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法很明顯毒駕與酒駕.....對於酒駕明定比毒駕嚴格頭重腳輕毒駕常識都知道並未被行政落實 事故大多都單純驗驗酒駕單純靠員警判斷是否為毒駕不一定會被送往醫院驗毒!而且這毒駕都N年前法未修......毒品則進化到零瑯滿目..亢奮什麼什麼都有不一定得精神恍惚讓你容易肉眼判定!前些日子北市尬車撞死三人一樣0酒測值...但第一時間有驗毒嗎?還是送往警察局作作筆錄就算了?至少大眾看到的畫面局長只針對酒測作說明而以.....充滿很多疑點而且這還是重大案件理論上是會驗應該要驗..那麼重傷害事故呢!宅男乙 wrote:立委在作秀..因為...(恕刪)
酒駕視為殺人真的太過分了。支持樓主。但酒駕傷/殺了人,一率以殺人罪起訴合理了吧!!拿刀沒事就沒事,拿出門就是預備犯,傷/殺了人不就是有意無意的殺人罪嗎!個人加碼, 超速>40km沒出事就罰款, 出事傷人也一率殺人罪起訴!這兩行為都是事前就該知道出事非死即傷, 就是明知故犯的預備犯,沒出事就樓主說的,但出事的罪不可赦!!!
zekebobe wrote:這個也要討論.......(恕刪) 因為一般人都是憤怒充血腦民,但如果酒駕的是自己家人,就又突然悶不吭聲酒駕致死大部分情況最多就是判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這是很清楚的邏輯。不然就照某樓講的,所有並排停車,闖紅燈(含行人),超速,疲勞駕駛,夜間未開大燈,開車使用手機等等,因而導致他人身亡的話就全部判殺人罪,沒致死就理當判殺人未遂所以你開車滑手機撞到人,導致他骨折=殺人未遂這樣才合邏輯,腦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