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你翻一條法規條例是規定員警取締勤務必須依警車行車記錄器的檔案「能」拿來舉發讓大家看看。
從來沒有人說員警取締勤務必須依警車行車記錄器的檔案「能」拿來舉發讓大家看看,除了你提到之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一項第七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行車記錄器是警方認定的科學儀器,所以能拿來舉發開單.
沒有人(除了問大)說過警方必須依行車記錄器舉發.
閱讀能力重要 邏輯能力一樣重要
閱讀能力重要 邏輯能力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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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你貼的影片中所展示的設備主角是自動辨識車牌,主要是針對贓車查緝與車號資料異常的車輛!
原來, 行車記錄器有導航功能就不能叫行車記錄器只能叫導航機? 有重力偵測功能只能叫重力偵測機? 有超速警告功能只能叫防超速拍照機?
沒有行車記錄器,它是能辨識什麼?
除非車號資料異常不算違規, 不然有什麼問題嗎?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社會中有這種明明法律常識薄弱,明明對法規認知能力的程度低下
誰有這個問題很明顯.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還有閱讀障礙加邏輯不清



以下是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助理教授報告的
行車記錄器只要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之規定,拿來舉發開單沒問題.是要不要,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