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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dennis10 wrote:
道安102(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
和道安94(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直行車
在法律上是同等效力的
兩者都有路權


希望我們千萬不要在道路上碰到. "直行轉彎都有路權".

邏輯上有一個原理叫做互斥, 也就是兩個狀態無法同時共存.

也就是同一個馬路空間, 同一時間, 不是轉彎先走, 就是直行先走.

法律上也告訴你, 直行有"較高優先權".

就是因為沒有辦法同時走, 才要規定誰先走, 避免擠在一起互不相讓.

你的主張是大家都可以走, 轉彎也有相同路權, 也可以先走就對了.

既然都可以先走, 那到底誰先走? 看車子大台不怕撞的先走?

你懂台灣的道路為何爭先恐後, 弱肉強食了嗎??
2.起步時踩的油門會比加速重


以影片中的道路狀況, 這是可能會撞死人的開車法. (啊, 大家都這樣開??)

台灣人基本的安全意識很差. 還怪罪意外.

電視報導一個穿高跟鞋女生停車繳費因為沒停好車, 離取票口遠, 又懶得下車, 手一伸長, 腳就踩到油門, 暴衝撞死人. 她或許當時腳有踏在煞車上, 但是滑到油門去. 而且只是臨時停車, 沒有打空檔或手煞車.

她沒有惡意, 也只不過"小地方"沒有注意, 但是如果是機車或行人有同樣的殺傷力嗎? 所以才說開車要比任何交通工具都小心.

起步會重踩油門不外乎想要搶快先通過. 好聽一點是不要跟大家擠一堆,也卡死後車.

在路口跟有相當車流的地方轉彎, 重踩油門通過, 相信板上開車技術高超的人很多都可以順利通過. 但是萬一有人車突然衝出來, 駕駛被嚇到, 是會油門一樣踩到底, 把對方撞死, 還是能夠短短的時間內放油門然後踩剎車???

對啦, 人車不該衝出來, 情由可原, 但是就是你撞的. 你能完全免責? 何苦冒險?

所以雖然沒有強制, 但是經過人車多的地方, 盡量不要有突然加速的動作. 免得後車誤判, 或機車被你嚇到摔車. 車子如果還有速度, 就把腳盡量放在煞車踏板, 隨時準備煞車.

開車不是賽車. 輕踩緩起步, 讓乘客舒服不是很好?

除此之外, 不貪圖方便同時左右腳踩煞車油門, 轉彎不急加速(免得直行車被你嚇到撞到), 變換車道提前打方向燈, 壓靠要變換方向的分道線, 等待要轉入的車道的車都通過, 或願意禮讓, 再切進車道. 這樣不是很好?

自己也不見得100%做到, 但是只要開車一定不斷提醒自己, 共勉之啦! 希望大家路上都平安.
提到道安第94條, 讓我們來看看全文.


機車也犯了『未注意前方路況』


不要反客為主. 直行車到十字路口必須減速慢行, 是怕有違規車輛闖紅燈, 怎莫反而變成常態要讓路??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何提出? 因為三個條文, 1.隨時可煞停, 2.不得驟然減速. 3.注意車前狀況. 幾乎都適用於直行車及轉彎車. 轉彎車更沒有注意車前狀況.

但是, 轉彎車卻是直行車的"突發狀況", 逼使他必須"驟然減速", 造成他後車追撞風險. 所以這樣對轉彎車有比較有利嗎?

講機車錯的論點都是機車高速直行可煞停, 汽車轉彎卻煞不停? 台灣人是不是都太聰明了??? 直行車要注意車前路況, 轉彎車可以直接衝過去(不用注意車前路況, 尤其路權還比較低)??

【願景工程‧公路正義】陸以正:禮讓行人是國民道德問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yJp_v5_vl4&list=PL_P8_T8v8mroCl5nrJ94jcyOcmG0rQaEh&index=15

還有發文的版主的觀念也完全顛倒.

godel.chen wrote:
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汽車直行於主幹道, 被"高速"從支幹道衝出來的機車撞上, 才叫"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本文應該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機車", 被直行機車撞上.

機車高速或超速與否, 必須要由肇事轉彎車輛自己提出證明辯護. 法院通常不會主動替你找證據.
其實呀, 因為是機車, 又是個阿桑騎的, 所以就會被批有錯..
看來看去
在這裡


機車有錯
計程車有錯
老女人有錯
老阿伯有錯
年輕人騎機車更有錯
.
.
.
.
.
哈.
godel.chen wrote:
先聲明非針對個人. 單純觀念溝通.

19樓的分析我很仔細看. 所以才提出反對.



知道有左轉車, 但他沒有義務停, 汽車知道有直行機車, 為何不停? 因為他小台?



機車有路權, 跟行人走人行道一樣, 為何他要煞車? 為何汽車沒有尊敬直行車, 跟讓小車的觀念? 這時也還沒有切到機車前方, 都還可以煞停等機車過. 何來"整個"?



a. 可煞住? 汽車也可煞住啊!! 慢慢轉彎的汽車好煞車還是急速直行的機車好煞車? 有沒有同理心??

b. 直行車有路權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他要直行絕對是對的. 何來"仗直行車最大"?? 下次會不會仗綠燈通行最大?? 換綠燈車流要等紅燈??

c. 汽車有3秒的時間判斷以機車的速度是否可以完成過彎, 如果機車太快, 覺得沒有把握, 應該等他不過彎. 過了彎罵人家已經過彎了, 機車不煞等, 相信絕對是95年為了怕有這種爭道觀念駕駛, 繼續錯下去而改的. 這擺明就是先彎先贏, 要直行車讓的惡霸想法.



前面已經說過, 機車時速100KM/H, 那是他的事, 他要去撞死人, 被開罰單, 都跟轉彎車無關. 今天按照因果是因為轉彎車轉入直行車優先車道, 造成的碰撞. 如果沒有轉彎車, 他今天就是接罰單, 或者撞其他人, 跟轉彎車都無關.

機車高速唯一的問題是增加判斷轉彎時機難度. 個人技術不好, 一律能讓就讓. 撞到了, 法律責任就是轉彎車.



2. 轉彎起步是踩油門比加速重? 所以煞不下來等機車?? 不知道有多少人聽到這句話會冒冷汗. 機車直行的速度比較好煞車, 你轉彎汽車油門重踩煞不下來? 防禦駕駛告訴你經過路口或轉彎, 汽車駕駛應該放油門把腳放在煞車上待命. 根據所述, 就已經是危險駕駛.

3. 已經用圖片說明, 沒有太陽遮擋視線, 還有充分的3秒可以決定停車讓機車先過. 尤其認為機車錯的人都明顯看出機車速度快, 第26秒就要知道停, 還要跟他硬擠?? 應該是經驗法則告訴你大部分的機車都會"緊急煞停"讓你過嗎? 非常錯誤觀念.

4. 機車就在正前方出現3秒, 第28秒前機車又已經那麼接近, 早就知道該停, 還硬要擠過去, 那只有訴諸法律.



大哥您覺得哪些法條是合理的, 您會遵守的??

會寫這麼多, 就是很怕路上遇到類似心態的人. 開車的人今天都會下車變行人, 可能騎摩托車. 開車的也絕不會都直行不轉彎. 大家把規則默契建立, 才不會在那邊花, 誰先過, 誰對錯.

就這麼簡單, 轉彎車讓直行車, 大車讓小車, 居然有一堆人緊抓機車超速. 機車騎士不顧自己安全,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沒有轉彎車, 機車還是超速最多吃罰單. 撞擊的因果還是來自轉彎車, 所以下次轉彎多注意禮讓, 才是避開車禍的好方法.

先回覆小弟在153樓搞錯的第一項
機車以一秒半完成七八十公尺,其實是2秒騎了20公尺(不止三家店面,且機車斜騎)
因邊回文邊想到整條路是七八十公尺,誤打啦^^"

機車12秒處點(現場一定看不到,反光)


機車14秒處點 可証實已經超速(我算不出來實際時速,但絕對超過錶速60+)


再回覆上面大大的說法
大部份您提出的問題整理後就紅字這幾項
我舉個例,一個立委以賄選合法當選時,那他還是不是立委?
相對的,機車如果合法速度行駛,那麼路口權絕非機車所有
而機車是以超速狀況下強行取得他的路口權,怎麼沒因果關係
除非大家認為合法直行車的路權可拉直到一百公尺長
也就是說一百公尺內的車都不能轉要讓他
總要有個合理的長度吧

這張圖是您認為該剎不剎硬擠過去的點對吧(13秒)

我很想表達的是,這一切都發生在3秒內(12~14秒)
您還是沒考慮到汽車當時的視線是不可能一直放在右側的
正常人見沒車來,立即性就先注意與前車的車距
突然冒出來的機車,要汽車主發現時
從汽車可見到機車起算只剩1秒反應
就算人家說反應時間0.6秒,但是每個人都反應速度都一樣嗎?
照汽車速度來看20+,急踩剎車也得擋住機車的正前方
那你還是覺得他該剎車嗎?
(請注意,汽車從綠燈行駛到撞上那刻,中間並沒有靜止不動哦,且正在進彎時也有慢下來)



給你們個我騎機車親身案例
我在第一時間加速,油門從4-50灌到7-80期間(細節不詳加描述)
忽然看見前方有台左轉車在慢慢轉
發現時我離他約15公尺
剎不住的!!連速度都沒減到!!(該說是無感)
硬生生把龍頭向左撇想以擦撞方式接觸
當然還是從他葉子板擦撞過,安全帽撞到他的BC柱橫樑
條杯也來看過,沒認為我對,而我自認不對,
因為我自己超速造成,不對就不對,不必去跟他強辯什麼直行轉彎車的
所以不要以為重踩油門起步的當下可以剎停
特別是在轉彎的時候
我並沒有說直行高速機車比較好剎哦~我主張的是機車超速肇事

總之,強行奪來的路權,出了事,難道要乖乖轉的車負責?
如果超速強行取得路口權可行的話,那轉彎車得自求多福了,因為很容易形成假車禍真詐財了
大家都別轉了
直行車路權最大可以,但違規搶來的怎可以最大?不合理...
法律是人定的,會有疏忽的地方,法院就是讓人有申辯的空間
上法院我是會這麼申辯的

這次反覆審視回文,不想再出糗啦
D大需要複習一下交通規則了
dennis10 wrote:
市區一般40~50以上就已經是確定超速了

(93)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cainhsu wrote:
我舉個例,一個立委以賄選合法當選時,那他還是不是立委?
相對的,機車如果合法速度行駛,那麼路口權絕非機車所有
而機車是以超速狀況下強行取得他的路口權,怎麼沒因果關係


大哥, 所以95年修的法律您也認為是賄選不合法? 還是您認為不合法的法律就是不合法???

按照您的邏輯, 那個停車誤踩油門撞死人的女生應該辯護她自己無罪, 因為行人不該站在危險的車頭前, 因為侵害了他的"車頭權", 走路太快到你車旁邊的人也都強行取得你車子的路權, 所以大哥你可不可以公佈車號, 我好尊敬您的路權, 讓出空間讓你過??

你的想法只有上帝能救你, 我也盡了公民義務, 打了這麼多字解釋, 懂的早該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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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們千萬不要在道路上碰到. "直行轉彎都有路權".

邏輯上有一個原理叫做互斥, 也就是兩個狀態無法同時共存.

也就是同一個馬路空間, 同一時間, 不是轉彎先走, 就是直行先走.

法律上也告訴你, 直行有"較高優先權".

就是因為沒有辦法同時走, 才要規定誰先走, 避免擠在一起互不相讓.

你的主張是大家都可以走, 轉彎也有相同路權, 也可以先走就對了.

既然都可以先走, 那到底誰先走? 看車子大台不怕撞的先走?

你懂台灣的道路為何爭先恐後, 弱肉強食了嗎??

cainhsu wrote:
所以不要以為重踩油門起步的當下可以剎停
特別是在轉彎的時候
我並沒有說直行高速機車比較好剎哦~我主張的是機車超速肇事


你有注意我寫的危險駕駛部分嗎? 還是急著主張??

你知道你講起步重踩油門加速在人車多的時候是危險駕駛嗎??
wetty wrote:
D大需要複習一下交通...(恕刪)


W大
我沒有寫錯啊
我寫的是一個區間40~50以上(40以上 或50以上)
就是根據這一條法規啊
至於當地速限多少
由當地交通機關決定喽..
這是我要表達的意思
抱歉 也許不是很清楚吧

另外 回到本文
本來就沒有互斥的邏輯
這個觀念本來就很奇怪
各有路權
各有人權
哪來的衝突?
這樣兩車怎麼相會? 先打一架嗎? ^^

我實在不明白G大為何忽視一些證據
機車車速過快看來是事實
汽車都守法沒有違規也是事實
反而拼命地強調路權
自己去解釋法規等等...(94條不是這樣解釋的...)
我覺得台灣就是有太多的人喜歡自己解釋
交通事故才會有這麼多爭議

撇開路權 法律等等
這個事件很單純
機車撞汽車
機車一定要負一定的責任

當然不是說轉彎車沒責任
但如果確定機車超速
不就是肇事主因嗎?
機車如果沒超速
事故不就不會發生嗎?
今天又不是汽車去撞機車...
違規本來就是證據,需要優先考量

看看我剛收到內政部對路權的解釋吧
裡面可完全沒有提到轉彎車要讓直行車這樣的路權觀念喔...

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處理事故員警在「現場處理」蒐集之證據,如當事人或證人之談話筆錄、現場跡證(刮地痕、煞車痕、散落物等)、車體及人體跡證(碰撞部位、型態、受力方向等)等,綜合分析各事故當事人有無「侵犯路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以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如果其酒精濃度值超過法定標準,即應負相關刑事(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或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至於肇事責任歸屬部分,仍必須視雙方的路權優先順序(即何者侵犯他人路權),依個案認定之。

依據這樣的函文解釋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優先認定
2.是否有侵犯路權,個案認定,沒有一定規則,網路上所有自行解釋都是錯的(幾比幾,誰要讓誰),有疑慮,請法官幫忙認定吧 法官自己會去通盤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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