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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重機出遊卻遭警車逼車(感謝有車友提供更好的影片)

mini雲豹 wrote:
今天難得光大辦活動出...(恕刪)

給該駕駛警車之員警零分
打了方向燈想轉就轉?
都不用看旁邊有沒有車?
都不用看後視鏡?
右轉想轉就轉,都不用觀察是否影響其他車輛動線?
反禁行機車●TMRA車友協會 ppt.cc/7JV3 ●TMRA社團 ppt.cc/fKP3Cx

嵐夜 wrote:
天啊,你怎麼好意思說...(恕刪)


很多人不看新聞的...
哪有逼車,這樣叫逼車?
警察也算有違規,
但你有沒有騎過機車?
你三歲小孩第一次騎車嗎?
但我看好多不算重機的在說自己重機,還有為什麼有白牌.
標準標題殺人,跟記者學的?還是你是記者??
linsh09 wrote:
警察要右轉,往右靠,...(恕刪)

你要右轉就右轉 你要左轉就左轉 路是你家的?
那旁邊有車你就撞下去?有房子你就衝進去?
台灣是你的 你皇帝?
要右轉走內線道幹嘛? 智障?智障都知道要右轉一開始就要走外線 迷路了? 有駕照嗎?錯過右線不會繞路? 省時間? 省時間就可以撞車? 你沒撞到? 一定要撞到才行? 又是皇帝?
今天她是摩托車閃的快
如果是我開車的話我就不閃了 反正你撞到我你要賠 我閃的話搞不好撞到機車道的機車變我賠 憑什麼直行車要讓路?
台灣就是有這麼多這種駕駛交通才會亂 真是老鼠屎
打方向燈就無敵了?
禮讓直行車聽過沒?
有打方向燈就可以衝到房子裡去?
你隨便找個警察或有駕照的來問都知道誰錯
個人觀感....也許警察伯伯要右轉 但看這角度應該樓主是剛好在照後鏡死角上
所以沒看到就轉了 這應該是警察伯伯的疏忽錯誤 應該是他錯
但也不到逼車角度......樓主反映有點偏激了!!!
我開車.也騎重機4.5年了....平常 騎重機看到警察也是牙癢癢的 就算沒做壞事也想繞路~"~
但騎車就是休閒.....沒必要一出門就一肚子火 放輕鬆...........
雖然重車真可很可憐~~~~~~尤其在電腦前看到紅眼族真的是...
手一攤 不管它了 不礙到別人就好了 台灣馬.....哀

pinaixz wrote:
哪有逼車,這樣叫逼車...(恕刪)

50cc以上普通重型機車
125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黃牌是大型重機 也是重機沒錯
moomoodeadcow wrote:
50cc以上普通重型機車
125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黃牌是大型重機 也是重機沒錯

250CC以上 才是大型重型機車
RMFISH2 wrote:
250CC以上 才是...(恕刪)

I stand corrected.
不過這跟車種無關 不顧四周車況隨意變換車道就是不對 今天是人家閃的快 沒閃到就車禍 我開車的時候好幾次差點被這種人撞到
是不是重機 是不是警車 就事論事 不對就是不對

archos wrote:
警察明明很早就打方向燈了吧~~一出隧道就打方向燈了~

不過~警察有錯~~

明明重機一整排在行駛~~怎麼可以不讓路勒~~還要插斷他們的隊伍~~



不過~影片太短~看不出真相~~~
有可能是這樣的...... 重機隊伍太長~~罷佔了整個車道~~左側警車要切向右側~
苦無機會~才會在要右轉的路口前右左~~~


現在很多重機車友都有被害忘想症~~...(恕刪)

如果是一整排汽車 你打方向燈就能插隊? 對方不讓你可以撞下去?
撞一次就知道誰對誰錯了
警察明顯違規,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道交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道交處罰條例
第 7- 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
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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