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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只要符合速限完全不需要讓,這是政府的要求,完全不違法。
leecheelin wrote:
高公局結論很明顯啊怎...(恕刪)


我也認同12樓的想法!

希望"決對路權派"的人 不要忽略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曲解慢速車的定義(比自己慢的車,都叫慢速車)

希望“守法定速加10派”能夠盡量禮讓內線車道給欲超車的車友們,當無車時盡量行駛在中線車道上

最後 希望“龜派”的路隊長千萬不要再堵住內線囉 (對空氣說話,通常龜派不會在01版上 呵呵)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所謂違規像是以低於最低速限開在內側車道而導致塞車,那就是罰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就不是慢速小型車了,也就沒有違規


問高公局不一定有用
要獲得實務面答案
去問問在國道服務的警察朋友吧,畢竟單是他們在開的
我就是開內側開到110,法定限速,後面閃燈我就是不爽讓(救護車例外),要趕著去投胎的,有本事就超,這是高速公路,不是飛機跑道.......
難的一篇
句句中要害
但是
國人還是要再教育
閃燈不一定是逼車
超車道也不是一定速限最高速車輛行駛
他超速是他的事
不要占用超車道
小弟的車才1000cc開不快所以我一向在中線跟外線駕駛

除非 超車很少進入內車道

但是常常就是有內側被占領 超車的人突然切出中線或煞車反而更危險
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1超速的事情是交通警察的事

henrylin66 wrote:
看完這篇汽車頻道的報...(恕刪)


有沒有超速一切由警方來認定

總而言之,只要記得一點

不要占用內車道!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史提克菲斯 wrote:
不會 絕對不會為什麼...(恕刪)



也難怪你會被砲,自找的
行車觀念很不正確
超不超速不是由你認定,超車後請[滾]出內側車道
你如果這麼有勇氣,愛踩剎車那就繼續踩吧!
姑且不論對錯,只要發生車禍,都是讓自己或家人增加危險而已。
另外,我相信開車會逼車的人 都已經有撞前車的心理準備了(因為心裡極度肚爛)
請停止這種行為



ariete wrote:
美國限速55mph,車流大概都在75~85mph左右,大家都超速不是嗎??


應該每一州不同 我之前在59上面限速65mph 開83mph就被攔下開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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