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
我當然了解你的想法就是一般多數人的想法,
只是我認為路權是人權的延伸,
.(恕刪)
不是的, 路權根本不是這個意思 !
這是德國B17公路上一個"路權標誌", 在路口碰到這個標誌, 表示此為幹道, 有優先路權, 支道一定要讓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路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共同"讓"出來的!
不是只爭取自己的權利, 忘記還有尊重別人路權的義務, 這不符路權的精神 !
要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不是所有的路想怎麼走就走麼走 , 必須依法律(路權)分配
為什麼要分配?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必須有人先走, 有人後走,以時間差來避免碰撞, 所以才有路權的區分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分配, 不可能是天賦路權四方一起通行, 反而是全都擠/撞在一起
tansywen wrote:
汽車駕駛跟機車駕駛下車來都是一樣的人,
上了車之後權益卻都不同?
當然不同, 因為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和機車不同
而交通是為了車流順暢 , 主管機關可以設定誰先走(直接左轉)誰後走(二段左轉), 比較窄的路口就是一起左轉
是的, 這有討論的餘地
也可以反過來, 機車先左轉
但如果紅綠燈前的機車停等區, 汽車也反對,說這樣"權益不同", 汽車要一起使用"機車停等區"?
tansywen wrote:
台灣實施全面禁行機車後,
兩段轉變成為了副產品,
小弟還照常騎車回家,您和小弟是同一個台灣嗎?
我沒聽過這種事
禁行機車「禁摩限電」是深圳 , 不是台灣
台灣的資訊很流通
tansywen wrote:
你說他是為了安全,但重機現在為了安全去待轉政府用紅單懲罰你,
本來禁行機車就是汽車專用道的別稱,
要看路幅
只有三車道的最內側才禁行機車
tansywen wrote:
在一般道路速限相同的情況下做車種假分流,
也因此剝奪掉機車直接左轉的權利,
要的是路權的平權,沒有理由因為機車稅金低方便,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tansywen wrote:
所以必須交出權益,重機一樣繳好繳滿高速公路還是上不去啊!
.(恕刪)
交通交通是用來運輸? 還是用來飆車?
道路是用來運輸人(人流), 還是供車輛跑來跑去(車流)?
高速公路塞車嚴重
道路應該要留給最有效率的工具(大眾運輸),限制私人載具,限制汽/機車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
但是,HOV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機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我覺得應該一起爭取, 汽車行駛鐵軌, 不能讓火車獨佔通行權
這是去倫敦, 在Calais登車, 汽車使用火車鐵道

直接開上火車

tansywen wrote:
從頭到尾政府都跟人民說禁行機車與兩段轉是為了安全,
但當年在實施前後卻沒做過機車事故傷亡統計對比,哪來這種說法呀~~
其實要的只是路權共享道路平權,
長久以來的假車種分流事實上是獨厚汽車的一種作法。
.(恕刪)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有重機的報告, 二段左轉的報告要再找一下
http://www.freeway.gov.tw/Upload/Html/2017824171/news/1061107.pdf
中華民國運輸學會11月7日發布,重機檢核小組第一季觀察情況,安全指標方面,大型重機於台64線的事故件數,約為小型車11.6倍;秩序指標方面,重機違規件數是小型車的1.5倍;行為指標方面,重機違規行為比例,是小型車的4.6倍。藉由檢視本季檢核結果可發現,「行進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行為指標違規件數較多,顯見國人在保持「行車前後安全距離」與「行車左右安全間隔」的意識上較不足。
安全指標是以死亡與受傷事故件數為評估基礎,國3甲於第一季觀察期間內,並無發生大型重車事故,僅小型車發生2件A2事故,共2人受傷,無法計算每百萬延車公里的事故件數比例。而台64線重機發生5件A2事故,共5人受傷,小型車發生15件事故,共17人受傷,以每百萬延車公里計算,大型重機約為小型車的11.6倍。
秩序指標是以警方違規取締件數作為評估基礎,國3甲重機共取締9件、小型車取締352件,每百萬延車公里違規件數上,重機約為小型車的4倍;台64線大型重機共有113件違規取締,小型車則有2649件,每百萬延車公里違規件數,大型重機約為小型車的1.5倍。
行為指標依據檢核小組訂定的8項觀察指標違規件數,占抽樣時段交通量百分比為評估基礎。國3甲重機共觀察到24件違規行為,小型車發生278件,若以觀測違規件數占抽樣時段交通量比例來看,大型重機約為小型車的7倍;台64線重機觀察到44件違規行為,小型車則發生351件,重機違規件數約為小型車4.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