可能因此要用反推法
誰的違規行為去除就能絕對避免該事件?
騎士提前減速就該案影片現實有兩種可能1可以避免2無法避免
兩者皆成立所以這答案是保留不確定
那換成檢視行人行為
1.闖紅燈有可能發生車禍也有可能不發生所以這部份不等於
2.不闖自然絕對不會發生在穿越道上碰撞事件
這樣答案就出來了
"行人不闖"是絕對必然性不會發生
"騎士提前減速"則是不一定有可能會也有可能不會這是未知數
當然你要主張減速就不會發生自也是可以
可是別忘了這兩者並不相違背
單一原因能成立也不等於另一原因就消失並沒有這樣的解釋法
最多就是同為主因
只是因為在法層面上會解釋成有較重之可能
但這可不代表在客觀事實層面上騎士就為主

克雷西歐部魯斯 wrote:
你可以說這是惡法或者帝王條款,可惜改變不了事實
至於騎機車經過斑馬線到底要慢到啥程度,誰也沒個準
但是,當任何一個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會在心中意識到「減速」這件事情
這種情況的車禍會少很多


我沒有這個意思也不想改變事實
我提的是某些人的認知錯誤解釋錯誤無限上綱扭曲之問題
並不是否定該律法設置之功用與目的

至於最後這結論有其合理處也合乎邏輯性當然能成立
不過呢在人性上有些東西是相對有物極必反特性
當所有駕駛者都意識到減速禮讓也以實際行動支持
自然也會有行人"聰明"走取巧之路久了就認為應當
而應當以後就自然是超過範圍而利用
這就是"人"
無限制有利於個人環境就會養成無限上綱之個人權益範圍

叫做「曾因此吃了大虧」
miamivice wrote: 那你的騎士能"確實減速"這又叫甚麼?...(恕刪)

如果撇開一切,依法論法,當時行人是紅燈,憑甚麼要機車減速(不能超速),依照此法,開車或騎車上路真的是紅綠燈參考用,行人路權無限大?!台灣也因為這些恐龍法官的判定,造成後續種種的糾紛.不管行人或開車騎車,守號誌有這麼難嗎?
6191397 wrote:
如果撇開一切,依法論法,當時行人是紅燈,憑甚麼要機車減速(不能超速),依照此法,開車或騎車上路真的是紅綠燈參考用,行人路權無限大?!台灣也因為這些恐龍法官的判定,造成後續種種的糾紛.不管行人或開車騎車,守號誌有這麼難嗎?

憑法律規定的 ~ 法律規定汽機車只有"無條件減速"的分 行人闖紅燈可以開罰單 並沒有無限大

前面討論了老半天不就是依法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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