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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多說無益, 剛剛跟公路人員訓練所要了課表, 6/23 (星期日) 有高速公路管制規則, 駕駛原理與方法. 6/30 (星期日) 駕駛道德

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理論上你可以去聽免費的, 順便去跟洪勝能老師問問這個問題.


dennis10 wrote:
另外 回到本文
本來就沒有互斥的邏輯
這個觀念本來就很奇怪
各有路權
各有人權
哪來的衝突?
這樣兩車怎麼相會? 先打一架嗎? ^^


沒有互斥, 那你家一個停車場方格, "同一時間"是可以停3台汽車嗎? 還是停一台, 第2台就不能停?

所以一個車道只要空間夠, 就可以並行兩台車??

十字路口如果同時都有路權, 就不必設紅綠燈, 大家高興怎莫走都可以, 為何要先紅燈讓另一邊的車先過?

比較完美的交通規劃應該是直行車方向紅燈, 讓轉彎車行. 直行方向綠燈, 轉彎車方向就停.

沒有這樣號誌, 就是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線道路讓主幹線道路. 不然如果道路沒有地方讓你鑽, 兩車剛好同時抵達, 難道同時可以隱形通過??


godel.chen wrote:
沒有互斥, 那你家一...(恕刪)


G大您自己就有提過啊
就是讓的觀念
直行車讓一下轉彎車
轉彎車也讓一下直行車
這樣就一定沒事了
權利也不會有衝突

如同美國的交通規則
一定會設定所謂的停止線
直行車在市區一定會停好幾次
觀察左右無來車才可以繼續前進
我希望台灣
也可以慢慢導入這樣的觀念...

godel.chen wrote:
我實在不明白G大為何忽視一些證據
機車車速過快看來是事實
汽車都守法沒有違規也是事實


我會回這莫多, 就是知道你們覺得汽車對, 應該也是跟他一樣開車法.

講太多您根本也難以接受, 只能再次提醒您,

不是大車撞小車一定錯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台灣爭道不讓已經高居車禍發生原因第2位.

1. 機車跟行人做錯, 跟你對撞, 頂多撞壞你的汽車板金, 但是汽車錯卻可以是殺人武器. 享受更大權力, 也請相對付出更多義務, 注意路況.

2. 就是因為太多人爭道轉彎, 造成95年取消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請參考附件.

3. 你自己查, 即使機車無照, 超速, 並不影響你錯誤判斷左轉所造成的機車損害.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95 年舊法規定:

[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2

dennis10 wrote:
G大您自己就有提過啊
就是讓的觀念
直行車讓一下轉彎車
轉彎車也讓一下直行車
這樣就一定沒事了
權利也不會有衝突


1. 既然如此, 就是不可能都不讓就通過.

2. 設定優先權的目的, 就是, 轉彎車讓直行車是必須, 但是反之, 是直行車讓轉彎車是--他願意特別禮讓, 但是別得了便宜還賣乖, 要別人一定讓.

3. 當雙方都不讓的時候, 就是依照法律優先權設定, 就是轉彎車讓, 不讓就是錯, 要接受法律懲罰.

這莫簡單還要硬凹嗎???
dennis10 wrote:
如同美國的交通規則
一定會設定所謂的停止線
直行車在市區一定會停好幾次
觀察左右無來車才可以繼續前進
我希望台灣
也可以慢慢導入這樣的觀念...


會設 "讓" 停止線的位置, 絕對不是主幹道上, 而是支幹道進入主幹道上.

也就是這次汽車轉彎的位置, 而不是機車直行的位置.

不然高速公路交流道的主幹道上都畫 "讓", 減速停車讓交流道的車上來再起動好了.

嚴重顛倒是非...

再次強調, 車行至十字路口減速慢行, 是因為怕"違規"闖紅燈的人車闖入, 造成碰撞. 不要得便宜還賣乖, 強行轉彎要別人減速嫚行!!
steven0415 wrote:
是許多時候無法有效舉證誰先抵達中心處開始轉彎

大部份的現場圖,轉彎車很少有『交岔路口中心處』這回事
現場圖倒是一定看得到『占用來車道』這回事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4973&ctNode=1398)

dennis10 wrote:
依據這樣的函文解釋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優先認定
2.是否有侵犯路權,個案認定,沒有一定規則


1. 轉彎車未讓直行是違規/超速也是違規;
  兩個違規,哪一個對肇事影響大,比較直接相關?
2. 路權是原則,和個案認定,並不互斥

比如:看得到有直行車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肇責大
   如果直行車嚴重超速,轉彎車決定轉彎時,根本還看不到直行車,才是超速的直行車肇責大
   (影片中,直行機車來的方向,有一個彎道)
   
個案認定,就是要判斷這個超速,有沒有快到轉彎車看不到
(行車記錄的截圖,有人剪出轉彎車應該能看到直行車的畫面,不過行車記錄通常比較廣角就是了)

網路討論,當然是以路權原則為主;
畢竟網路上當事人提供的事故細節、真實性,都是不確定的(也只有單方面說法)
個案認定,是考慮哪一個因素在當時情況下,對肇事的影響大
轉彎車無優先路權 未讓直行車肇責較大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28&ns_pk=15317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準備左轉,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來,自認已左轉過路口中央,因此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進而與直行的蔡君擦撞。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責任。

交通局指出,以張姓計程車司機的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像是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比例最高。因此交通局也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搭乘機車碰撞對向轉彎車輛受傷,機車駕駛無駕照且超速,肇責如何分攤?
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article?mid=5997

查系爭車禍發生係因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69巷巷口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疏未注意對向車道由賴○○騎車搭載乙○○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仍為迴轉,致甲○○騎乘之自用小客車右後方,與賴○○騎乘之機車車頭相撞,賴○○騎乘之機車於撞擊前雖已見到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但閃避不及緊急煞車滑行後始撞擊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業經甲○○在刑事偵查程序中陳述在卷,並有賴○○在刑事偵查程序。

....省略

本院衡酌雙方上開過失情節,認甲○○應負70%之過失責任。以此計算,甲○○應再給付乙○○之精神慰撫金計14萬元(其計算式:200,000元×70%=140,000元)。

所以機車無駕照且超速, 汽車仍然要負70%的責任!! 2013年4月案例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應負擔90%肇責?
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article?mid=5555&prev=5636&next=5548&l=f&fid=27

乙○○駕駛自小客車: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主因)二甲○○騎乘重型機車:涉嫌慢車道, 超速行駛(自稱時速約40至50公里)。(肇事次因)」

.......省略

機車前輪毀損斷裂等情狀觀之,足見乙○○駕駛汽車左轉彎時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甚而加速轉彎,致甲○○直行至該處不及反應煞車而發生撞擊,由此堪認,乙○○為造成本件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力。
.....

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乙○○駕車於台北市民權東路與新中街交岔路口處左轉,未禮讓甲○○直行之機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致甲○○見狀已煞車不及,乙○○之小客車右前車身與甲○○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而肇事,乙○○就本件事故自有過失,且過失程度較重。

....

綜觀上述乙○○與甲○○就造成本件車禍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程度之輕重,應認乙○○應負90%過失責任,甲○○應負10%過失責任。依此過失比例核算減輕結果,甲○○得請求乙○○賠償之金額,應為1,092,396元(1,213,773×0.9=1,09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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