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采潔 wrote:下面這個是什麼
願聞其詳是哪條?
還有~~我跟你不熟,不用pm給我(我也不會看)
總統公佈修正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小弟上周跑去收費站借廁所出來就有順便問當時值班的警察
他說....沒錯,的確違法,不過大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除非是非常誇張的行車動作才會開單
真的建議你多爬爬文吧!!!
別拿那種聽說等等的東西來這裡打
到時被炮別說~~~~我是聽說的
2. 每次違規以第一次時間起算24小時累計罰款,24小時後再從頭算
3. 第1次3000,第2次4000,每增加1次罪款比前次多1000
4. 以24小時開1000公里來算最多可有200次違規合計罰款可達$20,500,000元
5. 這樣連有錢人也會守法,不低於限速也不超速的守法開車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t3629655 wrote:
1. 交通局可以在內車道每5公里裝一支測速器
2. 每次違規以第一次時間起算24小時累計罰款,24小時後再從頭算
3. 第1次3000,第2次4000,每增加1次罪款比前次多1000
4. 以24小時開1000公里來算最多可有200次違規合計罰款可達$20,500,000元
5. 這樣連有錢人也會守法,不低於限速也不超速的守法開車
...(恕刪)
很好
只要測到車速未達 110km , 同樣可以開出"佔用內線罰單"
最好前方的LED路標,就能即時顯示 " 車號 OOOOOO , 您未達速限,請退出超車道"
這樣慢速車也要守法,未達速限, 要退出內線
只有"測速器"功能太差, 拍到超速,照片卻同時有兩部車, 如何處理?
請參考
義大利 TUTOR 系統
義大利早就有了, 兼具 車牌辨識 , 測速, 路況監控等等功能
要抓佔用內線也沒問題 .
阿盛1205 wrote:
下面這個是什麼
還有~~我跟你不熟,不用pm給我(我也不會看)
總統公佈修正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小弟上周跑去收費站借廁所出來就有順便問當時值班的警察
他說....沒錯,的確違法,不過大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除非是非常誇張的行車動作才會開單
真的建議你多爬爬文吧!!!
別拿那種聽說等等的東西來這裡打
到時被炮別說~~~~我是聽說的
我快笑死了
版上討論右側超車那麼久了
你還在貼這個?(勾私訊是怕你沒看到 然後又一直誤認右側超車就是違規的 你知道的嘛台灣駕照那麼好考)
另一位網友還用私訊一直跟我爭
我還跟他說"你不是第一個搬這法條給我看的 也不是最後一個"沒想到.........
(本版101~104樓也可以看一下)
給他的私訊回答剛好直複製過來給你看(真方便)
右側超車是在啥狀況下才違規?
絕不是你單看法條那樣
記得你是01動研七嘴八舌老鳥了 怎還會不知道?
討論區都有人貼法規函釋條文出來了
慢慢爬文吧
還叫別人多用功 自己卻不用功
還想砲別人?

加油囉!!!
PS:希望你找到後來個道歉吧!
那位私訊網友找到了,卻不道歉!態度不佳

阿盛1205 wrote:
麻煩先看這篇再說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62961&p=4#36507551
PO這條連結不就證明你是錯的?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阿盛1205 wrote:
下面這個是什麼
還有~~我跟你不熟,不用pm給我(我也不會看)
總統公佈修正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小弟上周跑去收費站借廁所出來就有順便問當時值班的警察
他說....沒錯,的確違法,不過大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除非是非常誇張的行車動作才會開單
真的建議你多爬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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