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在今天收到相關回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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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被酒駕騎士撞的無奈」1事,經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為防制酒駕肇事案件,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取締酒駕執法專案,要求全國警察機關,針對轄區內易發生酒駕之路段、地點與時段,妥善規劃攔檢酒測勤務部署,全面加強取締酒駕違規,以遏阻酒駕行為,確保用路人安全。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您所建議事項,有關本部職掌部分,
答復如下:
一、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
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本部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
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乃研擬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提高刑法第185條
之3刑責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未來酒駕者至少將被處2月
以上到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再有拘役的機會,若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被判
到10年重刑。
二、有關本部就酒醉駕車之相關規定及積極之策進作為,您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新聞消
息瀏覽(http://www.moj.gov.tw/)102年5月31日發布之新聞稿。
三、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dennis10 wrote:
提及「被酒駕騎士撞的無奈」1事,經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由紅字的部份,很明顯酒駕還是跟路權分開看...

不過以樓主例子看,酒駕肇事者進法院好像輸面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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