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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動不動就檢舉??

這習慣很好阿 請繼續保持

ken0116 wrote:
現在是要去7-11繳...(恕刪)
便利商店到處都是 硬要開車去?不能小7出來再去開車? 那被罰怪誰呢

ken0116 wrote:
現在是要去7-11...(恕刪)


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動不動就開車??
看了一下文章 這社會還是有救的
原po要想一下 為何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挺你
檢舉是好事..讓大家監督大家..如果有獎金..台灣一定會更好

ken0116 wrote:
現在是要去7-11...(恕刪)

有什麼不好嗎 大家不是都覺得日本 新加坡蠻好的? 回國就墮落?
騎車開車久了,是不小心或故意都看得出來啦。慣性違規最可惡...別說與你無關,你不闖紅燈也不能保證左右向來車不會闖來撞你。檢舉是條預防勝於治療的路
大家有機會去沖繩玩, 租個車開,就會知道日本人開車是多麼守規矩與有禮貌了。一般人開車大多時間不會亂換車道。當然跟道路規劃良好也有關。而且絕對不會有任何的行車糾紛。因為大家讓來讓去的。

我從小巷要併入大路, 我才一靠近後面的車馬上減速讓我插進大路。真的讓人感動到不行。在台灣幾乎是不可能遇到的事情。回台灣開了幾天,真的覺得我們路上一堆不負責任的駕駛人到處跑。

有時真的覺得不檢舉這些人讓他們受點警告,下次可能就不知道是誰要倒霉了。

Bob Martin wrote:
...(恕刪)一般民眾用行車記綠器就能檢舉的法規法源依據在哪?(恕刪)


法源如下,請愛用goole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覺得認真的看這些不知悔改的廢文,我還是來清一清記憶卡吧,希望這個月別偷懶了,至少達到300件檢舉的低標…有做有功德,多做多福報,少一件違規,多一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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