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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 已達最高速限者, 得行使於內車道

開板樓主完全都不敢正面回應 "它自己如何確定它自己是在最高速限狀態下行駛" 這個問題
拜託板大去國道上面把所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有牌子拆掉算了
反正不給超車,自我感覺良好持續行車下去
被逼車的話,可是一點都不意外

開版的真有勇氣下這種標題...

內側車道
這只是內車道的文章之一,自己點去看吧..

AL168 wrote:
既然邏輯知道了, 那就好啦
至於你要不要照著做
我不會勉強你


連正面回答個問題都要支吾其詞不敢回答,一點肩膀都沒有,可以當政府官員的潛力喔!
RMFISH2 wrote:
開板樓主完全都不敢正面回應 "它自己如何確定它自己是在最高速限狀態下行駛" 這個問題...(恕刪)

因為當時, 根本無從知道絕對車速, 要如何定出路權?
所以在國外,是用"相對車速",來訂行車次序, 不是用"絕對車速"

所以,兩車比較, 比較慢的車要讓出來
內線比中線慢, 內線車要讓, 開到中線車後方, 不得併駛
中線比外線慢, 中線車要讓, 退到外線車後方.....
大型車的超車道是中線,行車道是外線, 一樣, 超完車就離開,不得佔用.兩台大型車也不得併駛.


內,中,外 三個車道,那個車道供那台車行駛.這和速限無關, 這是"路權"問題,
何者有優先路權的問題

速限是三個車道都適用, 不是只有內線有速限. 速限是"絕對車速"
在中線行駛的車,車速若超過內線車, 就一定是中線車超速嗎 ?

超速有超速的法規可以處理.
"相對車速""絕對車速",兩者不應該混為一談,這是兩件無關的事.


國外交通法規-愛爾蘭,英國,法國,日本

德國交通法規

美國30州的共通法規-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當事人也自人認為是最高速, 錶速超過100公里
但是測得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
herblee wrote:

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當事人也自人認為是最高速, 錶速超過100公里
但是測得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



我想講的,這個判例說明一切了。

問題還是在於「最高速限」達成標準!

大部分的用路人還是以自己的表速為主,但所有市售的車都是快樂表,有的車可達10%,有的車只有3%。

但是執法人員所認定的最高速限卻是他們手中的測速槍。

有的人以為已經達最高速限了,我行駛在內側車道是合法的。可是還是塞車了,因為後車表速上的最高速限可能還比較快。

結論是:法規有很大的瑕玼,需要再修訂,否則仍然有許多自我感覺良好的人實際是在違規而不自知。
結論是:法規有很大的瑕玼,需要再修訂,否則仍然有許多自我感覺良好的人實際是在違規而不自知。
----------------
法規根本沒有瑕玼,有瑕玼的是人,當大家自認是對的就以在前面的車優先
最後由測速鎗來決定,不要再說測速鎗有沒有問題
反正就是最接近公正的方法了
也不要再說公德心了,所有討論結論都是為了自己的私心
不要把自己的私心當作是公德心,有公德心不會在此地
所以只要有守法的心就好了,重點就是後方車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安全回家。
herblee wrote:
因為當時, 根本無從知道絕對車速, 要如何定出路權?
所以在國外,是用"相對車速",來訂行車次序, 不是用"絕對車速"

所以,兩車比較, 比較慢的車要讓出來
內線比中線慢, 內線車要讓, 開到中線車後方, 不得併駛
中線比外線慢, 中線車要讓, 退到外線車後方.....
大型車的超車道是中線,行車道是外線, 一樣, 超完車就離開,不得佔用.兩台大型車也不得併駛.


內,中,外 三個車道,那個車道供那台車行駛.這和速限無關, 這是"路權"問題,
何者有優先路權的問題

速限是三個車道都適用, 不是只有內線有速限. 速限是"絕對車速"
在中線行駛的車,車速若超過內線車, 就一定是中線車超速嗎 ?

超速有超速的法規可以處理.
"相對車速"和"絕對車速",兩者不應該混為一談,這是兩件無關的事.
國外交通法規-愛爾蘭,英國,法國,日本
德國交通法規
美國30州的共通法規-Slow traffic keep Right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當事人也自人認為是最高速, 錶速超過100公里
但是測得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


其實這就是我之前在其他樓說的,高速公路因為各種車輛特性不同,一輛車有稍微有點減速狀況,其減速效應就會向後以蝴蝶效應的方式擴散,塞車跟車陣就是這樣產生的,這有點交通流量概念的人就會知道的事
而超車道(追越車道),就是極度削減這種效應的最佳方法,但只要以各種速度(包含很多人說的法定最高速度)容許合法"龜"在追越車道內,這種消除車陣的做法就破功了,唉,哪時後台灣同胞才會醒呢???
重機喜好者
herblee wrote:
在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當事人也自人認為是最高速, 錶速超過100公里
但是測得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恕刪)

受處分人無自認為最高速,錶速超過100公里,而是以時速約90
公里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行駛,造成後方車輛壅塞及回堵,違反
了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受行政處分。
bestbsn wrote:
我想講的,這個判例說...(恕刪)

勿把裁定與判例混為一談,兩者是有所不同的。
加油吧,各位,我覺得只有紅單才可以產生正面教育的效果~~

反正,這邊講再多,也抵不過紅斑馬的測速器,所以,請千萬記得,要維持在測速器認可的最高速~~~
我,只相信我自已。
AL168 wrote:
我有沒有道德不是你說...(恕刪)

樓主太猛了~一個人舌辯大部分的網友
既然如此~不是一個人說了算,那就也不差我一個再加一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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