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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酒駕撞 反被告和求償 頭痛中 請網友提供建議(已開庭,補上初判表 內政部和法務部的回信)

保險是要看理賠上限跟理賠項目...
不是說你出事了保險就一定要賠,而賠償的金額多寡也不是由對方說多少就多少
如以樓主的案例來看,如果只保強制險,根本是無法滿足對方的要求
而且不合理的要求,保險公司也沒那義務概括承受..

大家平時都只保最基本的保險(強制險),等真正出事了才怪保險不賠...
殊不知強制險只賠人而已..

因為之前有對法務部和內政部等單位提出相關質疑,
終於在今天收到相關回信了

轉些給網友分享

提及「被酒駕騎士撞的無奈」1事,經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為防制酒駕肇事案件,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取締酒駕執法專案,要求全國警察機關,針對轄區內易發生酒駕之路段、地點與時段,妥善規劃攔檢酒測勤務部署,全面加強取締酒駕違規,以遏阻酒駕行為,確保用路人安全。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法務部回覆如下:

您所建議事項,有關本部職掌部分,
答復如下:
一、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
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本部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
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乃研擬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提高刑法第185條
之3刑責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未來酒駕者至少將被處2月
以上到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再有拘役的機會,若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最重可被判
到10年重刑。
二、有關本部就酒醉駕車之相關規定及積極之策進作為,您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新聞消
息瀏覽(http://www.moj.gov.tw/)102年5月31日發布之新聞稿。
三、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dennis10 wrote:
提及「被酒駕騎士撞的無奈」1事,經交由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由紅字的部份,很明顯酒駕還是跟路權分開看...
不過以樓主例子看,酒駕肇事者進法院好像輸面很大....

han888 wrote:
由紅字的部份,很明顯...(恕刪)


所以我剛剛又打給這位內政部警政署的高官了...

了解我的狀況後
他又一直強調
應該依個案認定
一切看證據
依法院為準

我們還討論了無照駕駛 吸毒駕駛等等
最後
他也只能很無奈的說
現在路權方面的規定就是這樣
他只能『假設』兩方都可以安全駕駛
如果有疑慮
警察會想辦法幫忙(這次警察也真的幫了很多)
不然就只能進法院喽
法官會解釋並裁定

所以
以後碰到這種的
一定要提起訴訟
避免自己權益受損喽...
衷心的建議
有補充的訊息全部集中在第一篇比較好閱讀
dennis10 wrote:
所以我剛剛又...(恕刪)

大大,你這篇讚。
認同上法院就是講證據。
酒駕者輸在沒準備任何證據就直接上法院。

robin0222 wrote:
衷心的建議有補充的訊...(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
已對第一頁的本文進行補充

希望不會太長...

joek520 wrote:
大大,你這篇讚。認同...(恕刪)


謝謝您的鼓勵

真的
進了法院
一切都看證據

只能說從證據看
酒駕方理虧了些
也希望給酒駕方警惕
別再喝酒開車了......
請問為什麼你是帶銬出庭?
對方也有帶銬嗎?
你們不是互告傷害嗎?所以對方也有銬起來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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