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認為有疑義.打槍不受理就好了.何必說人偽造文書.違停是事實.畫面又沒有經過修圖.只是因為電腦系統錯誤.有必要構人於罪?檢舉者如果有錄到尹清風.劉邦友.彭婉如案的關鍵畫面.只是因為電腦系統錯誤(或是自行加上時間).難道就不算是犯罪證據嗎?難道就是偽證嗎??哼哼
布老師 wrote:此案可從兩個面向來思...(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對。一點也沒錯。我這幾天都在等電話。家人也急於想知道事情的發展。我不是個會逃避承擔的責任的人!我主動連絡員警。願意去分局找她說明。在電話中她已表明我不用過去。她說的最終目地就是要我明白這舉發的証據的重要性!事情確實可大可小。站在對方立場是兩方壓力。不送件或許被達人級的關切。送又被打槍。造成錯誤。被反咬。我也很誠心的跟她說抱歉!也保證不再犯這低級錯誤。體恤警方的辛苦。也許是每個人個性不同說話方式不同。在這謝謝各位大大!讓小弟我收獲良多。謝謝。
haoyen0916 wrote:這位大大說的對。一...(恕刪) 先假設你說的是真因為認識媒體朋友,警察朋友所以看過太多種警察嚇人的故事我之前就跟你說過,我會直接跟那個警察明講,好膽你移送檢察官看檢察官會幹爆你,還是起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