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警察通常對四輪檢舉件很寬鬆的
會被立案就表示被檢舉的違規事證太過明確,跑不掉啦
但確實應該針對多次舉發的檢舉人進行一些管理措施
雖然自己也會送檢舉件,但大多都是影響到我的才會特地去送
個人是覺得一個月會送超過10幾件以上的都屬惡意性質了
我曾不止一次說過,法律規範人民行為進而建立思考模式,代表上位者要把國家帶往哪個方向;現在一堆成人站在人行道前划手機,時間可能長達90秒而不自覺,跟小學生無異,這代表整個社會(被教育成或事實上真的)很閑、時間≠金錢,課本教導這樣叫"好國民",腦子裡裝著"ABC"就好、不用培養判斷的智慧?
那麼是不是叫行人亂闖紅燈呢?當然不是,重點在[智慧判斷],(以下都是說在人行道)每個成年人應該有能力依路口跨距、車流量、車行速度、車群間隔以及剩餘秒數考量本身體能狀況決定穿越或停等,顯有干擾車流甚或影響他人安全時當然不能穿越,有這些現象甚至造成事故當然依律懲處,重點在根本沒車、或路不寬的時候(有時甚至是不分線道的巷子),一堆人也是擠在路口等綠燈,有人先過還報以異樣眼光,究竟是誰病了?
本樓案例,依新聞描述固然事主(律師)違反交通規則當罰,重點在取證的手段符不符合憲法精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個人隱私,[馬路無隱私]說法似是而非,人車往返如過眼雲煙,未被定格揭露誰都不知道誰何時經過哪裡,這些細節對一般第三人雖毫無價值,但對當事人則可能性命攸關,故說不符比例原則(例如沒打方向燈需要付出丟掉董座〈被檢舉人剛好去見對手公司老板〉、婚姻破裂〈剛好去小三家〉、被斷手腳〈去敵對堂口〉的代價嗎?)除非公權力經法定程序設置,有保密需求者自可選擇趨避、被錄也無話可說。開放民眾舉發是否涉及挾怨抱復、入人於罪?違規事實對於交通整體的影響大小,弘觀上應該分配多少行改資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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