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obling wrote:
母法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再去看母法對於車道的定義
那裏是路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所以沒有劃分島、護欄的話就是以標線來看車道範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9 條附件檔案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公分。
第 170 條附件檔案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第 183 條附件檔案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附件檔案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
快車道右邊看起來是10cm白線
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所以紅線的左邊是車道
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所以這裡的慢車道右邊不須要另外畫15cm路面邊線
停止線只能畫車道範圍(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不能超過路面邊線,這裡的停止線畫到紅線處
由以上標線可知樓主事故之路段為快車道+慢車道之路段
以上為小弟判斷該車道為慢車道之根據,另外向你請教,道處說明樓主事故路段為路肩的條文是第幾條?
小弟弄錯規則的話得來更新一下對交通規則的認知免得以後一直搞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