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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weaber wrote:
法律及現實都以無罪推論為基礎

可是長期看01都是有罪推論欸
擋到就是龜速 就是堵塞 就是占用
管他開多少 不重要
weaber wrote:
如果不相信自身表速的...(恕刪)

陳阿瓜~ wrote:
可是長期看01都是有...(恕刪)





1.我真的無法想像,為何01這裡的人這麼有自信。都以為交通部(高公局)的法規研究人員,只有國小畢業(高普考不及格)。再明明白白不過的道理,可以這樣無限輪迴下去。

2.前面那位數字先生畫的那些所謂「車流阻塞」的圖示,誠懇希望他能匿名拿給他的同學、老師或同事看看。立論基礎薄弱,甚至錯誤而不自知。「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真的千古至理。

小結論:台灣是有速限的國家,這是無上天條,當最內車道以錶速115(限速110路段)持續行進時,這已是原始規劃的「理想典型」。若是當超車後,必須強制退回中線的話,因為中線速度沒有至頂,無疑的,將會被迫前方車輛速度不及,而再左切至超車道,致流於無效率。(如果有一天,台灣高速公路總線道忽然double,或車輛總數限制而減半,那我也會極力主張「內線為超車道,不得佔用」)

題目:若中線前有兩車以時速110行駛,後方車輛如何推進?
1.可保持安全距離於中線。
2.左切至超車道,盡可能在不違規情形下「不要並排」,持續行駛於內車到道或切回中線。
3.若後車切至最內線車道,速度已至120 or more 左右,而好巧不巧被前方警車直接攔停告發超速行駛。該車是否可主張因為中線速度 110,為了超車,所以速度拉高至120左右,可否不受罰?
續上:該車切至最內車道後,時速保持錶速120(gps 115)行駛,這時後方有輛車以速度135接近。該前車為表現「禮讓」(中線剛好有並排車輛),而加速至125後右切中線讓出內線。此時好巧不巧被警車攔停告發,該車可否主張因禮讓後車而非故意超速而不受罰?或者後車表示風度,願意出一半罰款?
這裡歡迎,前面喜歡無限超車論的朋友回答一下。

weaber wrote:
如果不相信自身表速的話,就得一直加速,那沒意義,法律及現實都以無罪推論為基礎,表速是正確的為前提
...(恕刪)

高管規則8-1-3(但書)是"速限" !和表速 是兩回事! 沒有關係 , 扯遠了!

"速限"是速限標誌上的數字,(不是儀表速度)" 這條法規和儀表速度無關
這是換速限的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有別於原速限(高管規則5)之速限規定!更換內側車道速限是主管機關職權,適用對象是主管機關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件成立, 是這種速限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規定!
條件不成立, 回到原速限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條件不成立, 是換另一種速限
這是法律告訴主管機管, 你可以把速限標誌的速限換一下, 如此而已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是遵守速限之後, 反過來要求, 補給予"車道路權" ?

完全和儀表速度無關!

weaber wrote:
法律上在最低限速情形下這不算堵塞,包含其他線道
在現實上如果後方跟車過多,前車就得持續加速,即使變換車道還是會有後車跟著,或是跟著前方車輛,這樣就得無限加速,這是一個輪迴
高公局的素質在怎差都有一定的水準,其實法條很完整的,只是解讀的人問題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類推!
這一句不得類推! 是單向涵攝,單行道→! 不能倒過來!

○○狀況下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單向涵攝 ,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 !
『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乃倒推但書法規, 倒果為因, 將法律效果與條件倒置,違反但書不得倒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在空間/時間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做為跨行於內/中車道", "變換車道侵入內側車道" 的理由
時間和空間都不對!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80-110超車)

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SHCC wrote:

小結論:台灣是有速限的國家,這是無上天條,當最內車道以錶速115(限速110路段)持續行進時,這已是原始規劃的「理想典型」。若是當超車後,必須強制退回中線的話,因為中線速度沒有至頂,無疑的,將會被迫前方車輛速度不及,而再左切至超車道,致流於無效率。(如果有一天,台灣高速公路總線道忽然double,或車輛總數限制而減半,那我也會極力主張「內線為超車道,不得佔用」)
題目:若中線前有兩車以時速110行駛,後方車輛如何推進?。



跳出最高速合法行駛內線法律命題,這可以討論一個更大的命題。是否開在速限內是天條?
1. 如果是天條,為什麼超速的罰則其實不重?
2. 如果是天條,設定速限就會讓超速減少?

我認為超速是常發生的,也禁止不了。高速公路實務上超速也不是事故主因。世界各國警察很多反而會默許超車中的車超速以利車流順暢。在路況允許,駕駛沒有危險駕駛行為下,台灣應可考慮對超速寬容。但對蛇行或右側危險超車嚴格執法。不是像現在高速公路70%抓好抓的超速,其他真正危險的駕駛行為反而都很少抓。


邏輯有點像飛機法律上禁菸,但飛機還是規定要設置煙灰缸。看起來邏輯矛盾,但考量人性不會因為說不設煙灰缸就真的沒人在飛機抽煙。或者像巴黎地鐵違法逃票的很多,但巴黎並沒有因為有人逃票就嚴格抓逃票。立法,執法本來就要考慮人性跟危害的程度因勢利導與評估執法成本。

所以一個命題就是,一個合法最高速行駛最高速內車道的人是否就能阻擋住想超車的駕駛乖乖跟車?還是這些超速者會自己找路鑽,這樣對公眾利益是否更好?

沒有對錯,是觀念分享。
herblee wrote: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這不是0與1對立的非黑即白關係,而是條件符合妥協下的「包含關係」。

在現行法規之下,最內線道(超車道)保持最高速線行駛時,這最內線道仍只是一條正常的車道(因為速度符合法規規定,而自動卸除超車道之條件限制)。


我沒數學專業,上述言論不夠嚴謹,請見諒。
daslebewohl wrote:
跳出最高速合法行駛內線,這可以討論一個更大的命題。是否開在速限內是天條?
1. 如果是天條,為什麼超速的罰則其實不重?
2. 如果是天條,設定速限就會讓超速減少?
我認為超速是常發生的,也禁止不了。高速公路實務上超速也不是事故主因



1.當然是天條,您認為超速罰則不重,但有的人認為很重。且惡性超速,是罰很重的。
2.設定速限與超速減少,無正相關。若是超速罰款提高10倍,你看,超速會不會減少。今天在此討論,是放在高速公路上,許多討論人與駕駛者都會自動加上緩衝區(寬鬆值)。但事實上相對的,在台灣的任何市區,我看到的任何車輛只要gps等相關儀器超速警示聲響(測速照相桿)。十台裡有九台都會自動龜縮至限速內。如60,則不會提出gps 與錶速之差異。

3.此時台灣,高速公路上肇事主因,不外超速危險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爆胎、疲勞駕駛等等。

聽說,交通部已經研擬要取消緩衝寬鬆值,如果真的實施,屆時本討論會更簡單些。

高公局-高速公路歷年交通事故分析表(肇事原因分析等)
陳阿瓜~ wrote:
於情可以退回中線 禮讓後車
於法可不退回中線 亦不構成堵塞


現在就是在說這個駕駛道德問題

這不用"法"自身就可以處理
因為我們是人有讀過書的文明人
知道靠合作可以解決某些問題
但是可以看到某些人在鑽牛角
這無關立場
要不要想不想而已沒這麼複雜

陳阿瓜~ wrote:
已達到最高速限 即可發揮道路最高使用效率且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不知道問題在哪 想的到的可能有兩個拉
1. 自以為最高速限的其實沒到最高速限 >> 違規而不自知 該打!!
2. 後車自己超速 卻認為自己被堵塞很可憐 >>


問題就是龜車他不知道或者說它明擺者說謊
現實中就不是最高速就沒有發揮道路最高使用效益且影響了其他人使用超車道功能
問題是要不要跟怎麼解決罷了?

看你的態度很明顯是不想解決你只在意超速部份
只想提醒你這世界不是兩分法
龜車跟超速並不是相對的東西兩者也都可以取締
就現實而言是如何排除減少讓整體效益更高
這是從其他人觀點來看
因為這是眾人的高速公路不是只有超速者與龜車的公路

SHCC wrote:
1.當然是天條,您...(恕刪)


那是你憑刻板印象,超速不是肇事前幾名,只佔2%,排第八名。



daslebewohl wrote:
那是你憑刻板印象,超速不是肇事前幾名,只佔2%,排第八名。


詳見我上述連結的高公局資料,有正解。您提的數字接近事實,感謝補正。

但話說回來,我從沒說超速是肇事原因是第幾名,我上頭只說是主因.....等等。「駕駛不當」這類直接佔1/3。另「其他原因」也佔了15%,寫這分類,頗有天分。請多想想。

總之,祝大家 行車平安。





weaber wrote:
如果不相信自身表速的話,就得一直加速,那沒意義,法律及現實都以無罪推論為基礎,表速是正確的為前提
法律上在最低限速情形下這不算堵塞,包含其他線道
在現實上如果後方跟車過多,前車就得持續加速,即使變換車道還是會有後車跟著,或是跟著前方車輛,這樣就得無限加速,這是一個輪迴
高公局的素質在怎差都有一定的水準,其實法條很完整的,只是解讀的人問題


不!你的說法沒有邏輯
你自創的情境是你自己想的並不是我言情況
也許你該先說明你的假設從何而來為先

龜車本來就可以在中外線以不是最高速行駛
是在內線跟不上前車或以落後成為他人前車
喪失超車必要性及可能不是最高速情況下這就有必要退至中或外線
這不是只有自身車速表能參考而已還包括其他客觀的資訊顯示
從沒有它必須一直加速的道理存在
高速公路不是只有一線那也不是它的個人專用道

至於"表速"問題常見問題有二
一是無知,假日車手且老車居多改輪胎鋼圈等不知機械本身就有差異性
二是說謊,圖便利以自身利益為前提,限速110自降105又方便又"安全"
兩因相加也大有人在
紙上談兵說最高很容易實務上卻有很多人做不到
只要幾秒分心遇陡坡也不先提速等感覺慢了才反應補油卻又補的不干不脆
林口三義苗栗每天"一大堆省油駕駛"內線都不到最高這就是現實
假如相信自身表速才有意義
那一堆龜車及超速的被警方贓到太快太慢而開罰(有的還打官司)
那它們的意義不會太辛酸嗎?

既然要回就請回歸主題
你的必須加速說唯一的前提就是他不換道
可是為何他能換卻為什麼都不要?
他已在內道又主觀最高見客觀環境相左卻也打死不讓不退不前不後不換線
現實這結不就打定了且等者堵更嚴重?
這對眾人公益又有什麼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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