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0222 wrote:
國內有禁止右側超車嗎...(恕刪)
在國內法規中,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由前車左側超過, 再駛回原行路線, 後車變成前車, 兩台車在同一車道上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wrote: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恕刪)
超車 Overtaking
右側超車(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超越 Overpassing (Over + pass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國外左駕右行的國家,任何道路都嚴禁 " 右側超車 "
以超車來說
國外法規一定是有一個專章, 標題就是 Overtaking ,詳述如何超車, 不會有模糊的空間
在英文的 Overtaking ,一定是指內線(左側),合法的超車.
非法的外線(右側)超車, 有另外一個名稱 Undertaking
所以法規只要寫 Overtaking , 絕對不會被誤會為"右側超車"Undertaking
德國公路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國內法令也有罰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高公局在 管字第1010017690號, 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函示只能解釋法律條文. 不能反過來推翻法律,行政命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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