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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奇怪...雖然是老生常談,但如果沒違規在先,檢舉魔人有什好怕的~~
skbank wrote:
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跨越雙白線判罰600 壓到卻沒跨越反而改罰900。合理嗎?

這個是監理機關依照申訴內容
變更處罰規定
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變更
而非司法機關的判決
法律有不足之處,所以才需要警察執法,不然大家都來當警察就好,
情理法,合情合理合法,包含執法人員的標準一致,不是大家照來照去
看片面的影片或是照片,支持唯一警察執法
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警察通常對四輪檢舉件很寬鬆的
會被立案就表示被檢舉的違規事證太過明確,跑不掉啦

但確實應該針對多次舉發的檢舉人進行一些管理措施
雖然自己也會送檢舉件,但大多都是影響到我的才會特地去送
個人是覺得一個月會送超過10幾件以上的都屬惡意性質了
標準的 知法犯法 還玩法!!!
這樣有沒有15個字
檢舉魔人真的無解!!!!為了檢舉而檢舉
檢舉機制被魔人淪為洩慾工具,
喪失他原本的目的,
有一天民眾不能檢舉也不意外。

反正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靠檢舉讓交通變好的,
唯有政策跟宣導才有幫助。
耐著性子全棟看完,有見地的就#20、32、45、51、54、78、85、102、113、136、157少數幾位而已,另有幾篇屬於情感式表達對檢舉魔人現象不滿的文雖有同感但為避免落入對方講的"同溫層"口實沒列出;要篩選論點看前述樓層就好。

我曾不止一次說過,法律規範人民行為進而建立思考模式,代表上位者要把國家帶往哪個方向;現在一堆成人站在人行道前划手機,時間可能長達90秒而不自覺,跟小學生無異,這代表整個社會(被教育成或事實上真的)很閑、時間≠金錢,課本教導這樣叫"好國民",腦子裡裝著"ABC"就好、不用培養判斷的智慧?

那麼是不是叫行人亂闖紅燈呢?當然不是,重點在[智慧判斷],(以下都是說在人行道)每個成年人應該有能力依路口跨距、車流量、車行速度、車群間隔以及剩餘秒數考量本身體能狀況決定穿越或停等,顯有干擾車流甚或影響他人安全時當然不能穿越,有這些現象甚至造成事故當然依律懲處,重點在根本沒車、或路不寬的時候(有時甚至是不分線道的巷子),一堆人也是擠在路口等綠燈,有人先過還報以異樣眼光,究竟是誰病了?

本樓案例,依新聞描述固然事主(律師)違反交通規則當罰,重點在取證的手段符不符合憲法精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個人隱私,[馬路無隱私]說法似是而非,人車往返如過眼雲煙,未被定格揭露誰都不知道誰何時經過哪裡,這些細節對一般第三人雖毫無價值,但對當事人則可能性命攸關,故說不符比例原則(例如沒打方向燈需要付出丟掉董座〈被檢舉人剛好去見對手公司老板〉、婚姻破裂〈剛好去小三家〉、被斷手腳〈去敵對堂口〉的代價嗎?)除非公權力經法定程序設置,有保密需求者自可選擇趨避、被錄也無話可說。開放民眾舉發是否涉及挾怨抱復、入人於罪?違規事實對於交通整體的影響大小,弘觀上應該分配多少行改資源處理?
檢查官社會觀感不好都是這些人造成的,
也不過是一兩千元的罰單,繳繳就好,
搞得大家都知道你轉彎沒打方向燈,又未依號誌行駛,
還好意思浪費社會資源出來吵鬧,
真是不要在秀下限了。
事實證明 某檢察官的下限可能比常人還要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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