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起司 wrote:要讓行人跟車子的燈號...(恕刪) 沒錯!! 人車分流,行人綠燈時不應該有車可以從行人穿越道經過,這才是真正解決。那些官員不要再說什麼交通繁忙辨不到了,香港、東京交通不比台灣繁忙嗎?香港、東京可以,為什麼台灣不行?
臺灣光是抓超速都要立告示牌才能抓,尤其是最近區間測速就一推人唉唉叫,若臺灣用舊金山的方式來抓未禮讓行人的駕駛人只會被罵到狗血淋頭,舊金山在只有STOP的十字路口,只要駕駛人看到行人站在人行道邊緣,他們一定會停下來等行人過才會起步,而舊金山警察還會故意站在人行道邊緣抓未禮讓行人的駕駛人,臺灣還在那離三公尺,而後我去洛杉磯看有號誌的路口,汽車不管對向左轉或這向右轉,對向就在對向車道等,這向汽車是在斑馬線前等行人通行完,汽車才會通行。(行人號誌會提早轉紅燈讓左右車通行)
潘。布魯克 wrote:前幾天在台北車站也是阿沒紅綠燈的路口有斑馬線每台車也是給你靠的近近近禮讓行人這條我贊成科技執法!!有斑馬線的地方就設監視器沒距離行人兩公尺就開罰!!(恕刪) 我認同我多年前跟小孩過馬路時遇過,當時我不知道那來勇氣(可能覺他嚇到我跟小孩了)我居然一腳給他保險桿踹過去。
其實台灣交通亂象由來已久除了人民素質差外 最主要是罰責輕 (立委哩?) 和 執法怠惰 (警察都在哪?)多次看到闖紅燈等車輛違規 旁邊就是警車 可是就是看不到???檢舉達人只能檢舉一些小違規(違停 變換車道不打燈) 碰到 闖紅燈(通常錄不到), 逆向(機車也錄不到 前面沒車牌), 不禮讓行人等 都是沒輒警察"好像"都變成在冷氣房電腦前處理民眾檢舉案件都忙不完了 整體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含警察和民眾)歷年來並沒有顯著增加 (但是民眾檢舉案件年年創新高) 真的是沒那個美國時間在街上抓重大違規啦
前面很多人提了,將斑馬線移出路口,距離路口10~20公尺,車輛直行時,比較沒有死角問題,轉彎完成,駕駛也可以轉注在路線上。對行人來說,也減少了在路口要前後張望注意同向或是對向轉彎車的問題,只需要看來向車。另外,將斑馬線移出路口,還可以減少轉彎車在綠燈期間,被行人拖住無法轉彎的問題(至少可以過個幾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