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cheelin wrote:高公局結論很明顯啊怎...(恕刪) 我也認同12樓的想法!希望"決對路權派"的人 不要忽略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曲解慢速車的定義(比自己慢的車,都叫慢速車)希望“守法定速加10派”能夠盡量禮讓內線車道給欲超車的車友們,當無車時盡量行駛在中線車道上最後 希望“龜派”的路隊長千萬不要再堵住內線囉 (對空氣說話,通常龜派不會在01版上 呵呵)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所謂違規像是以低於最低速限開在內側車道而導致塞車,那就是罰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就不是慢速小型車了,也就沒有違規問高公局不一定有用要獲得實務面答案去問問在國道服務的警察朋友吧,畢竟單是他們在開的
史提克菲斯 wrote:不會 絕對不會為什麼...(恕刪) 也難怪你會被砲,自找的行車觀念很不正確超不超速不是由你認定,超車後請[滾]出內側車道你如果這麼有勇氣,愛踩剎車那就繼續踩吧!姑且不論對錯,只要發生車禍,都是讓自己或家人增加危險而已。另外,我相信開車會逼車的人 都已經有撞前車的心理準備了(因為心裡極度肚爛)請停止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