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界很難理解的事情多了。比如說,有個狗兒子,無駕照,開著高貴車款在路上晃啊晃,因為被某車【嚇到】結果自撞,車子撞壞了,要修百來萬,結果呢?如果用無照駕駛的邏輯,這狗兒子的車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那個地方,是吧?那修車費為什麼某車車主要部分負擔?這狗兒一家子應該要全部自己吞下去吧
內線為超車道,除超車不可占用內線。但一堆雞腿考照卻以沒有罰則來做為在速限內行駛內線當作合法依據速限+占用車道=占用內線超車道的部分違規(並不會因為你在速限內就沒有違規,也不是沒有訂定違規的罰則就代表沒違規)同理超速+內線道超車=超速違規(但使用內線超車的部分是合法的,並不會因為他超速就沒有路權,只是超速的部分違規)別人超速違規,你用占用內線違規檔他,那他就沒有違規了(因為被你擋住),這時他要超車,你因為占線違規不就就應該停止占用內線讓他超車,至於他是否繼續內線違規佔用 或者 違規超速這就事另外問題,跟你占用內線一點關係都沒有用自己的違規防止別人違規是不是搞錯了什麼?邏輯堪憂阿
在台灣 是 毫無路權概念以為路權來自 "叢林法則"? 是"習慣" 是大欺小? 是搶位子? 先搶先贏 ?不知道路權來自法律,以為路權 沒有限制 , 無遠弗界 ? 以為路權是『通行權 』? 以為是依照車種在區分?從不依據法律, 自行想像道路規則 ?只相信取締不取締? 不取締就以為法律不存在?拼命翻古早歷史法規上的判例 ?以為過去別人脫罪的法律技巧一定能適用到自己身上 ?躲過罰則就沾沾自喜 ?自己不遵守路權?已經違法, 卻牽拖到 別人"超速"? 別人超速違規?居然能類推為自己違法無罪?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別人超速不遵守用路人的義務 和 自己沒得到法律授權去使用道路,不遵守路權 , 是兩件無關的法律事件 ?根本無法改變 『法律授權誰去使用道路 』除了法律, 還有法律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判例如何牴觸上位之法律 ?法律授權去使用道路權利? 居然和用路人應盡之義務不分? 混淆在一起用路觀念錯誤到如此 , 交通怎麼會不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