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聲火 wrote:事情是這樣的就在前...(恕刪) 看完整串討論發現被民代找上門其實沒什麼好害怕被鄉民公審才可怕就只是議員請你去協調車禍賠償事宜而已,被鄉民說的好像這個議員去殺人放火一樣,不公布姓名拿出來鞭一下怎麼行?
ugogy wrote:就只是議員請你去協調車禍賠償事宜而已,被鄉民說的好像這個議員去殺人放火一樣,不公布姓名拿出來鞭一下怎麼行? 1. 民代/議員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得到車禍雙方的資訊,尤其是「對方」的資訊。 台灣不是「最講究」個資法? 一堆人整天抱怨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但是當真的被侵犯的時候,卻又覺得沒什麼?2. 協調這種類型的事情,絕對不是一個議員/民代應該做的事情,更不能算是「選民服務」。 今天對方無論任何原因肇逃,俗稱Hit-and-Run,那是犯罪行為,因此對方必須為自己肇逃的事情負起絕對的責任。 就算是老先生要坐牢/賠償也是一樣,因為他選擇肇逃,所以必須負起責任。而賠償責任,那更與民代/議員無關。 這原先應該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也是車禍兩方的責任,根本與民代/議員毫無關係。 難道認識「有力」的議員/民代,賠償責任與金額就「應該」減少或增加? 還是必須要『「民代/議員都出面了,是否應該要表示一點「誠意」』? 這不是魚肉鄉民嗎? 這難道不是仗勢欺人? 若是因為民代/議員的出現,造成賠償責任/金額有所改變,無論是變高或變低,那就更應該要彈劾這位瀆職的民代/議員。而這種事情,就會造成「小官」「權力過度膨脹」,甚至自以為是一方之霸,不給點「誠意」就是不給面子... 請問這是民代/議員應有之態度嗎?如果民代/議員跑去協調肇逃/罰單/減則這類型的事,那更是「知法犯法」,屬於「掩飾罪行」之行動,這怎麼會是「選民服務」? 這是可以被彈劾的錯誤。 此外,議員/民代的責任,在於廣大的選民,而不是單獨的選民。 這種動作,就是最典型的變相買票,怎麼會是「選民服務」? 再者,整天在喬罰單,喬病房,減罰則,吃飯喝酒的民代與議員,將如何有時間去思考一個對廣大選民有意義的好政策?你想想看,台灣會淪落成這樣,就是因為台灣人民姑息這種政客,甚至,養成這種政客。 也就是因為台灣選民專吃這套,所以造成 (1)法律不彰,反正出狀況找人出來喬一下就好了,管他死活,與 (2)不負責任與僥倖的心態,反正出事再說。
有沒有想過一個可能性,這個阿婆就是該民代的親戚朋友,因為民代的關系才了解到肇事逃逸是多麼嚴重的事所以知道問題大了才急著出面處理,不是民代想和蟹掉,搞不好還有可能拿到更好更合理的賠償。小弟的工作很常接觸民代這類的人,多少咡了不少案例,結果跟鄉民講的不一樣,通常都是受害者獅子大開口,或是軟土深掘,逅有民代這方被撞還要賠對方就只因為他是民代,加上網路的可怕,能省事事省,大變小~小變無,不獅子開口,一點小錢就大家開心。所以樓主約警察局談有第三方公正人場所,他們也會說好,有什麼問題一次談完,該收的當場收,該簽的當場簽一簽,一次解決會比較好。走到2017年了,加上FB 報料的可怕,沒人會拿石頭砸自已的腳了,別想太多,安心的把賠償拿回來最實際,你家不是超有錢,你家沒有背景,不是重傷亡事件,就快速處理掉對你們才是最好,跟對方耗只是傷你自已的精神跟時間。
無聲火 wrote:對方怎麼會有女友家的地址??? ...(恕刪) 政府有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供事故雙方申請,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用.你也可以去當地警局去填寫申請查詢事故對方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