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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唷

看!哇國寶奈 wrote:
很多管委會以為自己的權力可以無限上綱..就像住戶養寵物,只要不影響到其他人,無造成他人不便,其實管委會是不能干涉的!!..即使影響到了住戶安寧,也只能報請政府單位用噪音或環保相關的法條取締..管委會也無權自行開罰!


呃...不好意思,養寵物是可以規範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規約裡只要有禁止飼養,那就不可以,條文很清楚的寫明,如果不從就是第四十七條,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私人停車位可否停機車--這個問題的權利上的爭執 其實非常簡單容易釐清....
有興趣的可以研究一下另一種更極端的例子...這有份研究文...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006.pdf
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webstyle_default/journal_006.pdf

其中主角就是比例的衡量(比例原則)

知或不知.過與不及都會影響判決方向...

只要是無害於大眾 相對於私人的權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也是必須給予保障的

Nazier wrote:
呃...不好意思,養寵物是可以規範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規約裡只要有禁止飼養,那就不可以,條文很清楚的寫明,如果不從就是第四十七條,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政府的重點就在於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只要沒有上列問題,政府根本未禁止飼養寵物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Nazier wrote:
蔥油餅大叔是對的,規...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而成的社區規約就是來增進公共利益的,

那何為定義公共利益,就是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討論修訂並通過制定而成,

只要不違反法律,這裡說不違反法律的意思是法律規定你不可以這麼作,

但是規約中規定可以,這樣那項規約就失效,另外還有法律規定你一定要這麼作,

但是規約規定你可以不這樣,這樣也是失效,需要母法有明確寫出才行,

只要沒有明確寫出的那都不算違反母法,停車位限停Mercerdes-Benz廠牌可以嗎?

當然可以,因為沒有任何母法規定停車位不能只停Mercerdes-Benz,

那規定停車位可以擺放裝滿汽油的汽油桶可以嗎?這就不行了,因為已違反了消防法,

這樣說您不知道可不可以了解,雖然事實很難讓人去接受,但是就是如此,
(恕刪)


我是覺得您對法理上的邏輯 有些倒錯
關於憲法上的言論自由 本來就是有但書的
您拿誹謗罪來說明違憲與否 本來就是個謬誤

母法沒有說到的 並不代表子法(就規約吧)就可以任意定之
母法之上還有上位法 甚至上上位法

---------------------------------------
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而成的社區規約就是來增進公共利益的,
那何為定義公共利益,就是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討論修訂並通過制定而成,
------------------------------------------------
增進公共利益 當然 您必須搞清楚你說的公共利益是什麼?
不是群居終日(開個大會)就會增進公共利益
要是無所用心 難矣哉..只是增進自己爽度 打高空
這樣到法院八成要被法官打槍
您能具體表示增進到哪些公共利益嗎?

換言之--不是增進公共利益的規約 當然係屬非法--尤其是侵害他人權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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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明確寫出的那都不算違反母法,停車位限停Mercerdes-Benz廠牌可以嗎?
當然可以,因為沒有任何母法規定停車位不能只停Mercerdes-Benz,
------------------------------------------
想瞎搞當然可以 但是去法院極可能會被判決無效
所以還是不要誤導人了..
花輪吃黑輪 wrote:
私人停車位可否停機車...(恕刪)


非常有趣的文章...感謝這位大大提供...
讓我學到了不少...不過在我的感覺法院還是依照我的想法來判...
一開始台北地院因為新法還沒通過所以判社區去贏...因為規約沒規定到法律禁止的事...
等到台北高院來判時...因為新法已通過...規約牴觸了新法...所以判了住戶贏...
對我來說這是很正常合理的...只是關於這一個部分是比較有爭議而且相當敏感的...
裡面說到法官太拘泥於法條...我覺得也是很正常的...法官之所以叫法官...法院之所以叫法院...
就是他要以"法"為主...以"法"為本來作出判決...於法有據...以法服人...拘泥於法條無可厚非...



sendoffy wrote:
政府的重點就在於...(恕刪)


這位大大...您沒看懂...請再看一次...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這是我從全國法規資料庫一字不漏的複製貼上來的...
花輪吃黑輪大所提供的那篇文章內也講到了這條法律...我貼給您看看...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即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可見社區是可以規約禁止飼養寵物的,即使其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或甚至安全...

雖然我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單單的把寵物這個東西放進了條文...
而不把腳踏車...甚至大家爭辯得要死的機車也一併放進去...
不過法律就是這麼的規定了...我們也只好遵守了...

花輪吃黑輪 wrote:

我是覺得...(恕刪)


來看看這個有趣的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677號...
簡單的說因為社區規約明白的規定了機車禁止停放於汽車位中...
且不能進入地下二樓以下的樓層...但是該車友這麼作了...
上訴到最高法院判管委會勝訴...那你可以說該規約侵犯了該車友的民事物權權益嗎...
你可以說該規約違憲嗎?該規約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侵犯了該車友的財產權嗎?
該車友需不需要請大法官釋憲?該車友因最高法院錯誤判決可申請國賠嗎?
我承認我拿誹謗罪來當比喻是比較失當...但是子法在母法保護下的確是有某種程度的任意定之...
前提還是不能違反現有的法律...所以我為什麼一直呼籲一定要去參加貴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因為這個會議擁有非常大的權利...如果被少數人把持規約被亂改...後果很難設想...
最後一點...相信我...只停Mercerdes-Benz上法院是管委會一定會贏的...
只要該項規約是在合法程序下招開並有合法人數出席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立案表決通過的...
那怎麼告都不會輸...這點我有把握...
Nazier wrote:
簡單的說因為社區規約明白的規定了機車禁止停放於汽車位中...
且不能進入地下二樓以下的樓層...但是該車友這麼作了...
上訴到最高法院判管委會勝訴...那你可以說該規約侵犯了該車友的民事物權權益嗎...

請教一下
這案例中的停車位是共同持有共同分配
還是獨立產權每個停車位都有獨立權狀?
這兩種情況差很多
能不能麻煩澄清一下?
我猜應該是法定停車位, 只能跟著房屋一起買賣, 權狀有登記持分比例, 應屬於專有部份!

如果是, 應無法限制停什麼型式的汽車(因為機車也是汽車, 要玩大家一起玩)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看!哇國寶奈 wrote:
基本上法律有分大...(恕刪)



花輪吃黑輪 wrote:
插個回應.....(恕刪)


幾位還是沒搞懂我想說什麼

社區之共用空間屬於社區全體共有之私有財產

我簡單給各位說幾個邏輯

首先憲法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在來民法

民法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最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從上位法看到下位法 你會發現這是互相不牴觸的

我們社區要怎麼樣利用停車場空間在未違法的情況政府與外人不得介入

否則就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民法第 765條所有權

至於社區內要怎麼分配及利用停車場空間就依造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決議來通過

由於專有部分的確社區是管不到的 所謂專有就是指該區域獨立於社區之外 雖屬於社區不可分割之一部份 但使用與所有權上有其獨立性

但是不代表社區有義務替你的專有區域開路到馬路上 而且地下室出入口因其屬性本來就不能夠設定為專有區域

故雖然你佔有其專有部份 但利用上還是需要遵守社區對於共用部分之規定

社區並沒有剝奪你對於專有部分的使用權與所有權 但是社區共用部分之利用有其規定 故通過時需要遵守其規定

上面是我一直想要表達的事情 而且如果你的停車格屬性是屬於共用或約定專用 都是需要遵守社區規範的

約定專用的意思是本來屬於共用空間 經約定後提共給特定人使用收益之權 並非專有 故使用上需要遵守社區規範

跟著房屋土地權狀作買賣的車位屬於約定專用停車位! 並非專有停車位 專有停車位應有獨立之土地權狀
還好社會上有一種職業叫作執業律師!
不然大家各自貼自己理解的法律網文!
整天都在各說各話!
哪怕是沒有考上的法律系學生也愛學律師講話!
有時候,我看了也昏頭...

同樣的國字永遠都會有各說各話的狀況發生...
上次別篇網文也是看到有人貼的一大篇!
可是解釋起來卻是歪的在解釋別邊..
還要我們在找法律條文在解釋!
感覺有夠差的!!

因為通常引用它自己找的法律條文卻說錯內容的人
是不會和他些花時間解釋正確的人道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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