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哇國寶奈 wrote:
很多管委會以為自己的權力可以無限上綱..就像住戶養寵物,只要不影響到其他人,無造成他人不便,其實管委會是不能干涉的!!..即使影響到了住戶安寧,也只能報請政府單位用噪音或環保相關的法條取締..管委會也無權自行開罰!
呃...不好意思,養寵物是可以規範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規約裡只要有禁止飼養,那就不可以,條文很清楚的寫明,如果不從就是第四十七條,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