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eze01 wrote:
我認同 ,但立法委員說 : 這得修法。
林俊憲整篇質詢沒有提到"修法"
那是不知道誰加到Youtube的標題上 ? 標題 天外飛來這一句 ?
這樣說只證明了一件事 , 您完全沒看林俊憲質詢了什麼? 講了什麼內容 ?
我國法規(高管規則)早在民國91年,就已經修法 , 新法(不新了,都修法20年卻還在講舊法的"繼續行駛"? 一方面還喊說修法?)
91的修法早已指明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94年再修法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這句被修法修掉了 , 沒有這樣的法規了 , 卻還在喊 ?
民國94年已經修法, 已經區分車道, 已經回歸超車道路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沒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是到了95年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修法加上去了

這是有條件的機動改變速限
高速公路的速限就不是一種了 . 而是兩種 速限
由原本高管規則5 規定的 最低60 - 最高 110 速限區間速限 , 提升 速限 到單一最高速限110
何種狀況下適用那一種速限 ? 那就要看是否符合條件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而堵塞不堵塞的定義就寫在高管規則6
8-1-3但書設下條件『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公尺車距(每公里長的車道內少於16台車) , 才能夠改變原速限,能提高速限到 單一"最高速限"
若非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而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塞到只有30公尺車距(每公里有28台車), 車速就只能是60公里, 那根本無法實施最高速限110行駛 !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沒有55公尺車距的, 根本無法110公里行駛
硬要這樣行駛 ? 就牴觸了高管規則6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 若不修法還繼續行駛 ? 牴觸 超車道 路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是前後車 互換位置 , 由左側超越再回到原行路線, 讓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根本無關速限
況且超車道是 一條左側繞道bypass , 法規會收回路權 , 依法不可能持續行駛
持續行駛 牴觸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那是已取得路權,進入該車道後,應受的限制
依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這是行駛該車道應受的 『限制』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不可能發生"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不會受罰? 這樣說會發生邏輯誤謬
法規都已經修這麼多年了 , 還在講舊的歷史法規 ? 然後還喊要再修法 ?
明明現行法規 已經指定了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 不執法 ? 還將不能倒推的但書擴張解釋 ?
最高速限 明明是 限5標誌 , 卻反轉說成是 駕駛人的行駛速率 ?
限制義務的 "依限行駛",受此限制的行駛 反轉說成 是被授權行駛 取得使用權利(路權) ?
法條當中的『限5標誌』未依照法律條文的定義 , 卻高喊要修法 ?
( 得以『限5標誌』 意即 不得 限6標誌 - 限5標誌 組成的區間)
之前修了多少法 ? 都不看直接跳過 , 仍然引用歷史條文? 再修法有用嗎? 又回到舊法
breeze01 wrote:
因為目前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對不起 , 我國根本不存在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這樣的法規
那一個條文有 ? 那一條?那一款?那一項? 麻煩您提供給大家看看
breeze01 wrote:
有興趣的可以查 :
內政部臉書2022.10.21 說明 :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裏完美示範 何謂 "斷章取義 "
明明該臉書貼文寫了 4 點
1、內線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行為時,請勿占用。
2、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
3、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4、慢速車及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使用隔壁車道作為超車道。
請大家一起遵守規定,不當超車道上的路隊長,保持國道上的行駛暢通!

上述的 1 和 2 完全否定您自創的『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
您卻只抽出第3點 ? , 讓閱聽大眾以為 以為 1, 2 點不存在 ? ←製造資訊不對等
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 因為取得路權,行駛於超車道, 當然是正在超車當中 ,這代表超車尚未完成 , 還在超越中線車當中
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 因為速限已經變更為 單一最高速限 , 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了
但這個最高速限行駛 是 依限行駛的 限制 , 是 遵守義務 , 不是取得使用車道的權利
不能以此(遵守義務) 當成使用權利? 拿來佔用車道
breeze01 wrote:
或去觀賞林俊憲立委油管上影片,標題"高速公路塞車重要元兇"
立委俊憲2025.5.2 在標題上敘明 : 應修正法規,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質詢內容當中完全沒提到 "修法"
況且現行法條 已經指定有超車道路權 ,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現行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已經指定超車道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法規已經要求離開了
再看 內政部臉書2022.10.21 說明 , 說法相同
1、內線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行為時,請勿占用。←對應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對應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至於
3、如要持續行駛超車道,必須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根本沒有將 最高速限(限5標誌)解釋為 駕駛人的車速 , 而是照著8-1-3但書 的條文寫 "最高速限" ←這是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已經依本文規定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必須『依限行駛』, 完全沒有能以此佔用車道的含義
在上方的第2點已經說了, 完成超車後,應切回第二車道
現行法規 本來就已經是 未超車時無論車速均不得占用
不知道要修什麼 ?
herblee wrote:
林俊憲整篇質詢沒有半...(恕刪)
你不要自己看不懂法規就在網路上洗板,你這樣算是變相的讓我要跟你一起跳針。
我已經說過N次了,打從一開始看完法規我的見解就跟官方一致,你不用在那轉移焦點,你認為我們都是錯的那就請你去找官方交流,你在網路上一直跟我說:「官方都是錯的,只有你herblee才是對的」,是不會有任何改變的,錯的人就是你,但你不願意面對現實,你選擇在網路上用大量文字誤導人。

請直接去找法官或是高公局交流,別再繼續答非所問,謝謝。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截圖來源是這網站
各位鄉民可以自行選擇要相信哪邊,反正也很簡單目前就分兩派,一個是herblee派、一個是台灣官方,我也不知道為啥herblee先生要全程反對就是,他連西瓜靠大邊理論都出來了,在01論壇懂點中文看得懂法規=盲從、不會獨立思考、害怕被公審(這些也是我最近才知道的)。
諸葛小花 wrote:
高速公路法規在這截圖...(恕刪)
我要問大法師。如何預防 國道 汽車駕駛 逆向行駛。
原來這就是國道逆向的原因之一。湖口休息站 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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