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廂型車迴轉一半遭撞!鑑定出爐「騎士0肇責」女駕駛聽結果氣炸

零肇責真的有點扯
迴轉的路權小於直行我懂
但直行未注意就完全對嗎
箱行車真的有夠衰
這種還0肇責,雖然挺同情那位白目機車騎士,但是這麼判責任會寵壞他,下回他就會撞對向左轉車,這種就必死無疑了
好奇當地鑑定委員,是什麼背景?有啥專業證明?
凱開223 wrote:
鑑定委員會的標準在哪(恕刪)


新聞中有提到,公路總局最後覆議7:3比的肇事責任,那為何汽車維修費37萬要機車騎士賠償?
我只是搞不懂畫面為啥要停格 ,馬賽克 ,台灣的新聞為啥變得這麼無趣
我個人認為汽車是路邊起駛

不是直行 前後關係
你一定沒看影片吧 ,箱型車都已經快轉完了, 機車硬要撞上屁股, 你能怎辦? 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ultralee wrote:

ultralee
289分
151樓
即使機車超速,即使汽車迴轉2/3,整個迴轉過程都要注意,有狀況都該馬上停止不是嗎?難道迴轉最大,全線停車等你回完?
勉勵 wrote:
超速車沒路權 懂嗎 ?
麻煩你看一下車速
都已經是慢動作了 機車還飛快
超速有啥小路權
(恕刪)


這是毫無 "路權概念"的說法
事實是 , 超速, 不超速 , 完全 無關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路權)
沒有關係

路權來自於法律的授權使用 , 法律會規定誰能使用該發生碰撞的那一個車道 , 法律有規定就擁有路權 !
擁有法律規定之路權的一方,就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要禮讓
路權沒有分大小 , 只有區分 有 和沒有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法律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這種""超速車沒路權?"""的規定
因為 遵守速限是 遵守義務 ! 是義務不是使用權利 !
這樣說也是權利和義務混淆不分

廂型車 應該由"路權範圍"去辯護
並不能以已彎 2/3 去辯護 ,因為法令早已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但是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分配了使用範圍 , 道路是大家一起使用 。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如果當廂型車 進入車道之時 ,是遠在 機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那麼 ,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是不成立的
因為, 只有在路權範圍之內 , 才會發生一方侵入另一方路權的問題
若是遠在 機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 廂車 和機車 並不發生轉彎車VS直行車的關係
如果以為直行車路權 是無遠弗界 , 無限大沒有限制 ? 那麼直行車的前方不就永遠不能有車匯入車道???
法定的路權以安全車距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為現在不是 廂車 由路肩匯入車道 , 而是迴轉 喔
如果只是匯入車道 , 才判定 : 到底是廂車侵入機車前方"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造成機車無法煞停 ?
還是 機車未保持安全車距造成追撞?
所以要知道"安全車距"為多少可以隨時煞停 ?
103 年 道路交通 安全與執法研討會(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反應時間與交通事故過失責任關係初探
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換算,在時速40公里,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時速60公里需要27.2公尺。

當發現危險時,機車40km有保持距離17.6公尺? 50公里需要保持22.4公尺?煞車的反應時間與距離是有限制的,不是說停就停。

但是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現在的法律事實是 廂車在迴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路權是屬於機車那一方
法規白紙黑字
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法規 既然規定 看清無來往車輛 , 表示 迴轉時必須是視距內無車
應暫停 , 廂車只是開很慢,沒有暫停, 沒有停車再開
能不能進入車道 , 不是先搶先贏 , 而是依據法律分配"路權", 誰先行誰讓誰 ?
法規既然已經規定, 迴車前,暫停,自然是要禮讓 , 路權自然屬於 直行車那一方
怎麼會不知道怎麼開車 ?
就是依據法規 , 必須暫停 , 看清無來往車輛 ←路權歸屬於機車這一方是沒有問題的
而不是先搶先贏 , 不是我搶進了2/3 ? 佔地為王大家都要讓我 ? 那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怎麼都修法了還是毫無路權觀念 ?

當然, 路權並非肇責之全部 , 申訴公路總局改回原先警方的判斷 , 肇責 7:3
機車也可以申訴 , 沒有超速 , 說50km煞停需要22.4m , 廂車未暫停即進入車道時若無22.4m, 當然就會無法煞停而撞上去。
除了路權, 有沒有使用該車道之權利 之外 ? 道路上還是有注意義務
如果 車速 超過50公里, 未保持22.4公尺是無法煞停的 , 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當然有肇責
如果 車速 50公里以內, 保持22.4公尺是可以煞停的 , 盡到注意義務 ,遵守了速限及保持 安全車距
而廂車未依規定未暫停再開 , 突然迴車而猝不及防, 當然就無法煞停
凱開223 wrote:
鑑定委員會的標準在哪(恕刪)


路上想轉就轉的一大堆
後視鏡跟方向燈完全不知道怎麼用
人蔘比當歸大 wrote:
新聞中有提到,公路總(恕刪)

這種幾比幾肇責的狀況,自己與對方的維修費用(人+車),肇責幾成就要負擔幾成的維修費
所以只要有肇責就有可能要負擔雙方的維修費用
所以路上離超跑、名車遠一點,除非保險超額險都有買夠
無關仇富甚麼的,只要有一點罩責,就要分擔超跑、名車的維修費用,依比例分擔下來也不會是小數目
八成一堆人認為機車直行就是絕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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