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r753951 wrote:就算是私有土地上也不(恕刪) 其實是可以的只要有在明顯處張貼公告就沒有違法之虞https://www.lawyerli.tw/l/社區、商場對於外車強制上鎖之規定是否合法?/
轉PO↓如法令有改,請告知。3Q大樓管委會將個人車位上鎖 ,可引用那個法條爭取權益(99/03/14)大樓管委會將個人車位上鎖 ,可引用那個法條爭取權益法院實例,某社區的王姓男子,租用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位,租期屆滿仍繼續停車,與管委會發生糾紛,管委會以他「佔用他人車位」為由,指示保全人員用鐵鍊鎖住其車輛,加以處罰。王姓男子不滿車子被管委會上鎖,動彈不得,一狀告上法院,指控管委會妨害到他開車的權利,要求管委會道歉並賠償他的損失;管委會則辯稱,由於社區的停車場經常被人佔用,管委會才通過決議「任意佔用他人車位者,一律予以鎖車處罰」,並張貼公告讓所有住戶知道有這項決議,當時王姓住戶也未反對。管委會依決議來執行並不違法。法院審理後認為,社區管委會的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沒有賦予管委會可以鎖住住戶車輛的權力,管委會就無權決議將住戶的車輛上鎖,管委會用鐵鍊將他人車輛鎖住,已經妨害他人使用車輛的權利。但本案被管委會上鎖的車輛所有權人登記是王的妻子,權利受侵害的是王妻而不是王,王姓男子的權利既然未受侵害,他本人就無權提告,遂判決王敗訴。鎖車行為妨害他人的權利從這件案例可以看出,除非有法律上的明文授權規定,否則管委會不能用鎖車的方式來處罰住戶,縱使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或管委會的決議都認為可以對違規停車的住戶鎖車,但規約或管委會的決議都因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作為管委會的護身符。如果管委會執意要對住戶鎖車,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被控「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民事上,被鎖車的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感謝大家的熱烈回覆我昨天看到 該社區回覆了 他們的地籍資料就再去電反映給中和區公所工務課的劉先生然後等大概傍晚六點多 劉先生回覆我了大致對話內容是這樣的劉:請問陳先生還有甚麼疑問嗎?我:請問您去現場勘查的時候有看地號嗎? 是民富段的364劉:有確認地籍資料 364地號是屬於該社區的 但是已成既有道路就無法自己想怎樣就怎樣我:那好 可以請公所單位去函跟他們管委會說 他們這樣是不對的劉:沒問題 我改天找時間去跟他們總幹事談一下以上 就這樣先不要開箱110 等看看公所怎麼處理
CIADA wrote:劉:有確認地籍資料 364地號是屬於該社區的 但是已成既有道路就無法自己想怎樣就怎樣我:那好 可以請公所單位去函跟他們管委會說 他們這樣是不對的劉:沒問題 我改天找時間去跟他們總幹事談一下 給區公所劉先生一個讚!
1. 大樓沒有義務要替外送機車弄停車格,這棟大樓管理者腦袋真是奇怪。2. 目前疫情還是很險峻,我擁有的房產之大樓全部都是禁止外送員上樓,所以目前外送員根本不用停車上樓,在車上等住戶下來即可。若是外送員去餐廳外等待取餐,才比較有停車位需求呀。什麼腦袋才有這種違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