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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獅子大開口

很多人上網編故事,這麼社會真的病了!
說賠了多少又多少的,請貼判例,沒判例你就當他是寫手。
你家小朋友骨折,妳要不要賠他38萬?
擦傷要不要賠他20萬?

鬼扯說站在對方立場的,這才是真正合理的考量。

酸民一堆,謊話遍地。 笑笑就好,不用在意。
法院是公正的
既然樓主覺得38W太貴,就交法院審判就好
不用聽一堆網路傳說,你實際付出去的錢才是真的
上法院去吧!保證對方龜縮。
一堆人跟你說38萬太少,你聽聽就好。
錢是自己的。你這例子我覺得38萬太高!
貓貓籠九 wrote:
1.若未和解,推估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多少錢自己算。
請記得考量這條『低消』



阿九我3個月可不是亂算的
樓主案例
小客車100%肇責,3個月大約。

以下案例,雙方皆有責任,小客車駕駛(被告)未成功和解,小判30天敗訴,不包括民事賠償,低消3萬不用坐牢。
且被告『犯案態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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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3年度,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OO
選任辯護人 許OO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5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略)

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於本件車禍之過失情節與程度(被告駕駛小客車,起駛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陳OO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遵行車道,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
(略)
兼衡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原因係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被告認告訴人陳OO受有外足踝及後足踝骨折等傷勢,卻要求六十餘萬元之賠償,似嫌過高,不符常理,並非被告執意不為賠償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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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O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77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 年度審交易字
第604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主動向到場處理車禍事故之員警供 承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有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見偵字第7737號偵查卷第20 頁),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及告訴人所 受傷勢程度,被告犯後一貫坦承犯行,並欲與被害人協談賠 償事宜,然因雙方就和解金額未有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及 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O義

雙方有肇責
機車騎士受傷
未骨折
汽車駕駛無受傷

機車次因
汽車主因

低消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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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交簡字第26XX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124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被告陳OO竟疏未注意,於打方向燈數秒
後,即因欲直行而貿然向右偏行。適有XXX騎駕車號○○○-○○號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在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即貿然前行,左前車頭與陳秀美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前車身
發生擦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併擦傷約3X4
公分且皮下血腫,左側髖關節扭傷等傷害。陳OO於肇事後
,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
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略)

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
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雖被害人
騎駕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有過失(為肇事次因),
同為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依法被告仍應負過失之責(為肇
事主因);本件經送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該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綜
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雙方有肇責
低消58天
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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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交簡字,100年度,5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O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3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二、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
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不慎,致有本件犯行
,並參諸被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左轉彎未讓對向直行
車先行之過失程度,及被害人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超速
行駛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又被害人所受之傷害
非輕,且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O子

kurodog wrote:
很多人上網編故事,...(恕刪)

口渴的魚 wrote:
上法院去吧!保證對方...(恕刪)

貓貓籠九 wrote:
阿九我3個月可不是亂...(恕刪)


謝謝你們,因為家裡是第一次遇上這樣的事情,坦白說真的很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辦
本來發此文是希望聽聽有類似經驗的網友們的意見,但卻招來一些酸民的言論
我想對於大多數小家庭而言,三十八萬並不是一個小數字,但前面有不少網友的說詞說得好像是三萬八一樣
對此我不知道是該為自己的能力汗顏,還是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崩壞
我仔細思考過,也許是因為大家都被保險公司慣壞了,只要你開得出單據,保險公司一定理賠,這我也能夠理解。
本來不想再對此文有所回應,畢竟大多數的人都認為發生這樣的事是我們活該、三十八萬沒有誠意解決
如果三十八萬對我們來說是不會造成任何負擔,我有必要在這邊發文詢問大家的意見嗎?
我知道這世界上酸民很多,但酸民總有一天也會遇上不順心需要傾聽別人意見的時候,
如果大家能夠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相信這個世界會更美好的
同時我也再次謝謝所有給予我高見的網友們
無論是揶揄或是真心的建議、安慰,我全都收下
也希望大家都不要遇上像這樣的事,開車平安。
不就很簡單的2選1嗎?
和解 = 花錢
上法院(刑事庭) = 輸了 有前科 贏了有素行紀錄(案底)

看你在不在意有前科囉

反正先調解囉~~~~~

趕快去找法輔吧
因為38萬超出你的能力範圍所以不管金額合不合理你希望無辜無責被撞的對方把不足的部份自認倒楣吞下去嘍?
weiting650 wrote:
1.手腕骨折真的需要賠償到三十八萬嗎?
(對方已六十多歲,號稱一個月領一個月四萬多薪水,但我們看她的情況行動遲緩,不可能有辦法賺這錢)...(恕刪)

一堆人推樓主走法院.一旦走法院就回不了頭了.要三思!

有2種人的薪資是最恐怖..1.老到走不動還月薪4萬多..2.年輕力壯月薪只有2萬1..這種都是經過會計師精算過的薪資.不是董娘就是富二代..到時對方律師索求的賠償項目就不止38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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