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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魔人們、這種可以放過她們嗎?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你翻一條法規條例是規定員警取締勤務必須依警車行車記錄器的檔案「能」拿來舉發讓大家看看。


從來沒有人說員警取締勤務必須依警車行車記錄器的檔案「能」拿來舉發讓大家看看,除了你提到之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一項第七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行車記錄器是警方認定的科學儀器,所以拿來舉發開單.

沒有人(除了問大)說過警方必須依行車記錄器舉發.

閱讀能力重要 邏輯能力一樣重要
閱讀能力重要 邏輯能力一樣重要
閱讀能力重要 邏輯能力一樣重要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你貼的影片中所展示的設備主角是自動辨識車牌,主要是針對贓車查緝與車號資料異常的車輛!


原來, 行車記錄器有導航功能就不能叫行車記錄器只能叫導航機? 有重力偵測功能只能叫重力偵測機? 有超速警告功能只能叫防超速拍照機?
沒有行車記錄器,它是能辨識什麼?
除非車號資料異常不算違規, 不然有什麼問題嗎?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社會中有這種明明法律常識薄弱,明明對法規認知能力的程度低下


誰有這個問題很明顯.
除了這些問題之外,還有閱讀障礙加邏輯不清

以下是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助理教授報告的
行車記錄器只要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之規定,拿來舉發開單沒問題.是要不要,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Tw_Luke wrote:
警察什麼時候也和偷偷...(恕刪)


讓犯罪者付出代價
處罰違規保障合法
本質都一樣啊

況且行車記錄器
我都光明正大裝在前檔啊
沒有偷偷摸摸喔

倒是警察真的常常躲在偏僻處
抓機車違規喔
你能說什麼?
Verita1998 wrote:
從來沒有人說員警取締勤務必須依警車行車記錄器的檔案「能」拿來舉發讓大家看看,除了你提到之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一項第七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行車記錄器是警方認定的科學儀器,所以能拿來舉發開單.
沒有人(除了問大)說過警方必須依行車記錄器舉發.

我看你先承認你們把警察取締與民眾檢舉作錯誤類比吧,我相信承認的勇氣更重要!
我看你先承認你們把警察取締與民眾檢舉作錯誤類比吧,我相信承認的勇氣更重要!
我看你先承認你們把警察取締與民眾檢舉作錯誤類比吧,我相信承認的勇氣更重要!
其他的你要怎麼認定都隨便你,你爽就好,反正對你來說面子比較重要!
Verita1998 wrote:
原來, 行車記錄器有導航功能就不能叫行車記錄器只能叫導航機? 有重力偵測功能只能叫重力偵測機? 有超速警告功能只能叫防超速拍照機?
沒有行車記錄器,它是能辨識什麼?
除非車號資料異常不算違規, 不然有什麼問題嗎?

我已經講過了,如果你的認知正確,那警察所有勤務根本只要帶自己手機+配槍出門就好了,最聰明的就屬你!
幹嘛帶照相機?反正手機可以拍照阿!
幹嘛帶攝影機?反正手機可以錄影阿!
幹嘛帶密錄器?反正手機可以錄影阿!
幹嘛帶無線電?反正手機可以通話阿!
幹嘛帶手電筒?反正手機有補光燈阿!
1支手機至少可以取代以上5項裝備,葉大同的小腦袋瓜天真到把勤務裝備簡化的這麼輕鬆,依規定領用裝備才出去執勤的警察都是白癡笨蛋,有沒有覺得自己好聰明好厲害好棒棒!??
然後就被民眾檢舉檢到爆,單位上下被督察督到爆,單位主管也在轄區分局內的各級長官面前黑到爆!

所有的勤務裝備都必須依勤務規定領用,不是隨便拿隨便用,更不能使用未納入規定的設備作為勤務執法裝備!
這些話都不知道要講幾次才看得懂!
Verita1998 wrote:
以下是警察專科學校行政警察科助理教授報告的
行車記錄器只要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2項之規定,拿來舉發開單沒問題.是要不要,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嗤!連助教都搬出來了喔,而且還只是報告!?
反正你就喜歡斷章取義,我說這樣執法違反程序規定可能會產生爭議你不信,警察通常也不會為了開1張違規罰單去冒險惹一身腥你也鴨子聽雷,面對現實很難嗎!?
我看你就跟你另位學長牆泥呆噗大一樣,總以為只要憑文字上的法規就可以打天下打穩贏的訴訟,一意孤行為辯而辯,結果事與願違的時候才在那邊唉唉叫,我看你們五月天差不多一個模子阿,所以我說你爽就好了啊!
反正面子最重要咩對吧!?
什麼時候交通違規被定義為犯罪了?
而且科學儀器是否有一定的標準規範?拍攝人在拍攝時是否有符合標準規範,只是為了檢舉而檢舉,在過程中,就一定是合法的側錄除了違規者以外其他的人而不違反肖像或隱私權嗎?

Tw_Luke wrote:
警察什麼時候也和偷...(恕刪)


去搜尋天橋偷拍,就會看到什麼是偷偷來
cs057 wrote:


違規也不一定是違...(恕刪)


就是你這種人

違規?違規了什麼?對與錯不能討論?

犯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那麼是什麼?
一樣不能討論嗎?
無法彌補的錯誤嗎?
還是不影響其他人的小錯?

殺人跟搶銀行
當然不能做
沒有模糊地帶
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財產

要扯什麼?
動動腦吧
你的答案只有可以跟不行?
這是完全絕對的嗎?

我說可以探討每一件事的對與錯
大師才是你吧
遵守規定 如果是不合理的
因為已經訂下去了
永遠不能修改規定?

腦袋是活的
希望你也有一個
真的只有[Yes ]或[No]?
不能有[其他]?無法討論?
所以在測錄的過程中,拍到大腿或乳溝,被害人可以提告吧。
5*3 wrote:
就是你這種人違規?...(恕刪)



像我這種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人是多數阿

違規或被檢舉了會先檢討自己錯誤的行為

不會像某些凋 還反過來質疑法律



何況法令合不合理是你說了算?真的那麼不合理立法院怎麼沒修改??

而且你違規之後就去跟警察法官講是法規不合理

要警察或法官不要只會 YES OR NO

看警察法官會不會裊你 哈哈哈 大師






cs057 wrote:
像我這種尊重法律遵...(恕刪)

那請問
警察依職權不開單 就要被人糾舉瀆職 這算哪一種鯛?

話說 阿伯
資料找到沒啊?
(是你自己說要找的喔 不要又跳針了)

sony0217 wrote:
那請問警察依職權不開...(恕刪)


你還有臉出來喔!

你不是要先拿違規比檢舉更獲得贊同的新聞啊?

怎麼又裝傻啦?,

沒關係,沒有就說沒有,

以後不要再唬爛就好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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