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
唉,原本只想討論絕對路權無意筆戰,但有些鄉民實在讓人不得不理
1、根據現場血跡可以清楚知道行人位置
2、備份是不錯的好習慣,但沒有兩造只有劇情與對劇情發表意見的鄉民們,意義實在不大
3、有人無限上綱到重傷害、殺人未遂等,想像力太過豐富,卻忽略凡事講證據的
4、刑事的過失傷害的部分當然躲不掉,我說的是民事賠償
5、過馬路本來就應該以行人穿越道優先,不會因為50 公尺70 公尺就可以無視,除非超過法定100公尺
6、確實不能因為遇到行人違規就為所欲為,但據了解我可以主張行人違規在先系為肇事主因,且絕對路權是在我這邊
呵呵.........
跟你打嘴炮的當中搞不好有一個就是法官..
等著看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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