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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眾檢舉,但是還是不懂為什麼違規? 汐止高架北上 違規使用路肩

bym929 wrote:
小弟送過你這種案例...(恕刪)

cch_hans wrote:
反正警察的心態就是...(恕刪)


沒打方向燈的申訴結果如何了,另一版很多人等著被您打臉呢~~

cch_hans wrote:
反正警察的心態就是有人檢舉就開單,
不服自己去申訴,要不上法院,
就是吃定人民很少人會為了這點錢耗時間。
要是檢舉案件不成立可以告檢舉人誣告的話,相信會比較有動力去爭取到底。


警察的心態就是有人檢舉就開單」,別再誣賴警察了,

警察可是明察秋毫的。

檢舉項目請益,三項都失敗記取經驗



car888 wrote:
「警察的心態就是有人檢舉就開單」,別再誣賴警察了,
警察可是明察秋毫的。
檢舉項目請益,三項都失敗記取經驗


台灣的警察都很NICE的,一定有甚麼誤會。
大部分警察都很保護違規達人的。

檢舉失敗文一堆啊。
我也被人檢舉了,也是這個地方,去申訴後警察說先不用繳罰單,這個就是笨蛋爪耙子亂檢舉的啦,道路規則有漏洞,只要申訴就完全不用理他
burney wrote:
民眾檢舉,但是還是不...(恕刪)


開放路肩指示牌有以下2種:

1. 路肩通行,限小型車。
2. 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

已在國道公路警察局論壇詢問若為第1種指示牌時,駕駛可再駛回主線道?如下連結,但9/26尚未回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780,c1.php?Lang=zh-tw

另外,汐五高架道路北上28KM附近短短幾公里內就有2種不同指示牌,已詢問高公局此用意為何?

詳細如以下影片,第10秒、第3分20秒、第4分55秒。
https://youtu.be/tZ9dfHUHdmY


另外,筆者有1046005868函釋之內容如下,其中提及「如前車行速緩慢」,得允許行駛路肩車輛有變換車道行為。
但不知此是否為全文,尚請其他先進提出分享。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新修正之「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

(一)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應依高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視為利用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適用處罰條例第33條1項9款舉發「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二)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即屬專用車道之一,如前車行速緩慢,得允許行駛路肩車輛有變換車道行為,超越前車後駛回路肩續行下匝道,惟該變換車道行為仍須遵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範。


以下連結有完整訊息內容。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93,c1.php?Lang=zh-tw

The Revenant wrote:
(二)開放路肩行駛,路肩即屬專用車道之一,如前車行速緩慢,得允許行駛路肩車輛有變換車道行為,超越前車後駛回路肩續行下匝道,惟該變換車道行為仍須遵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規範。
以下連結有完整訊息內容。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93,c1.php?Lang=zh-tw


這問題是我去那兒問的嘛(看名字一樣也知道)

既然是我問的,那我得鄭重澄清一下,

因為大大似乎誤解了內容,引用了錯誤的訊息

等下害別人收罰單可就不好囉


第1046005868號函釋正確內容

你那個聯結的2016-11-10國道警察交通科也回答的很清楚了

並沒有你寫的(二)....如前車行速緩慢........這部份

那個(二),是某個搞不清楚的國道警察自己搞錯亂寫的,我才跑去問交通科的

結果交通科回答的很明確,第1046005868號函釋只有你寫的(一)的內容,並沒有(二)的內容,哈哈


下面是你那聯結,2016-11-10國道警察交通科的原文回答,明白寫出第1046005868號函釋正確內容

有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正確內容如下:
開放路肩通行告示牌內容修正為「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
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
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
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
應依高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視為利用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合先敘明。


本人再度重申,第1046005868號函釋就只有上面的內容,
沒有你寫(二)的部份,以後大家收到罰單千萬不要說是我害的
非常感謝pafupafu君提供之資料,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正確內容尚待釐清。
筆者資料為來自9/12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林先生(03-4116623轉6X7)回覆,直接貼上畫面以忠實呈現函釋內容。後續會再向高公局確認正確內容為何?



The Revenant wrote:
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林先生


原來又有別的警察也這樣回覆啦??哈哈

原來大大是和我一樣,也遇到承辦警察這種神回覆呀,哈哈,那我們境遇相同

原來並不是大大誤解,而是又有警察誤解

又有警察自己亂編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

而且重點是,大大遇到的和我遇到的還是不同大隊的,亂編函釋是有傳染病嗎?

唯一不同的是,大大遇到的大隊是寫(一)和(二),兩種都寫進去,兩案並陳

我遇到的是直接把交通科的原文直接改掉,直接偷天換日,直接換上(二)的內容

所以我才跑去問交通科,因為同一份函釋,居然內容可以完全相反:P


不過現在是

交通科版本,只有(一)的內容

第一大隊版本,只有(二)的內容

第六大隊版本,是(一)+(二)的內容

所以現在就是同一份函釋,有3種版本囉,越來越熱鬧囉



承辦警察這種回覆與認定,根本就擺明在和他們交通科對做,呵呵

不過這些日子看下來,承辦警察和交通科,這兩方誰也不讓誰,誰也不認錯認輸

兩方就是堅持自己的認定,就是要對幹對做,我看好戲看好久了


所以開放路肩我也一直不知道要怎樣正確開車,也不知道要怎樣檢舉才一定成功,現在都只能看運氣

只能看運氣是遇到交通科派的呢,還是遇到某些承辦員警派的呢?


哈哈,兩派認定和做法剛好相反,就是要對做,大家自求多福

The Revenant wrote:
筆者資料為來自9/12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林先生(03-4116623轉6X7)回覆,直接貼上畫面以忠實呈現函釋內容。


又仔細看了大大的檢舉畫面

發現地點是在國1北上66公里處呀,

那是有名的第一警察大隊的轄區呀,也是我最不想交手的大隊

不知為何第一警察大隊的案件,大大會跑去問第六警察大隊的人呢??

而畫面中的函釋內容,應是轄區的第一警察大隊承辦警察回覆的吧,而不是第六警察大隊??

謎實在太多,可否請大大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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