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9106 wrote:
既然白車沒有真的違規停車,那麼善盡注意義務的事實仍然成立。
白車沒有"真的"違規停車,是因為在完全煞停前,已經被追撞
照您這個邏輯,闖紅燈到一半造成車禍,我不用負責,因為我沒有"真的"闖紅燈
Roy9106 wrote:
你前面文章說:"打方向燈靠右"這件事沒有違規,很合乎常理
單純就"打方向燈靠又沒有違規"這句話是針對你的回覆做的回應,您忘記了嗎?
但這起事故不是單純"打方向燈靠右",而是"打方向燈靠右企圖停紅線"
Roy9106 wrote:
最後一篇回文又說:都只能說他"情有可原",不是說他"可以違規"
而這一篇也是回應您舉的例"如果發生必須馬上臨停的緊急狀況"
Roy9106 wrote:
前面認定白車沒有違規,後面又認定白車有違規,我想你累了,自己在講甚麼都不知道,前後矛盾。
你後來的文章認定了他違規,你說白車違規,白車違反哪一條交通法規?
以上兩個都是回覆您假設的兩種不同狀況,跟本起事故無關,您卻說我矛盾
這..是誰累了在自打嘴巴? 我想大家都看得出來
Roy9106 wrote:
你的邏輯:
白車切換到慢車道就是違規事實!!
以你的邏輯,那道路上機車只要切換到快車道一律違規!(請問全台灣哪一台機車沒有違規)快車道切換到慢車道叫做違規?快提出你的法律依據或交通法規
很抱歉,我承認我不了解交通法規,謝謝!
請您指證出我有哪句話說切換到慢車道就是違規? 我的前提都是假設白車要違規停車是事實
請問你斷章取義的意義在哪?
針對白車的部分,我的看法一直都是:
白車右切後立刻減速至幾乎停止的狀態,此時離路口還有一段距離
因此白車要違停的可能性較高,當然我們不是當事者,這只是猜測
請問我所有的回覆裡有哪句話不符合以上這個邏輯?
怎麼看都是有人硬要斷章取義不是嗎?
而您一直強調,他"只是切換到慢車道"
請問您有仔細看過8-9秒嗎?
白車一右切就開始剎車了(甚至可以說打方向燈就開始剎車了--請看剎車燈)
機車"追撞前"白車已經幾乎要停止了,這不是停車嗎? 還是你認為他要龜速到下一個路口?
(我始終說的是白車右切到機車追撞這中間的一秒,甚麼時候變成"機車撞後才停止? 曲解的用意是?)
另外,當算命仙的應該是你
仔細看完8-9秒後,只有您還認為他不是要停車,是準備龜速到路口右轉啊
如此獨特的見解,我怎能不服呢?
Roy9106 wrote:
我只有要強調一點,即使肇事對方違規,但是你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事實,你就有責任!!
路人闖紅燈,越過斑馬線,你開車有看到她,且應該看到她卻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眼前狀況而撞到他,你就有責任。
救護車可以闖紅燈,但是救護車看到一台機車以正常速度走他的綠燈,而救護車卻因車速過快,未注意到機車而撞傷機車騎士,救護車駕駛仍然有責任。
從頭到尾我也說機車也有肇事責任,我有說機車完全沒責任嗎?
機車跟黑車硬擠,所以注意力在黑車身上,沒注意到前方白車的動態,所以機車也有責任
基於這一點我們是有共識的阿,你一直在這裡繞圈圈是為了?
Roy9106 wrote:
後照鏡+轉頭過去看就是開車者的視野,黑車的後方的東西不在開車者的視野內。對白車而言是應注意,卻不能注意,並不構成究責的因
既然您認為黑車足夠擋住所有的視野,因此白車看不到機車
您卻認為機車應該要看得到白車的動態,不是同一部黑車嗎?
沒錯,機車往前看視野比較好,但您怎麼又忘了原po剛好擋在他們之間
白車有黑車這個死角,機車的死角除了黑車也許還要加上原po
Roy9106 wrote:
白車要負全責是我在舉例時的強調用法,肇事責任本來就是責任分攤,非一翻兩瞪眼。只是我認為在這件事故裡,白車對於機車的追撞,沒有賠償義務。
我當然了解您是故意這樣強調,肇事責任也是大家都有分
我也一直說三方都有肇責,我有哪句話說"都是XX的錯"嗎?
而機車追撞白車,如果白車臨停屬實,白車絕對有責任
Roy9106 wrote:
我專注在白車自有我的原因,只是沒必要告訴你。機車和黑車的問題已經提過,有何好提?
這起事故三方都有責任,討論時只單討論一方是沒意義的
您只單討論一方,邏輯變成"白車只是切換車道,切換車道違規了嗎?"
因為按照這個邏輯,我可以這樣說:
機車沒有錯,因為機車只是單純在閃一輛黑車,請問閃車違規了嗎?
按照這個邏輯,我還可以繼續這樣說:
黑車沒有錯,因為黑車只是單純的從加油站切出來,請問加油違規了嗎?
其實很多內容都重複了,但有人總是不完整看完別人表達的意思

還有人自以為邏輯很正確,結果一直在打嘴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