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很清楚 "Driving is a Privilege, Not a Right."當時用這個被賦予的特權就要有相對的責任,這個責任就是要讓其他用路者安全。讓道路安全,是每一個駕駛的責任。例如說老婦人在綠燈的時候過馬路昏倒,但昏倒後變成紅燈。那是否代表你可以合法的輾過去?有例如上一位視障的行人,錯誤判斷而誤走入車道,被你撞到是否又代表駕駛免責?道路上隨時會出現各種情形,作為駕駛本來就要注意道路上所有的情形。這在歐美國家已經是一種大家都有共識的事情。行人就是最大,汽車本身是一種交通工具,但面對行人,他也是一種殺人武器。
傲笑憐 wrote:建議:建議:不要再用"誰最大"這字眼有些人看到這字眼會起乩的 ...(恕刪) 知道啊 要起乩 就給他起啊因為城市設計、道路設計的基礎問題,在台灣大家很難都準守交通規則,要有人100%遵守交通規則幾乎是不可能吧。在這個情形下,大家更要互相的照顧彼此的安全。大家都是用路人,最好不要這麼鐵齒。
Black Ocean wrote:看到這篇就想到之前...(恕刪) 歐洲的主要城市,巴黎,倫敦等一向都是交通最繁忙的地方也是行人及駕駛人最多亂像的地方遠離首都會發現行人及駕駛人都相對禮讓的多在歐洲很多國家交通判決不是什麼責任比而是成因我的工作接觸好多交通案例,還在處理的就不便提及不過的確有一單案件駕駛人撞死了亂闖的婆婆最後無罪法官的判詞明確明白當時駕駛人已經在限速之下行駕,而且當發現婆婆時已經馬上作出反應而駕駛人盡了最大努力仍避免不了意作,最後判定婆婆死於不幸,而駕駛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條例又有另一件案最後被判5年,雖然學生闖紅燈,但駕駛人嚴重超速,最終導致在長長的直路下也沒法反應而令闖燈的行人死忙,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忙在歐洲一般駕車撞死人,不論什麼情況警方都會先作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忙的檢控,目的是要把涉案人任還在境在之後會安排車輪撞擊專員去收習證據,最後有了資料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控告而具中最影響決定的一項就是駕駛人是否有合理地作去避免意外的動作,例如超速,玩手機,食了藥,喝酒超標,有否足夠的專注等等而且道路的限速是最高可行駛的速度,不是最低/必要行駛速度,不過台灣的駕駛情況嘛根本根中國沒什麼差別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